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二)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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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大法關第四四三號, : 就是說如果要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 : 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 : 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才被宣告違憲 : 立法機關有授權新聞局自由解釋第十條,或外國人的定義嗎?  非常遺憾,LLD 版友完全沒看懂釋字第四四三號是怎麼說的。  拿役男出境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和限制商業自由作類比,是嚴重的謬誤。  稍微有點憲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談到基本權利的限制時,  首先必須確認被限制的基本權利是哪一種,而不同的基本權利,有不同審查標準。  這點,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說得很清楚: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至何種事  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若僅屬與執行  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  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另外,我在本版第 9018 篇也說過了:    「TVBS 就算違反衛廣法被撤照,不能經營衛星頻道事業,假如它改變經營項  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繼續經營的合法公司。」  也就是說,TVBS 的外資部份就算被新聞局解釋為違反衛廣法,  它還可以把股份轉賣出去,以達到合法要件;  不然就算它不肯改正,被撤照了,它還是可以改經營其他事業,  可見其「商業自由」的核心內容並沒有受到侵犯。  而衛廣法第十條,就是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法律」,  這是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基本權利應以法律定之」的,  有問題的是外國人三個字的「多義性」,  在這個情況下,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七號認為:    「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  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也說:    「基於功能最適之考量,不可能採嚴格審查標準,而應留給政治部門較廣泛  之政策形成空間。」  所以新聞局所作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這一點,我在本版第 8974 篇第五段已經說過了,第 9016 篇第五段也有提到,  無奈有人視而不見;如果不認真看文章,只一味要求別人反覆說明,  對於自己法律邏輯上的諸多謬誤又不肯面對,恐怕不是很好的討論態度。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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