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周處除三害》被控抄襲 導演、製片、監製全部不起訴

看板movie (電影)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5小時前 (2026/02/03 17:38), 5小時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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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j0530 (億載金城武)》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全球賣座30億元的國片《周處除三害》劇本抄襲爭議延燒2年多,名導錢人豪控告《周》 : 片製作公司負責人黃江豐、監製李烈、導演黃精甫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檢 : 察官調查後,以無法證明《周》片的發想起源與錢人豪有關等理由,30日以罪嫌不足等理 : 由,處分不起訴。 補充近期司法文書提到的資料: 在作成上述不起訴處分後,製片公司(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黃精甫、李烈都反 告錢人豪妨害名譽 經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都委任律師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訴求准許提起自訴(一一四 年度聲自字第一五零號) 最終結果:「聲請駁回。」,且因不得抗告,而已全案確定。(這與去年報導的台北地院 一一三年度聲自字第二六五號,並經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八一號駁回被告抗告一 事為不同案件) 聲請意旨: (一)指控內容並非事實:  ・聲請人主張其拍攝之電影《周處除三害》並無抄襲被告作品之情事。  ・被告迄今無法證實其於一百零六、一百零七年間已創作完成《無法無天》的故事大綱   或劇本,且聲請人等從未接觸過該內容。 (二)被告未盡查證義務且具誹謗故意:  ・被告在貼文中自承「尚未進過電影院看《周處除三害》」,僅憑他人轉述之不完整劇   情,便於社群平台發文指控聲請人「剽竊」、「赤裸裸的強盜」、「睜眼說瞎話」。  ・聲請人認為被告身為電影工作多年之專業人士,明知抄襲指控對創作者名譽損害至鉅   ,卻在未觀看電影、未查證的情況下貿然發文,顯具誹謗之「真實惡意」。 (三)作品原創性之依據:  ・聲請人指出《周處除三害》的劇本靈感源自八十六年香港編劇陳慶嘉與陳嘉上導演發   想的原創概念,並於九十九年轉述給黃精甫導演發展而成,並非源自被告的作品。  ・被告所謂的電子郵件或微博貼文證據,內容零碎且屬抽象概念,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且其電子郵件與微博紀錄(標示「已編輯」)有事後偽造或變造之重大疑義。 (四)企圖影響商譽及觀影意願:  ・被告透過臉書發文大加撻伐,甚至呼籲大家不要去看該部電影,意圖以此貶損聲請人   等的名譽及商譽。 駁回原因: (一)被告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 法院認為,被告錢人豪並非憑空捏造事實。他在發表「抄襲、剽竊」等言論時,是基於其 先前已創作完成的作品大綱及相關事證,主觀上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非明 知為虛偽事實而故意散布。 (二)被告確有「創作在先」之事實 法院依據以下證據認定被告在電影上映前多年已有相關創作:  ・數位足跡:被告曾於一百零六年寄發電子郵件、一百零七年在微博發表「無法無天-   岩灣王」的故事大綱。  ・證人證詞:證人劉序浩、林松賢均證稱,早在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八年間,被告就曾   多次口述或公開討論該故事內容。 (三)兩部作品在客觀上確實「高度相似」 法院經比對聲請人提供的對照表後,認同以下觀點:  ・電影《周處除三害》與被告的作品在角色姓名、部分台詞、場景及劇情上,客觀上確   實有近似之處。  ・證人亦證稱兩者故事內容與結構「一模一樣」。因此,被告指涉抄襲並非無端指控。 (四)缺乏「誹謗故意」與「真實惡意」 法律對於誹謗罪的認定,須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真實惡意」(明知是假的卻故意說是真的 )。法院認為,被告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創作權益而發言,並非基於誹謗聲請人名譽的惡意 ;且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是明知虛偽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與事實不符。 (五)聲請人的主張屬於「主觀臆測」 針對聲請人提出的質疑,法院逐一駁回:  ・證據真偽:聲請人雖懷疑被告變造電子郵件或微博資料,但被告已提供原始畫面供檢   察官翻拍,聲請人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偽造,故法院不採納其主觀臆測。  ・偵查完備性:法院認為檢察官已依職權調查足夠證據,不一定需要照聲請人的要求傳   訊所有證人(如陳嘉上)或進行對質。  ・著作權爭議與誹謗之別: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誹謗故意」,至於聲請人是否真   的構成「著作權侵害」,那是另案民事或刑事爭議,與本件加重誹謗罪的判斷無關。 結論: 法院認定原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的駁回再議處分,在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上均無 違誤。因無法證明被告具有誹謗的犯罪故意,故駁回聲請人的自訴聲請。 *以上摘要部分皆經人工智能整理,年份均為民國紀年 附表:(以下可能有雷,請斟酌是否要看) ┌──┬──────┬───────────┬───────────┐ │編號│ 類別 │ 「無法無天-岩灣王」 │ 「周處除三害」電影 │ │ │ │ 故事情節 │ 劇情片段 │ ├──┼──────┼───────────┼───────────┤ │一 │ 角色姓名 │ 男主角姓名為陳廣州( │ 男主角姓名為陳桂林( │ │ │ │ 匪徒); │ 匪徒) │ │ │ │ 男配角姓名為陳火(警 │ 男配角姓名為陳灰(警 │ │ │ │ 察) │ 察) │ ├──┼──────┼───────────┼───────────┤ │二 │ 台詞 │ 1.我不怕死,我怕死了 │ 1.我不是怕死,我是怕 │ │ │ │ 沒人知道 │ 死了都沒人記得 │ ├──┼──────┼───────────┼───────────┤ │三 │ 場景暨劇情 │ 1.黑幫老大公祭場合, │ 1.黑幫老大公祭場合, │ │ │ │ 黑道小弟閒聊,陳廣 │ 黑道小弟閒聊,陳桂 │ │ │ │ 州槍殺幫派老大 │ 林槍殺幫派老大 │ │ │ ├───────────┼───────────┤ │ │ │ 2.陳火追捕陳廣州,拿 │ 2.陳灰追捕陳桂林,拿 │ │ │ │ 香爐砸員警的臉,員 │ 香爐砸陳灰,右眼被 │ │ │ │ 警眼睛被戳瞎,陳廣 │ 戳瞎,陳桂林順利逃 │ │ │ │ 州趁機逃逸 │ 離現場 │ │ │ ├───────────┼───────────┤ │ │ │ 3.運鈔車行進間在馬路 │ 3.電視機播報新聞,運 │ │ │ │ 上掉落千萬現金鈔票 │ 鈔車在馬路上掉落大 │ │ │ │ ,民眾撿拾一空 │ 量現金鈔票,民眾撿 │ │ │ │ │ 拾一空 │ │ │ ├───────────┼───────────┤ │ │ │ 4.關帝廟丟出六個聖筊 │ 4.陳桂林於關公神像前 │ │ │ │ ,有關帝君保佑絕對 │ 問求應否去自首,擲 │ │ │ │ 沒事 │ 出九個聖筊 │ │ │ ├───────────┼───────────┤ │ │ │ 5.陳火放消息說陳廣州 │ 5.二十多年前獵狐行動 │ │ │ │ 沒有資格當通緝犯之 │ 信義區吳興街公寓跟 │ │ │ │ 首,獵龍行動 │ 警察火拼,聽說用光 │ │ │ │ │ 了信義分局所有彈藥 │ │ │ │ │ 他當年中了很多槍 │ │ │ ├───────────┼───────────┤ │ │ │ 6.陳廣州被告知罹患腦 │ 6.陳桂林被密醫欺騙罹 │ │ │ │ 癌,前往警局自首發 │ 患肺癌,勸告其自首 │ │ │ │ 現通緝犯排名僅第二 │ ,於是決定前往警局 │ │ │ │ ,決定先殺掉第一名 │ 自首,發現通緝犯排 │ │ │ │ 通緝犯毒蛇,再自首 │ 名僅第三,決定先殺 │ │ │ │ ,自首入獄後才發現 │ 掉第一、二名通緝犯 │ │ │ │ 未罹癌 │ ,再自首,自首入獄 │ │ │ │ │ 後才得知密醫的謊言 │ │ │ │ │ ,自己未罹癌 │ │ │ ├───────────┼───────────┤ │ │ │ 7.在一家陳舊的按摩院 │ 7.在美髮院,發現女孩 │ │ │ │ ,發現一個女孩被毒 │ 被繼父控制逼迫成為 │ │ │ │ 蛇脅持作為禁臠,出 │ 小情人,陳桂林出手 │ │ │ │ 手相救 │ 相救 │ └──┴──────┴───────────┴───────────┘ 就不知道在看了對照表後,能辨別得出差異嗎? 而且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與「妨害名譽」為不同一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vie/M.1770111509.A.B5F.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67 馬來西亞), 02/03/2026 17:39:31

02/03 18:26, 5小時前 , 1F
抄成這樣 也能反告?
02/03 18:26, 1F

02/03 18:54, 4小時前 , 2F
但另一邊有五個以上導演、編劇、製作人,作證這個故
02/03 18:54, 2F

02/03 18:54, 4小時前 , 3F
事是他們幾個發想,交給黃精甫發展的
02/03 18:54, 3F
文章代碼(AID): #1fWS8LjV (mo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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