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由時報應說清楚對個資法的報社立場
※ 引述《tinmar (tinmar)》之銘言:
: 自由時報一向批判馬政府打壓新聞自由, 不過在個資法風波裡, 自由態度不清不楚.
: 照理而言, 自由應會像往常批判馬政府打壓新聞自由, 但事實上很低調.
: 尤其, 其它三報痛批個資法, 自由反顯得突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2/today-life15.htm
媒體爆料跟拍設限 NCC︰違新聞自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3/today-p1.htm
個資法爭議大 綠批法部衙門心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3/today-p1-2.htm
NCC:隱私不能無限上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56425/IssueID/20100422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批,此立法違反新聞自由、開倒車。
自由並沒有很低調。
: 今天還傳出法務部只邀自由時報記者參加個資法公聽會, 該記者同意拿掉媒體免責條款.
: 自由說該記者不代表報社立場, 該記者也不記得說過同意拿掉媒體免責條款.
你這是因果倒置。
會有個資法公聽會的原因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9/today-t1.htm
藍委提案 立委有權查你我個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0/today-fo4.htm
立委擴權查個資 立院將成最大徵信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0/today-fo4-2.htm
個資隨意看 銀行業直呼誇張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0/today-fo4-4.htm
綠轟藍濫權 侵犯隱私
2009-03-10╱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 (沒上網)
黃秀端:恐公器私用 加劇政治惡鬥
2009-03-10╱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 (沒上網)
隱私權保障 立委開後門 記者項程鎮╱特稿
民間團體促擴大個資保護
2009-03-13 工商時報 【崔慈悌/台北報導】
個資法一開始就有媒體豁免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2/today-life15.htm
行政院版草案規定媒體、學術單位和公務機關也享有事前告知義務豁免權,但法務
部說,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行為,如不符草案規定、侵害隱私就須依本法處罰。
是因為謝國樑加入邱毅條款,才有民代免責保障。
因為當時引發嚴重爭議,
法務部才辦公聽會,
當時所有人的焦點都著重於各級民代的豁免權,
法務部趁此,偷偷拿掉媒體豁免權。
寫這篇新聞的項記者,
當然會去採訪這個公聽會,
他關注的焦點在於各級民代豁免權這部分,
至於是否也把媒體拿掉,會對於新聞自由造成什麼影響,
基本上,這位本身學法出身的司法記者,
他的想像是比較接近台權會、司改會等民間法學團體,
是站在個人隱私保護面來看修法。
再者,當時公聽會的修法面貌,與今天看到的版本完全不一樣,
這之後,謝國樑陸續召開多次協商,
才在去年11月12日,由法務部決定刪除媒體免責條款,
這已經是公聽會舉辦過後很久的事了。
當時謝國樑還說,
若外界憂心修法會影響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自由,
他願意再召開協商,對此進行討論。
不過民進黨代表協商的黃淑英,本身也是比較重視個人隱私維護,
對此結果並無異議,同意簽字。
之後還有沒有協商,再做條文的更動,
這我就沒一一比對了。
: 不過, 對照自由的低調, 不免讓人懷疑真的不是自由立場?
: 個資法傷害新聞自由非常深, 自由可能有各種原因而低調, 但令人失望.
: 這部法律絕對傷害超過戒嚴時代, 也比中國打壓新聞自由還糟.
: 畢竟, 台灣戒嚴時代或中國都未規定新聞需當事人同意呀.
: 希望自由藉社論或特稿好好批判個資法, 不要再搞低調, 態度不清不楚.
: 個資法是歷來傷害新聞自由最深的一次,
: 自由不批, 以後有何立場批馬政府打壓新聞自由?
個資法很難直接斷定「傷害是否超過戒嚴時代」,因為這要看怎麼解釋、引用。
如果遇到高度重視新聞自由的法官,絕對有免責的空間,
如果遇到高度打壓言論自由的法官,也能判很重。
這過程最大的問題是,法務部在告訴大家,會把民代免責條款的同時,
他們偷偷把媒體免責條款拿掉,
卻故意讓一直把焦點模糊在民代免責條款上,
而且讓外界看到的是一個空間很大的條文。
所以民間司法團體因為他們注意的民代免責條款有獲回應,
認為他們應保護的法益都保護到了,
加上這些人本身就沒有侵犯隱私的意圖或設想,
就很難站在比較極端的媒體面去思考這個問題,
當然就完全忽略掉媒體這部分,
在新聞自由的角度來看,一來當時的問題沒被突顯這個層次,
二來,就當時看到的東西,要達到非常惡意地使用、不法取得個人資料才有問題。
在法務部決定要提供不對等資訊、誤導外界的同時,
媒體因而自始至終都沒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才會讓法務部可以不斷限縮新聞自由。
直到最後版本的出現。
至於什麼FACEBOOK這類的,有很多是媒體自己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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