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7年前 (2008/12/11 13:03), 編輯推噓9(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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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之銘言: : ※ 引述《ilqgray (充滿困惑的人生)》之銘言: : : http://0rz.tw/b559P : :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 : * 2008-12-10 : : * 中國時報 : : * 【江慧真/台北報導】 : : 立法院教育內政與教育委員會昨天分別通過對公視、原民、客家、宏觀等電視台九十八年 : : 度預算編列,但卻作出附帶決議, : 要求未來凡新聞、一般節目、節目企畫、節目製作播映 : 等費用明細,都須經主管單位核可同意始能動支。 : 現在是在戒嚴嗎?? : 公視節目還要先送審, : 核定才可以製作,新聞節目也是如此, : 蔣介石時代回來了嗎? ^^^^^^^^^^^^^^^^^^^^^ : 以前播出前要送審 ^^^^^^^^^^^^^^^^^^ 以前播出送審是不分你經費來源是針對節目所設的一般審查制度 : 現在製作前就要送審, ^^^^^^^^^^^^^^^^^^^^^^ 這是針對"經費來自政府"的節目的審查,民視要送審嗎?三立要送審嗎? 甚至公視不是來自政府部門經費的節目要送審嗎? : 真是誇張到極致, ^^^^^^^^^^^^^^^^^^ 兩種不一樣的審查規範目的,擺在一起說的確是誇張.... 今天該決議之所以被撻伐的原因不是因為 "節目送審"本身違反民主或言論自由 而是在於他違背公共電視成立的目的 如果他只是一般政府委外的節目電台,節目是受政府委託辦理 那嚜立法機關要求行政機關在該電台節目預算動支、節目的製播上必須進行監督 又哪來的"誇張到極致" 又哪來的戒嚴? 這個決議的錯誤是在,新聞局這筆捐贈是依公視法定的義務 而依公視法公視雖有主管機關但不代表公視是新聞局下屬是政府宣導電台 並且依公視法公共電視應獨立自主不受干預, 所以才讓行政機關撥出經費,卻不能夠去干預其節目製播 否則依一般預算處理, 行政機關本就該撥出的經費盡其使用監督之責 否則行政院要拍衛生健康宣導廣告,錢撥出去給媒體製作 播出的廣告是兩個抽菸的傢伙叫大家不要抽菸 然後也說不該事先送審...等亂搞了在事後賠償...... : 全世界哪一家公共電視是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告他要做什麼節目???? : 以後獨立特派員要先跟行政院報備,我要製作監督你浪費公弩的節目 : 以後我們的島 要先跟行政院報備,我要製作監督你破壞環境公共工程的節目 : 立法院替行政院擴權? : 這是什麼制度??這叫監督?? : 能看嗎?? : 這種吃相不會太無恥?? : 是什麼樣的心態敢作出這種決議, : 動機是什麼?? : 要說只是要監督,誰信? : 這種不叫干預,要叫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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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外的節目電台,節目...."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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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頭又改以政令宣傳廣告?"政府委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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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的宣導電台或是政府委託製播的廣告節目 其經費來自行政機關,經費使用電台成立的目的 都是遂行行政機關特定之宣傳目的,行政機關本就應負起監督之責 (事實上黨政軍退出媒體嚴格來說是退出"民營"媒體 避免利用股東身份影響民間媒體,政府仍得依法成立國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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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電台".不是有之前立委介意的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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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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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把廣告跟置入性行銷分清楚, 另外如果要討論現行法抱歉法規只有節目跟廣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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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九億政府捐贈給公視的經費..要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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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政府部門經費的節目"該送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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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九億當然是來自政府的經費,不然那九億是哪來的? 另外本文中有告訴你公視那九億做的節目應該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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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我知道這行為太誇張 很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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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錢真是不好賺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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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2/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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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退出媒體不是只有民營媒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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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媒體.更何況公視是"財團法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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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電視文化基金會"..依廣電法第5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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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電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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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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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稱為公營廣電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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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搞不清楚狀況,黨政軍退出媒體包含全部媒體的話 那中央廣播電台是幹麻的? 如果這樣叫做不是只有退出民營媒體而是所有媒體,那還成立什麼公營媒體?!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16419 第 5 條 (廣播電視事業種類)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 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 業。 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 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不符第四項規定之政府、 政府投資之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制定其持有民營廣播、電視 事業股份之處理方式,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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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新聞節目製作購買、一般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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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購買、節目企劃購買、節目製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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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作業".立院決議文重點在"節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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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廣告"..廣告是由業主找廣告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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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拍攝..在採買電視台廣告檔次託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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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公廣集團下的媒體有廣告製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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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了嗎??請別拿政令傳導廣告來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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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避重就輕立院決議文對"節目"的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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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經費來自政府]的節目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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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對於節目該送審的依據..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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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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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公視獲政府捐贈九億所拍攝或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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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節目"是否也要依據"針對[經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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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的節目的審查"之規則須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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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煩你搞清楚那兩句話是在說什麼,那兩句話說明的是 "就算是"決議的審查規定,針對的是因為其經費來自政府機關 而不是因為製播電視節目就必須送審,兩者在性質上本來就有所不同 如果還看不懂,麻煩你文章往下看 "依公視法公共電視應獨立自主不受干預, 所以才讓行政機關撥出經費,卻不能夠去干預其節目製播" 至於政府有沒有委播製作節目?去法務部查一下他們跟台視合作委託監製的節目 還有客家跟原民臺跟客委會原民會間委製的節目....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2/1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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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播製作節目"不就是"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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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科..........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2/1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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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原臺都屬"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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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若"黨政軍退出媒體嚴格來說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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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推文都可以回成一篇了,降看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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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民營]媒體".那客家台跟原民台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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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基金會"的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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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底下..而財團法人屬民營廣電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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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視客家原民等何需受到黨政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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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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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知道你想要表達什麼?黨政軍退出媒體要求的本來就是"民營媒體" 公共電視是民營媒體沒有錯,所以根據廣電法黨政軍都不該跟公視有瓜葛 但是該法同時有例外規定,在法律規定下政府仍得例外捐助,因此依公視法 政府才可以撥這九億給公共電視基金會,但同時公視法也對公視經費的使用 監督,有另外的規定,這邊詳見公視法第三章以下,而這在八卦版昨天你對 公視法第四條的誤解已回文說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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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原台嚴格來說並沒有真正納入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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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整合"修法是很簡單的,但是如果實際去研究才會發現 問題是很多的,客家跟原民臺劃入公廣似乎簡單,但是原本客家跟原民臺 的"政策任務"該何去何從?原本承接兩會補助的經費未來又該如何處理? 各台間不同調性及人員如何調配管理等等...... 另外這原、客電視台之所以劃分於公共電視根據的是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 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但是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經費使用上的監督管理辦法,而公共電視辦理這 三個電台是不是就等同於公共電視本身製播的節目? 過去採用招標方式辦理,你可以說辦不好明年喪失投標資格,現在都交給 公視辦理,那辦不好隔年你行政機關可以說不給公視辦嘛? 就算昨天有話好說在其中討論了公視是不是有達到他的法律上義務, 國會或是人民應該以什麼樣方式來監督公共電視,不過其他媒體跟多 數鄉民的重點還是在政黨酬庸、黑手等等政治性議題....... 少有針對爭議內容詳細的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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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是委託製作的型態,這也是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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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爭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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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次公視也是被決議文要求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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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7:32, , 42F
公華視其實都不能算一般的民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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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7:32, , 43F
華視之前申請衛星新聞頻道就因為衛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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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7:33, , 44F
法的黨政軍條款被NCC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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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華視有公視基金會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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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12/1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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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這是立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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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部份.非"新聞節目製作購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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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節目製作購買、節目企劃購買、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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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13, , 49F
製作播映作業等,報請核可同意始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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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這已經超出政府所該審查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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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18, , 51F
且原民臺目前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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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事業基金會"所轄.就廣電法來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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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21, , 53F
意味著原民臺也應屬於"民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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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G9yWA9 (media-chaos)
文章代碼(AID): #19G9yWA9 (media-ch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