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NCC修法 黨政軍可間接持股媒體10%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5年前 (2010/01/21 00:58), 編輯推噓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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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Wck (幹嘛要暱稱)》之銘言: : ※ 引述《citywanderer ()》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0/5/1z4ob.html : : NCC修法 黨政軍可間接持股媒體10% : : 更新日期:2010/01/20 15:43 : :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20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 : : 鬆綁黨政軍投資廣電事業條款,雖然黨政軍仍不得直接投資廣電事業,但 : : 開放可以間接持股最多10%,不過,仍不得控制廣電人事財務或業務。 : : 990120 : : ------------------- : : DPP執政..黨政軍全面退出媒體 : : KMT執政..黨政軍全面進軍媒體 : : 好個2008/5/20分割線 : 這個議題 我在2007年上毛治國的課的時候有談過 : 那時候還沒選舉 我也不知道他後來會當交通部長 : : 當初黨政軍退出媒體 是避免媒體受到操弄 成為特定單位的傳聲筒 : : 但隨著數位時代的到來 : 現在的廣電與媒體的定義及社會定位也有改變 : :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中華電信 : 現在網路普及 頻寬大增 所以中華電信推出MOD系統 : 但後來發現 黨政軍退出媒體在影響這個系統的發展 : 由於中華電有政府持股 : 如果今天中華電信想在MOD上提供他們自己製播的新聞或節目 : 這時候 中華電信就不只是系統服務商的地位 : 另外又多了一個媒體的地位 : 而在我國的現行法令中 媒體的執照是要特許的 : 為了要合於法令 中華電信MOD就永遠只能放一些買來的片子 : 當初為了能夠在網路上轉播奧運賽事 : 中華電信還把愛爾達的股份全部賣掉 : 完全便宜了別人 : : : 而且當初因為政治因素而設立的黨政軍條款 : 並未如預期的得到好處 : 大家還是知道某幾台的色彩偏向哪個政黨 : 好處沒有 未如預期的壞處卻發生了 想要修法解套就很合理了 : 而且即使這幾年在這條款下 公共電視台還是免不了黑手的介入 : : : 那 修法後 會不會變成只爽到中華電信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8.115.129.125 : → waynedd :中華電信這個例子有問題.他只要繼續當一個系統業者.. 01/20 21:47 : → waynedd :根本就沒有什麼政府持股而有違法令的問題.中華電信遇 01/20 21:49 : → waynedd :到的問題是.現有的頻道業者多為是同時經營系統的業者 01/20 21:50 : → waynedd :(MSO).因此避免中華電信透過網路與之競爭(有線電視). 01/20 21:52 : → waynedd :MSO不賣節目給中華電信..並同時讓要上架的純頻道業者 01/20 21:53 : → waynedd :有線與MOD二選一.而造成中華電信MOD頻道內容匱乏..因 01/20 21:55 : → waynedd :此中華電信解決方式是找更上游簽約.要自己做節目..第 01/20 21:56 : → waynedd :一是投資效益不顯著.第二是只要政府不給予特許..就無 01/20 21:57 : → waynedd :法製播.若中華電信執意製播..就比照取締地下電台方式 01/20 21:58 : → waynedd :因此NCC根本就不該修法放寬..徒增放任黨政軍重新介入 01/20 22:00 名  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8 )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指有線廣播電視之傳輸網路及 包括纜線、微波、衛星地面接收等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指依法核准經營 有線廣播電視者。 四、頻道供應者︰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名稱授權予有線電 視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其以自己或代理名義為之者,亦屬之。 第 19 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 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 經營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 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第 20 條   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 人,亦同。 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 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 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統經營者有不 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 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系統經營者應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 施行細則定之。 嗯系統業者不受黨政軍條款限制? 第 21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 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 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 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什麼"第四台"要分區經營,中華電信MOD又是哪一區的執照? NCC 說MOD叫 "多媒體傳輸平台" 不是"系統業者",歸電信法管理.... 反正電信、電視廣播都是歸我管我說了算科科... 所以MOD可以全國發送,第四台超過的部份只能靠"默契"來經營 不過第四台也可以靠"默契"讓頻道商"不願意"到"全區"的MOD放送... ( 不知道如果第四台申請電信服務通過後,反過來串聯成多媒體傳輸 服務平台的全國聯播會怎嚜樣? ) 名  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者。 第 9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 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規定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者,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 施行細則定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 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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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沒記錯是受電信法管理.是為系統業者是以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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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角度看之.並非表示中華電信就是受有線電視廣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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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定義的有線廣播電視.所以說視為系統業者..是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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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不經營頻道或自行製播節目成為頻道業者.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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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電信法視之.當然將來法令融合後..一種就完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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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出脫政府相關持股以符合法令..另一種就是走公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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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中華電信在網路數據部份.成為公共財..也解決最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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哩爭議.且由各家固網業者依市佔率分攤管線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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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現在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第21條限制.這已經量身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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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了.而且之前還有要朝取消分區化修法..不過反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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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電視系統業者反對這樣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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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是電信法管理的系統業者?那台鐵的光纖拿來賣通訊叫做是鐵路法管理的 系統業者?科科,所以並非表示台鐵就是受電信法管理的電信業者? 電信法本來就不管電視,電視是受廣電三法管理,電信法既沒有排除廣電法規, 那中華電信做"電視"服務合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有線電視的定義那他自然就受該法管制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1/2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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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 電信法都不快修出來 唉唉唉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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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業者及頻道業者.這樣的區分是以有線電視說法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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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中華電信只要不涉及自己製播節目..只是純粹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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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台本來就不是以自己製播節目為主,甚至於你不要要求他要提供公益頻道 第四台還樂得不要自己做節目填滿公益頻道的時段, 系統業者本來就只提供傳輸內容不會去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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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傳輸平台..都還能符合"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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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當然要中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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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第四台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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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適用有線電視法也可以.那中華電信政府股份要嘛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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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嘛公共化.而不是像現在修法..讓黨政軍能透過白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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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入媒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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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釋出不等於就是公共化除非你的公共定義就是不含官股 中華電信本來就是分階要全民釋股但是在釋股還沒完社會就開始質疑 導致政府不敢再把剩餘股份釋出,變的官不官民不民 NCC當時才端出這麼各和稀泥的解法,說第四台頻道上架第四台可以決定 而MOD不可以限制(人家要上妳就要給上)所以後者叫平台....科科 官股不能解決,中華電信就難以進入電視內容產業 (瞎掰也是有界線的,我想NCC瞎掰不出了吧....) 但是看看現在的電信產業現狀,誰還敢主張中華電信的官股要全面釋出??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1/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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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益頻道不代表就要自己製作節目.公益頻道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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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時段.給服務範圍內的社區播放他們製播的內容..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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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把公益頻道搞的很奇怪..(以上是論有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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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台可不是這樣.第四台是"傳播影像、聲音"..與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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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有些許差異.當然這之間的差異會越來越小..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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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套融合的廣電法.但是這部法到現在都還是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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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現存法令或將來融合的廣電法.都不該像現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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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黨政軍過白手套進入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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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官股釋出等於公共化.我是說中華電信有兩條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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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走官股釋出或是公共化."要嘛釋出要嘛公共化"..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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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哩沒解決的事情.中華電信其實可以將管線維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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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獨立存在.然後讓其他固網業者入股..之後依照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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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佔率分攤維護費用.這樣也能顧及到普及服務需要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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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2:02, , 33F
市佔率業者負責支出的用意.中華電信也可以完全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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