[轉載] 針對中時經營權轉移 媒改社團聲明
針對中時集團經營權轉移,媒改團體要求媒體所有權公開化、交易透明化
2008.11.05
接連虧損、歷經幾波裁員的中時集團,十一月三日傳出已與旺旺公司簽約,中國時
報並在今日發表正式聲明。根據報導,此一交易對象包括了中國時報、工商時報、
中國電視公司、與中天電視。在資方不透明的交易下,媒體工作者淪為刀俎上的魚
肉,任資方宰割,絕非媒介民主化的良性發展。我們除了希望中時員工積極捍衛自
身勞動權益與媒體專業尊嚴之外,也公開呼籲,中時資方應把交易內容說清楚、講
明白;廣電主管機關NCC更要積極調查相關事業的所有權結構,絕不能容許跨媒體壟
斷的情事發生,也不容許外資假借名義染指台灣無線電視!
針對此一重大的媒體經營權移轉事件,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
新聞記者協會共同發表如下聲明:
一、媒體所有權結構影響媒體內容,資方意識形態往往左右報導走向。媒體所有權
集中將危及媒體表現的多樣性,其理至明。因此,我國廣電相關法規明文限制
跨媒體所有權,亦不容許外國資本介入無線電視事業,毋庸置疑。
二、據報導,中時集團與旺旺集團簽約,將中視、中天、中時及工商時報等媒體包
裹買賣。此舉證明,中時集團資方擁有橫跨無線電視、衛星電視及報紙的媒體
版圖,豈不違反廣播電視法跨媒體集中的限制?NCC何以同意中時集團接手中視
?坐實此媒體所有權集中、轉換、漠視媒體工作者權益的現象,導因於中時資
方掩蓋真實資本結構?還是法令漏洞?又或者是主管機關的失職呢?
三、旺旺集團買下中時集團,到底交易內容為何?是否損及中時員工權益?旺旺集
團一次買下中時集團,已經埋下違法的伏筆。NCC應該嚴查其資本結構,不容許
違法的轉讓行為發生。再者,旺旺集團近年來在中國投資甚多,它到底是一家
單純的本土企業,還是有違法的外資存在?旺旺集團應該主動公佈所有權結構
,以昭公信。主管機關更應該嚴格審查,避免任何企業以層層轉投資、人頭或
造假資料,規避反壟斷、防外資的相關法令。
四、媒體不只是一種商品,更是一種影響人心的文化事業,因此,媒體所有權結構
、交易轉讓資訊,不應該被營業祕密的理由所掩蓋。為了防止我國日漸惡化的
媒體集中現象,我們呼籲交易雙方將資訊透明化。我們更呼籲主管機關,應明
文要求媒體公開所有權資料以及交易過程,更應嚴格審查媒體股權轉讓,以避
免企業鑽法律漏洞,避免少數資本家壟斷媒體市場,以及避免台灣廣電媒體遭
外資非法介入,損及媒體多元、文化主權、閱聽人與媒體工作者權益。
聯絡人:洪貞玲
參考法令
廣播電視法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種類)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
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
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
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不符第四項規定之政府、政府投資
之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制定其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處理方
式,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自然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
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持股總數
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第19條
前條股份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法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法人之登記資料
,向新聞局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
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所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
企業或其投資所占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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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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