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二)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2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大法關第四四三號,
: 就是說如果要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
: 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
: 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才被宣告違憲
: 立法機關有授權新聞局自由解釋第十條,或外國人的定義嗎?
非常遺憾,LLD 版友完全沒看懂釋字第四四三號是怎麼說的。
拿役男出境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和限制商業自由作類比,是嚴重的謬誤。
稍微有點憲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談到基本權利的限制時,
首先必須確認被限制的基本權利是哪一種,而不同的基本權利,有不同審查標準。
這點,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說得很清楚: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至何種事
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若僅屬與執行
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
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另外,我在本版第 9018 篇也說過了:
「TVBS 就算違反衛廣法被撤照,不能經營衛星頻道事業,假如它改變經營項
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繼續經營的合法公司。」
也就是說,TVBS 的外資部份就算被新聞局解釋為違反衛廣法,
它還可以把股份轉賣出去,以達到合法要件;
不然就算它不肯改正,被撤照了,它還是可以改經營其他事業,
可見其「商業自由」的核心內容並沒有受到侵犯。
而衛廣法第十條,就是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法律」,
這是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基本權利應以法律定之」的,
有問題的是外國人三個字的「多義性」,
在這個情況下,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七號認為:
「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
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也說:
「基於功能最適之考量,不可能採嚴格審查標準,而應留給政治部門較廣泛
之政策形成空間。」
所以新聞局所作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這一點,我在本版第 8974 篇第五段已經說過了,第 9016 篇第五段也有提到,
無奈有人視而不見;如果不認真看文章,只一味要求別人反覆說明,
對於自己法律邏輯上的諸多謬誤又不肯面對,恐怕不是很好的討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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