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CSI犯罪調查體驗展退票不合理

看板CSI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6/01 15:02), 編輯推噓-23(1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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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CSI犯罪調查體驗展退票事宜有疑慮的朋友們, 以下是針對退票部分的律師說明函給大家參考: 受文者TO :先豐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傳真號碼 FAX NO.: 02-87925252 電話號碼 TEL NO.: 02-87918228 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2號1樓 發信人 FROM : 李漢鑫律師 主旨:為 貴公司所詢展覽門票退票爭議事宜,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下,惠請酌參。 說明: 壹、依 貴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本案背景事實如下 緣有消費者購買 貴公司所發行「CSI犯罪調查體驗展」三館展覽套票, 並行使上開門票參觀展覽完畢,嗣後該名消費者於學術網路批踢踢實業坊 電子佈告欄系統上張貼文章、發表參展心得,並提出 「能否於只參觀其中一館展覽後,即就剩餘其他兩館展覽內容 放棄參觀並請求辦理退票」 問題,貴公司乃將收受問題暨網路論壇文章轉達本所,並要求提供法律意見。 貳、本案法律關係分析 一、就消費者得否以除因天災等不可歸責於己以外之事由要求終止、解除雙方合約 暨退款一事加以討論: (一)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是於 提供服務契約中,如雙方對於服務內容及價款已為合意, 則該合約應即成立生效,除有約定或法定解除、終止事由, 雙方皆應受合約效力所拘束, 此謹先敘明。 (二)經查,貴公司於舉辦「CSI犯罪調查體驗展」展覽並販售票卷時, 業將 貴公司所提供 不同服務、價格清楚標示,亦即註明單間售票(平日)399元、(假日)499元; 套票(3間)(平日)850元、(假日)950元,另關於 其他優惠或參觀展覽之各項權利義務 (包含得否退票部分),亦業於 貴公司「CSI犯罪調查體驗展」網頁或展覽看板、 票券上說明, 是在 貴公司已清楚說明購票資訊、相關權義條款均為可得而知的狀態下,該名消費者仍 選擇購買套票以參觀3間展覽館之展出內容,並經 貴公司同意後,則雙方間 應已成立以參觀「CSI犯罪調查體驗展」3間展覽館為內容之合約, 而前揭於網頁、看板、票券上所載之權利義務內容,亦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並拘束雙方,故非有約定或法定事由,雙方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再者,貴公司「CSI犯罪調查體驗展」網頁上業有說明 「因為需要杜絕日益猖獗的黃牛購票並大量退票的不良狀況,本公司才決定 採取不退票制,但如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禍及演出展覽改期、順延等重大因素, 均可辦理退票。」已明示票券售出後,除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禍 及演出展覽改期、順延等重大因素外,不予退票,則揆諸前揭說明, 雙方應受該等約定所拘,從而如消費者係以此約定以外之其他事由 欲解除或終止合約, 諸如因自己個人意願不願繼續參觀,尚難認業符雙方約定。 (四)末查,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說明商品特性及價金,經消費者同意後簽定契約, 依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之法則,關於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自應依契約而定, 不容一方單獨、任意解除契約,此方符誠實信用原則並保全社會交易秩序之安定。 尤其 貴公司在本件中所提供者為無形給付之利益(即參觀展覽利益)此種無形給付的特性為一經受領後就終局取得該利益,不似一般有形商品 仍可完整回復原狀返還予出售人, 故此等本質上無法完整返還予出售人的無形服務, 論述上就更難從寬認定其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可能性。 (五)綜上,該名消費者既未符雙方約定事由或有事實足認該當法定解除要件, 則雙方合約應認仍成立有效,是本件 貴公司於法應無義務須將款項退回。 又上開法律意見係根據 貴公司所提供事實資訊而作成, 倘有其他情事之存在致有特別法規之適用者,則屬他問。 二、就該名消費者在學術網路批踢踢實業坊電子佈告欄系統上發表參展心得一事 加以討論: 如該名消費者僅係將本件事實經過加以陳述,或表明自己參觀展覽 及對本件爭議過程之心得者,則就該部分應不涉及任何民刑事責任, 惟若其中有所不實或足以毀損 貴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者, 則除恐涉刑法公然侮辱、誹謗責任外,亦不無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參、以上說明敬供 貴公司卓參。 李漢鑫 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38.87

06/01 15:13, , 1F
頭噓
06/01 15:13, 1F

06/01 15:31, , 2F
票價及使用規則數次變更足以讓人混淆。另問,週邊上架否?
06/01 15:31, 2F

06/01 15:31, , 3F
不是吧,周邊還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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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05, , 4F
既然人家都把律師搬出來了,那有疑問的板友不妨也直接去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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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06, , 5F
保官給意見吧。人太好了真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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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39, , 6F
哇!還端出毀謗呢!建議原PO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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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40, , 7F
可以簡單解決的事 現在搬出法律、律師 要玩大家來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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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42, , 8F
個人VS公司 很多事情就是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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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59, , 9F
你以為只有你們家公司才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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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01, , 10F
動不動就把法條搬出來,目的也只是想嚇唬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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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01, , 11F
建議原po找消保官,不然還有水果和十幾家電視台,然後再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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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02, , 12F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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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03, , 13F
我選擇不去看果然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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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59, , 14F
謝謝大家的建議,不過我還有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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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01, , 15F
去申訴之類的時間,換成時間搞不好不指幾百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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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04, , 16F
去申訴之類的時間,換成時薪搞不好不只幾百塊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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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06, , 17F
不過最後一段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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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15, , 18F
就是想烙文字法條來嚇唬你 這樣自我感覺也可以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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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0, , 19F
如果跟網站上講得不一樣可以退嗎?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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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1, , 20F
週邊商品到現在還沒來,我可以去投訴說廣告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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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1, , 21F
裡面展場說明翻譯嚴重錯誤影響參觀活動也可投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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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1, , 22F
PTT 有 LAW 板,也許可以轉到那邊去問問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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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25, , 23F
這樣只會造成更大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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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48, , 24F
週邊還沒來??嘖!之前回信說來了 還叫我去參觀耶 搞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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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48, , 25F
看吧!正如所料,吃定買了票的人,決定不去結果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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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49, , 26F
而且我都不想說精美護套的事了 這公司還好意思拿法條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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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50, , 27F
官網寫有護套 但實際上消費者根本沒拿到 真應該去投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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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1:05, , 28F
看樣子沒去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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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1:07, , 29F
只想說 先聲奪人通常會招致更大的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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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1:55, , 30F
周邊五月中就開賣了。官網上在賣票前就寫清楚退票規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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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3:40, , 31F
單純就可不可以進去後再退成單間票的這件事來說~於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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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4:01, , 32F
曾經有你們的員工給原po錯誤資訊 就算是約聘人員 你們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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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4:03, , 33F
接電話回覆消費者就代表他能代表你們公司 等別人買票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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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改說法 就是有賴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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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4:06, , 35F
之前還說周邊通過海關開賣後會在官網公告列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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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0:33, , 36F
還沒聽過有人賣票不給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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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0:47, , 37F
還好沒去看+1 / 還要建議身邊的人不要去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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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2:02, , 38F
周邊已在現場,護套也請朋友憑票根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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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2:07, , 39F
為何翻譯問題要講的一付你們無法過問樣?難道引進這展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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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2:07, , 40F
合理的要求一些品質嗎?就是都推給國外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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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2:25, , 41F
當初回信說無法到場購買週邊可於網路訂購官網完全沒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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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2:26, , 42F
而且還發現有一堆優惠活動 那之前買票的都是白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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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4:01, , 43F
這個文章出現在這實在有夠突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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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6:52, , 44F
有人有空把這轉到八卦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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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0:06, , 45F
我當個壞人轉一下子吧...雖然我沒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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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0:29, , 46F
法律意見書寫的沒錯啊...除非消保會有特別規定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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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0:29, , 47F
契約範本 才額外限制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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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0:36, , 48F
樓上...你可以去看看相關文章...苦主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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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0:36, , 49F
從八卦看到過來...真的很難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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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2:12, , 50F
就原文來看,小姐講錯的是分天看的事,不是退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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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2:58, , 51F
原po有說退票被拒之後他們又改口說不能分天把剩下的展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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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09:28, , 52F
不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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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0:07, , 53F
第一次來看的朋友可按/查「體驗展」看其他該展覽的相關文章
06/03 10:07, 53F

06/03 11:13, , 54F
消保官可以準備就位了 記者朋友們也快來幫忙報一下吧
06/03 11:13, 54F

06/03 13:58, , 55F
感謝以上大家的批評與指教,本公司了解PTT是大家抒發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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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4:00, , 56F
的管道,若大家有需要本公司為您解答之處,請尋正常管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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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4:00, , 57F
致電到會場,(02)2834-2716。或寫信至官網上的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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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4:01, , 58F
以便得到最正確的資訊,感謝各位。
06/03 14:01, 58F

06/03 16:50, , 59F
官網信箱我之前寄似乎都沒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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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26, , 60F
看到樓樓上的"說明"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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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26, , 61F
l大能否站內信告知您所使用的信箱以及寄信的日期,好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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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當事人最早不就是打電話去詢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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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27, , 63F
同仁能確切查出是否有回覆您的來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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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0, , 64F
w大,是阿當初我們的確有直接回覆原當事人。是我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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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1, , 65F
員工訓練不足,導致約聘人員在未得到正確規定前,便回覆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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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2, , 66F
原當事人最初的錯誤訊息。本公司在事後便有再進行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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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3, , 67F
之告知,並也在官網上公布參觀票券使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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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3, , 68F
然對原當事人當日來參觀的不滿情緒,本公司當下也盡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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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4, , 69F
彌補,卻不得原當事人之諒解,對於他的不諒解本公司也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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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4, , 70F
尊重。今日發生的這些批評指教,本公司也是虛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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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5, , 71F
若日後還有須改進之處,請各位循正常管道來信或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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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5, , 72F
再次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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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1:15, , 73F
誠如原po所說,看來我們只能寫信給國外團隊表達台灣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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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1:17, , 74F
的不滿了。畢竟燈光、翻譯非台灣主辦單位經手不是?
06/03 21:17, 74F

06/03 21:53, , 75F
樓上, 當然可以呀~是歐洲的EMS這家公司,我們的文宣上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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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1:53, , 76F
廠商也有他們的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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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1:54, , 77F
不過他還是會告訴你燈光設計全球展區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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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veLes 來自: 114.25.16.88 (06/03 22:00)

06/03 22:01, , 78F
翻譯問題我們在開展前就把需修改處向EMS提出。如您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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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2:01, , 79F
其他建議或問題請寄信至官網信箱。
06/03 22:01, 79F

06/04 01:59, , 80F
既然在這看板上發表心得文不屬於正常管道 那我們也可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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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1:59, , 81F
視閣下在本板的解釋 保持個人對貴公司的觀感 反正都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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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2:01, , 82F
客觀印象 口碑如何也不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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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2:06, , 83F
燈光沒啥好抗議的 是翻譯很爛喔!!!!!!!!
06/04 02:06, 83F

06/04 03:18, , 84F
關於燈光...我以自備手電筒解決 lol
06/04 03:18, 84F

06/04 03:24, , 85F
官網沒公布周邊及售價真的不知道帶多少錢也懶得多跑一趟
06/04 03:24, 85F

06/04 03:26, , 86F
不管是燈光、員工或翻譯,負責監督展場品質難道是消費者自
06/04 03:26, 86F

06/04 03:28, , 87F
己的責任嗎? 說半天沒看到半句道歉 是否真心承擔責任?
06/04 03:28, 87F

06/04 03:29, , 88F
以上都不必回答 只是個人的感想
06/04 03:29, 88F

06/07 15:27, , 89F
= =
06/07 15:27, 89F

06/08 23:06, , 90F
又不是江蕙的演唱會.....最好是會有黃牛票啦.....
06/08 23:06, 90F

06/08 23:06, , 91F
而且PTT本來就是個人抒發,是你們一直在發廣告文吧
06/08 23:06, 91F

06/08 23:19, , 92F
看了一下版友們的「抒發」,覺得把熱愛CSI的版友當冤大頭
06/08 23:19, 92F

06/08 23:19, , 93F
廠商實在非常可惡
06/08 23:19, 93F

06/15 01:22, , 94F
看完這一串我不想去看展了...... = =
06/15 01:22, 94F

06/29 16:04, , 95F
end
06/29 16:04, 95F

07/16 16:24, , 96F
路過幫噓
07/16 16:24, 96F
文章代碼(AID): #1C1B2Q67 (CSI)
文章代碼(AID): #1C1B2Q67 (C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