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從《公共電視法》的漏洞檢視公媒體背後 …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好看的角度)時間16年前 (2009/01/02 01:2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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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s 看板] 作者: thomaskao (好看的角度) 看板: pts 標題: Re: [心得] 從《公共電視法》的漏洞檢視公媒體背後 … 時間: Thu Jan 1 19:34:05 2009 其實《公視法》中還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規定, 也懶得寫得正經八百了,借用這邊hate一下: ============================================================================= 「第18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 這條搭配前文所述的黨員董事條款一起看,會非常有趣: 公視的董事不但可以是特定政黨黨員, 而且就算有犯罪嫌疑,只要沒判刑確定或者犯了可以易科罰金的「小罪」, 你還是可以大搖大擺地領納稅人提供的董事薪水 再者,公視法訂定的時間是1997年,你想到什麼了嗎?沒錯, 「《公共電視法》正是黨政軍控制媒體時代,標準的黑金政治產物!」 以前那個說要鏟除黑金的執政黨作了足足八年, 都沒有修掉這條渾蛋規矩 現在的執政黨也當做沒看到,反而繼續做上個時代那些個狗屁倒灶的事 接著,我們再看看公視法最後一條,非常精采 ============================================================================== 「第48條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 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 (十三...我給你送尚方寶劍來啦! http://tw.youtube.com/watch?v=QZMOqmQop9k) 連公視董事的任命都還有防火牆條款可以阻隔一些政治壓力, 這條法規卻直接給予立院解散公視的職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就算是中油、台鹽或台電等直接受政府管理的國營企業, 如果經營不善,或「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 立法院也可以直接叫他們關門嗎? 所以大家不要怪林益世...他只是依法行政 公視也最好乖乖聽立法院的話,多抱抱當權者的大腿 不然人家真得可以叫你們直接關門的,於法有據的唷^__________< 哀哉...台灣的公廣和政治生態... -- 蹉跎莫遣韶光老 人生唯有讀書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39.155 -- 蹉跎莫遣韶光老 人生唯有讀書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39.155

01/02 15:09, , 1F
公視的董事除了董事長外都是無給職~
01/02 15:09, 1F
感謝指正,不過開董事會時每個人都有出席費可以領:P 附上相關條文: 「第20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 編輯: thomaskao 來自: 124.9.140.234 (01/03 01:59) ※ 編輯: thomaskao 來自: 124.9.140.234 (01/03 02:03)
文章代碼(AID): #19NFj0EY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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