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從《公共電視法》的漏洞檢視公媒體背後 …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thomaskao (好看的角度)時間16年前 (2009/01/02 01:20)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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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omaskao (好看的角度) 看板: pts
標題: Re: [心得] 從《公共電視法》的漏洞檢視公媒體背後 …
時間: Thu Jan 1 19:34:05 2009
其實《公視法》中還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規定,
也懶得寫得正經八百了,借用這邊hat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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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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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搭配前文所述的黨員董事條款一起看,會非常有趣:
公視的董事不但可以是特定政黨黨員,
而且就算有犯罪嫌疑,只要沒判刑確定或者犯了可以易科罰金的「小罪」,
你還是可以大搖大擺地領納稅人提供的董事薪水
再者,公視法訂定的時間是1997年,你想到什麼了嗎?沒錯,
「《公共電視法》正是黨政軍控制媒體時代,標準的黑金政治產物!」
以前那個說要鏟除黑金的執政黨作了足足八年,
都沒有修掉這條渾蛋規矩
現在的執政黨也當做沒看到,反而繼續做上個時代那些個狗屁倒灶的事
接著,我們再看看公視法最後一條,非常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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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
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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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我給你送尚方寶劍來啦!
http://tw.youtube.com/watch?v=QZMOqmQop9k)
連公視董事的任命都還有防火牆條款可以阻隔一些政治壓力,
這條法規卻直接給予立院解散公視的職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就算是中油、台鹽或台電等直接受政府管理的國營企業,
如果經營不善,或「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
立法院也可以直接叫他們關門嗎?
所以大家不要怪林益世...他只是依法行政
公視也最好乖乖聽立法院的話,多抱抱當權者的大腿
不然人家真得可以叫你們直接關門的,於法有據的唷^__________<
哀哉...台灣的公廣和政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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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02 15:09, , 1F
01/02 15:09, 1F
感謝指正,不過開董事會時每個人都有出席費可以領:P
附上相關條文:
「第20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 編輯: thomaskao 來自: 124.9.140.234 (01/03 01:59)
※ 編輯: thomaskao 來自: 124.9.140.234 (01/03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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