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二)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1: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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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接下來的論述之前,首先我們應該搞清楚seiku的論點是什麼 對於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否有法源效力,我想我沒有否認過 重點是,行政機關對文義的解釋,能不能砥觸其他有效力的法律 以本案而言,也就是持有TVBS53%股分的東方彩視,他在公司法上為本國公司, 也就是本國的法人,那麼新聞局能不能把他解釋成「外國人」。 我們來看看seiku有沒有論證成功這一點。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大法關第四四三號, : : 就是說如果要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 : : 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 : : 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才被宣告違憲 : : 立法機關有授權新聞局自由解釋第十條,或外國人的定義嗎? :  非常遺憾,LLD 版友完全沒看懂釋字第四四三號是怎麼說的。 :  拿役男出境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和限制商業自由作類比,是嚴重的謬誤。 我真的覺得很好笑,四四三號是你提出來的, 如果和商業自由不能類比,請問你提出來幹嘛? :  稍微有點憲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談到基本權利的限制時, :  首先必須確認被限制的基本權利是哪一種,而不同的基本權利,有不同審查標準。 :  這點,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說得很清楚: :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至何種事 :  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 :  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若僅屬與執行 :  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 :  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衛星頻道能不能被外國人持有,難道叫「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關係到資格符不符合,難道「叫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 :  另外,我在本版第 9018 篇也說過了: :    「TVBS 就算違反衛廣法被撤照,不能經營衛星頻道事業,假如它改變經營項 :  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繼續經營的合法公司。」 :  也就是說,TVBS 的外資部份就算被新聞局解釋為違反衛廣法, :  它還可以把股份轉賣出去,以達到合法要件; :  不然就算它不肯改正,被撤照了,它還是可以改經營其他事業, :  可見其「商業自由」的核心內容並沒有受到侵犯。 股份被強迫轉賣,或者因花大筆金錢投資的衛星電視軟體、硬體設備泡湯 這樣叫作沒有侵犯到商業自由 嗯嗯嗯...... :  而衛廣法第十條,就是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法律」, :  這是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基本權利應以法律定之」的, :  有問題的是外國人三個字的「多義性」, :  在這個情況下,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七號認為: :    「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 :  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 :  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  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也說: :    「基於功能最適之考量,不可能採嚴格審查標準,而應留給政治部門較廣泛 :  之政策形成空間。」 :  所以新聞局所作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有解釋的權力,當然沒有人反對。 問題是,主管機關的解釋,能不能砥觸到其他有效力的法律, 這才是本案的重點。 你講了那麼多,到底那一個有論證到這一點的? 你能不能舉出一個例子,一個就好, 是主管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是違反其他法律的? :  這一點,我在本版第 8974 篇第五段已經說過了,第 9016 篇第五段也有提到, :  無奈有人視而不見;如果不認真看文章,只一味要求別人反覆說明, :  對於自己法律邏輯上的諸多謬誤又不肯面對,恐怕不是很好的討論態度。 你說過的都是和本案無關的啊 法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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