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刑法修正//判刑6月以下 可改服勞動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6年前 (2009/01/01 01:54),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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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 曾大記者....你說修法是預留替國民黨某特定立委解套,證據在哪? ^^^^^^^^^^^^^^^^^^^^^^^^^^^^^^^^^^^^^ : : 該立委被判四年多的有期徒刑,就算修法他也不能易科罰金不是嗎? : 請教前馬英九板板主, : 你是否中文閱讀能力有問題? ^^^^^^^^^^^^^^^^^^^^^^^^ : 本篇報導還有「仍在上訴中。」 : 你是看不懂嗎? : 這樣的想像空間,所有立法院的記者都心知肚明, : 只不過僅自由一再點出。 無怪乎有編劇都去當記者之說,新聞是記者的想像空間的而不是事實? : http://www.wretch.cc/blog/laichingte/22468244 : 據了解,這項修正草案與某位有案在身的藍委有關,參與協商立委,都心知肚明, : 只是不願明說。呂學樟昨不斷向賴清德遊說,希望簽字同意,儘速通過此案。賴質 : 疑到底是替誰解套?結果得到「服務選民」的答覆。據悉,法務部官員已親自拜訪 : 上述有案在身的藍委,希望不要因此破壞刑法體系。 "呂學樟等提案擴大易科罰金範圍,一舉取消法定刑度規定、完全沒有年限的做法, 將使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公務侵占罪、製造販賣子彈等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之罪,都可能易科罰金,對社會不公平,並破壞整個刑罰制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都可能易科罰金,那要不要先面對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為什麼會被法院判成"六個月以下"的問 題?如果法院沒"法"判他六個月以下又如何來易科罰金或轉服勞役 ? 再補充一點,這樣的修法會有影響的是定有本刑五年以上而 沒有最低本刑規定的,如果有最低本刑規定,往往在最低本刑就 不會通過這個六個月以下的門檻而不適用。 至於有很多人用殺人放火為例?那要問法院能不能及為什麼 會判一個殺人放火的人只要關六個月以下就好?究竟不能夠同意 的是"只關六個月以下"還是"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服勞役? 也就是當我們在說罪大惡極時結果可以接受法院六個月的刑期? 但不能接受當不論何罪被評價成"關六個月"時在刑法的量化上他 都是被認為就是該受六個月的自由刑限制,也就是量化評價上這 些人犯罪的評價都是該當如此的,那麼當法院認為都是合這樣的 評價時,又再回頭去評價說因為他所犯之本刑較重,所以不可以 易科,問題是本刑較重已經在判刑時已經評價過了啊? : http://www.shadowgov.tw/?p=news,detail,8449 : 尤其某前親民黨籍有案在身的藍委被影射為此案之利益關係人,引起各方議論。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l/23/today-f2.htm :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提出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放寬「易科罰金」的規定,區區 : 一個條文,一時之間還看不出花樣。但稍細究,修正草案明顯變更刑事政策,更破 : 壞刑事法理。他為的是啥?看看過去有哪位親民黨立委被判刑,答案一目了然。 : 這個大立委是誰?立法院路人皆知。國民黨的黨鞭裝做不知,國民黨的立委閃到路 : 旁,「完全執政,完全潰堤」。眼見「易科罰金」此等重大的刑法規範,就要土崩 : 瓦解,誰來「救台灣」呢?答案竟然是國民黨支持者最鄙視的民進黨。這是何等的 : 諷刺! : 至於提案委員事後多次為此責難王清峰, : 大動肝火, : 甚至威脅不修法就刪除司法院預算, : 這也是議事系統都查得到的。 : 你可以找個認識的朋友在立院工作的, : 幫你找影像出來看。 : 這一切都很清楚。 : 如果幾位藍營支持者搞了老半天, : 只能拿一個立法院大家都知道的秘密來說嘴, : 也實在是遜到家了。 : : 再者,哪個立委被判四年多我想這應該不難查到吧?用「某國民黨立 : : 委」來代替是因為懶的查呢?還是說怕對自己所寫出來的報導負責?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31/today-fo3.htm 證據是拿出一堆貴報報導跟網路傳聞?? 人家問的是該案件如何判刑低於六個月而能適用新法? 一個"尚在上訴中"就可以打發? 試問如果最低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的有罪判決如何低於最輕本刑 三年徒刑而判六個月以下? 根據你所指稱該被影射之立委違反的是證券交易法171條 (前文及貴blog: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6522117.html) 該法條規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規定則為七年以上及加重 1/2, 減免規定則分別有"免刑","減 1/2" 若符合減刑規定法院採減刑則 至少也需判刑一年,若可符免刑,那麼根本無須使用易服勞役或易科 罰金...... 而你的說法是根據我國法院水準所以會怎麼樣說不定? 如果法院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法定刑期那又何必再多此一舉修法,在 法定刑期最低都只能判一年下判成六個月,那麼法院直接判其罰金甚 至拘役並易以訓誡豈不更快......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400001 證券交易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 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 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 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1/01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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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比對低刑度低的,在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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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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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科 麻煩你去翻一下有多少證券交易法該條判決有低於最低刑度的! 不要活在自己的想像中就發新聞! 剛剛幫你查了一下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由中以"第一百七十一條" 為關鍵字查詢 查詢結果: 最高法院刑事 (157筆) 高等法院刑事 (157筆) 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 (37筆) 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 (16筆) 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 (20筆) 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 (0筆) 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 (0筆) 麻煩你看一下這些案件哪幾件可以低於一年的或是低於最低刑度的? 看看你所謂的"不罕見"到底有多少件? 如果你不會查沒關係我可以給你上面那些裁判字號,你可以上司法院 查詢系統檢索,如果看不懂二三審判決也可以根據判決一開始給的一 審判決字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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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質疑之立委,積極希望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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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立法院一堆人都知道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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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積極推動立法是一回事,今天人家不是質疑立委積極推動這件事 人家質疑的是:影射立委因為該法案通過而可以解套這件事,請針對問題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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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閣下通常都帶著濃厚既定立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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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發言,這也是人盡皆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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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特定立場是一事 但是新聞用自己想像撰寫那跟立場是沒有關係的! 你可以反駁本人文章的論點,提出"法律上"如何能夠合法的達到你的"想像" 如果只是用廉價的"既定立場"當成論點,那還是繼續去寫你的想像新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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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打到點,這條修法到底正確與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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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事,但若有足夠證據可以顯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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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基於自己利益考量的話那說句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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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套並沒有超過合理的評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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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正確與否本來就不是這篇媒亂的重點,也是後來補充的 是不是該維持犯重罪而不是依實際刑期也都是可以討論的, 重點本來就在後面證券交易法171條怎麼落入這次修法範圍內.... 一開始就把第一篇的要點解套部分"^^^^"引出來了 前面一篇到這篇要求的都是請該記者說明在修法前後 該被影射立委如何能因而解套? 而該記者給的答案就是"該案上訴中" "有想像空間" 又立委因為自己"利益"考量推動法案,利益的解釋很多種,不過該記者 既然直指是可以為其案件解套的這種利益,法律的推論都沒有只有上面 的那兩樣他稱為證據的東西?這叫合理評論? 如果他的假設前提是法院會違反法定刑度判刑,那麼有無修改法律已經 不重要了,因為法院根本不是依法審判既然如此又何必大費周張先修法 ?這樣的推論合理性何在?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1/02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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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依法審判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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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先修完以後就能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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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Mx7NQ2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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