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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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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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遺憾,LLD 版友完全沒看懂釋字第四四三號是怎麼說的。. 拿役男出境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和限制商業自由作類比,是嚴重的謬誤。. 稍微有點憲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談到基本權利的限制時,. 首先必須確認被限制的基本權利是哪一種,而不同的基本權利,有不同審查標準。. 這點,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說得很清
(還有800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LD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1: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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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接下來的論述之前,首先我們應該搞清楚seiku的論點是什麼. 對於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否有法源效力,我想我沒有否認過. 重點是,行政機關對文義的解釋,能不能砥觸其他有效力的法律. 以本案而言,也就是持有TVBS53%股分的東方彩視,他在公司法上為本國公司,. 也就是本國的法人,那麼新聞局能不能把他
(還有2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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