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周處除三害》被控抄襲 導演、製片、監製全部不起訴
※ 引述《whj0530 (億載金城武)》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全球賣座30億元的國片《周處除三害》劇本抄襲爭議延燒2年多,名導錢人豪控告《周》
: 片製作公司負責人黃江豐、監製李烈、導演黃精甫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檢
: 察官調查後,以無法證明《周》片的發想起源與錢人豪有關等理由,30日以罪嫌不足等理
: 由,處分不起訴。
補充近期司法文書提到的資料:
在作成上述不起訴處分後,製片公司(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黃精甫、李烈都反
告錢人豪妨害名譽
經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都委任律師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訴求准許提起自訴(一一四
年度聲自字第一五零號)
最終結果:「聲請駁回。」,且因不得抗告,而已全案確定。(這與去年報導的台北地院
一一三年度聲自字第二六五號,並經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八一號駁回被告抗告一
事為不同案件)
聲請意旨:
(一)指控內容並非事實:
・聲請人主張其拍攝之電影《周處除三害》並無抄襲被告作品之情事。
・被告迄今無法證實其於一百零六、一百零七年間已創作完成《無法無天》的故事大綱
或劇本,且聲請人等從未接觸過該內容。
(二)被告未盡查證義務且具誹謗故意:
・被告在貼文中自承「尚未進過電影院看《周處除三害》」,僅憑他人轉述之不完整劇
情,便於社群平台發文指控聲請人「剽竊」、「赤裸裸的強盜」、「睜眼說瞎話」。
・聲請人認為被告身為電影工作多年之專業人士,明知抄襲指控對創作者名譽損害至鉅
,卻在未觀看電影、未查證的情況下貿然發文,顯具誹謗之「真實惡意」。
(三)作品原創性之依據:
・聲請人指出《周處除三害》的劇本靈感源自八十六年香港編劇陳慶嘉與陳嘉上導演發
想的原創概念,並於九十九年轉述給黃精甫導演發展而成,並非源自被告的作品。
・被告所謂的電子郵件或微博貼文證據,內容零碎且屬抽象概念,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且其電子郵件與微博紀錄(標示「已編輯」)有事後偽造或變造之重大疑義。
(四)企圖影響商譽及觀影意願:
・被告透過臉書發文大加撻伐,甚至呼籲大家不要去看該部電影,意圖以此貶損聲請人
等的名譽及商譽。
駁回原因:
(一)被告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
法院認為,被告錢人豪並非憑空捏造事實。他在發表「抄襲、剽竊」等言論時,是基於其
先前已創作完成的作品大綱及相關事證,主觀上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非明
知為虛偽事實而故意散布。
(二)被告確有「創作在先」之事實
法院依據以下證據認定被告在電影上映前多年已有相關創作:
・數位足跡:被告曾於一百零六年寄發電子郵件、一百零七年在微博發表「無法無天-
岩灣王」的故事大綱。
・證人證詞:證人劉序浩、林松賢均證稱,早在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八年間,被告就曾
多次口述或公開討論該故事內容。
(三)兩部作品在客觀上確實「高度相似」
法院經比對聲請人提供的對照表後,認同以下觀點:
・電影《周處除三害》與被告的作品在角色姓名、部分台詞、場景及劇情上,客觀上確
實有近似之處。
・證人亦證稱兩者故事內容與結構「一模一樣」。因此,被告指涉抄襲並非無端指控。
(四)缺乏「誹謗故意」與「真實惡意」
法律對於誹謗罪的認定,須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真實惡意」(明知是假的卻故意說是真的
)。法院認為,被告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創作權益而發言,並非基於誹謗聲請人名譽的惡意
;且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是明知虛偽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與事實不符。
(五)聲請人的主張屬於「主觀臆測」
針對聲請人提出的質疑,法院逐一駁回:
・證據真偽:聲請人雖懷疑被告變造電子郵件或微博資料,但被告已提供原始畫面供檢
察官翻拍,聲請人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偽造,故法院不採納其主觀臆測。
・偵查完備性:法院認為檢察官已依職權調查足夠證據,不一定需要照聲請人的要求傳
訊所有證人(如陳嘉上)或進行對質。
・著作權爭議與誹謗之別: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誹謗故意」,至於聲請人是否真
的構成「著作權侵害」,那是另案民事或刑事爭議,與本件加重誹謗罪的判斷無關。
結論:
法院認定原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的駁回再議處分,在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上均無
違誤。因無法證明被告具有誹謗的犯罪故意,故駁回聲請人的自訴聲請。
*以上摘要部分皆經人工智能整理,年份均為民國紀年
附表:(以下可能有雷,請斟酌是否要看)
┌──┬──────┬───────────┬───────────┐
│編號│ 類別 │ 「無法無天-岩灣王」 │ 「周處除三害」電影 │
│ │ │ 故事情節 │ 劇情片段 │
├──┼──────┼───────────┼───────────┤
│一 │ 角色姓名 │ 男主角姓名為陳廣州( │ 男主角姓名為陳桂林( │
│ │ │ 匪徒); │ 匪徒) │
│ │ │ 男配角姓名為陳火(警 │ 男配角姓名為陳灰(警 │
│ │ │ 察) │ 察) │
├──┼──────┼───────────┼───────────┤
│二 │ 台詞 │ 1.我不怕死,我怕死了 │ 1.我不是怕死,我是怕 │
│ │ │ 沒人知道 │ 死了都沒人記得 │
├──┼──────┼───────────┼───────────┤
│三 │ 場景暨劇情 │ 1.黑幫老大公祭場合, │ 1.黑幫老大公祭場合, │
│ │ │ 黑道小弟閒聊,陳廣 │ 黑道小弟閒聊,陳桂 │
│ │ │ 州槍殺幫派老大 │ 林槍殺幫派老大 │
│ │ ├───────────┼───────────┤
│ │ │ 2.陳火追捕陳廣州,拿 │ 2.陳灰追捕陳桂林,拿 │
│ │ │ 香爐砸員警的臉,員 │ 香爐砸陳灰,右眼被 │
│ │ │ 警眼睛被戳瞎,陳廣 │ 戳瞎,陳桂林順利逃 │
│ │ │ 州趁機逃逸 │ 離現場 │
│ │ ├───────────┼───────────┤
│ │ │ 3.運鈔車行進間在馬路 │ 3.電視機播報新聞,運 │
│ │ │ 上掉落千萬現金鈔票 │ 鈔車在馬路上掉落大 │
│ │ │ ,民眾撿拾一空 │ 量現金鈔票,民眾撿 │
│ │ │ │ 拾一空 │
│ │ ├───────────┼───────────┤
│ │ │ 4.關帝廟丟出六個聖筊 │ 4.陳桂林於關公神像前 │
│ │ │ ,有關帝君保佑絕對 │ 問求應否去自首,擲 │
│ │ │ 沒事 │ 出九個聖筊 │
│ │ ├───────────┼───────────┤
│ │ │ 5.陳火放消息說陳廣州 │ 5.二十多年前獵狐行動 │
│ │ │ 沒有資格當通緝犯之 │ 信義區吳興街公寓跟 │
│ │ │ 首,獵龍行動 │ 警察火拼,聽說用光 │
│ │ │ │ 了信義分局所有彈藥 │
│ │ │ │ 他當年中了很多槍 │
│ │ ├───────────┼───────────┤
│ │ │ 6.陳廣州被告知罹患腦 │ 6.陳桂林被密醫欺騙罹 │
│ │ │ 癌,前往警局自首發 │ 患肺癌,勸告其自首 │
│ │ │ 現通緝犯排名僅第二 │ ,於是決定前往警局 │
│ │ │ ,決定先殺掉第一名 │ 自首,發現通緝犯排 │
│ │ │ 通緝犯毒蛇,再自首 │ 名僅第三,決定先殺 │
│ │ │ ,自首入獄後才發現 │ 掉第一、二名通緝犯 │
│ │ │ 未罹癌 │ ,再自首,自首入獄 │
│ │ │ │ 後才得知密醫的謊言 │
│ │ │ │ ,自己未罹癌 │
│ │ ├───────────┼───────────┤
│ │ │ 7.在一家陳舊的按摩院 │ 7.在美髮院,發現女孩 │
│ │ │ ,發現一個女孩被毒 │ 被繼父控制逼迫成為 │
│ │ │ 蛇脅持作為禁臠,出 │ 小情人,陳桂林出手 │
│ │ │ 手相救 │ 相救 │
└──┴──────┴───────────┴───────────┘
就不知道在看了對照表後,能辨別得出差異嗎?
而且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與「妨害名譽」為不同一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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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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