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娘家] 建弘假藥事件落幕雷文
我...也入戲了
去查了一下相關裁判
看多數違反藥事法的案子,
多數是判一~三年
因無前科,而事後坦承、有悔改之意,
最後多以緩刑收場
PS.有興趣可以去看一樣是侵害他人商標賣偽藥的案子:95年簡字第456號
所以,如果建宏沒逃跑,勇於面對
這部分應該有轉寰餘地
如果他賣的偽藥,屬於健康食品而不屬於藥品
違法的是健康食品管理法(§2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藥事法都判的1-3年,有可能緩刑了,這個更不用說
至於麗魂,其實也可以從KELLY那邊作證其不知情
從第三人,還是被侵權的代理商作證,這個證明力對法官來說應該很高吧
總之,還是看編劇怎麼收尾吧,讓他們緩刑是很有可能的
最後,我覺得KELLY真的很衰
是他害建宏家破人亡的嗎?為什麼文傑他們可以說KELLY自己甘心被利用
而建宏也是自己選擇賣假藥,而不願意賠償違約金
但最後他們還是不會怪建宏,最大的怨恨還是指向KELLY的報復呢?
看到預告麗魂打KELLY一巴掌,說都是他害他們家破人亡
就覺得有點是非不分了
KELLY是也有不對的地方
但是,他那巴掌最應該打的是,罪魁禍首、只顧自己利益的建宏才是吧
人真的都是自私的,有錯了只會推責諉過、怪其他人阿
※ 引述《viivii (綠色的眼睛)》之銘言:
: 看得太入戲...跟朋友討論過後所獲得的一些意見...........
: 首先,"藤木建弘"案件分民事及刑事責任兩個部分
: 刑事部分:可能違反藥事法部分,詐欺
: 1.今天假藥就算是營養食品,一間醫院開給心臟病患的藥品竟然只是葡萄糖
: 病人吃了不會死,卻一樣會延誤病情,使人健康受損......賣假藥真的是很缺德呀
: 2.詐欺這部分就更不用說了......
: 3.雖然還沒有人受損,但是藥事法規定
: 藥事法第20條(假藥定義)
: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 第 49 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 第 83 條 (建弘可能被判多重)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 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01 條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 處理。
: 結論:最多七年以下吧,加上假釋,關個三年就可以出來了.......
: 建弘做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情,三年還算便宜他了..........
: 即使沒人受害,只要有上述行為(意圖販賣、販賣、供應等等...)
: 一樣是要被處罰的...................
: 4.至於來源供應商是否有認識:賣假藥是非告訴乃論罪,換句話說即使今天K莉突然
: 良心發現,也沒辦法撤回告訴,供應商(不管跟誰多有交情)
: 跟建弘會構成共犯關係,一起抓去關...
: 5.建弘一直責怪K莉搶走代理權,但是K莉並沒有"強迫他去賣假藥",一切是他自己太貪心
: 要爭一口氣,要賺大錢,
: 才罔顧良心賣藥(想想家裡老小去拿個感冒藥,竟然拿到假藥!!!)
: 今天公司虧損賠錢倒店,不代表建弘可以去強盜詐欺搶錢
: 那全台的詐欺集團也很可憐呀,只是想多賺一點錢,騙騙大家也沒那麼可惡嘛~~~
: 建弘的行為跟詐騙集團又有何不同~~~~~~~~
: 如果編劇可以把建弘凹到沒罪,那真的是太超過了!!!!!!!!!!>"<
: 6.民事部分:
: 只要契約是白紙黑字跟人簽約,就要負契約履行責任.......
: 債務的部分建弘應該是逃不掉吧~~~
: 二、麗魂的部分:
: 1.刑事部分:
: 她是極有可能在刑事部分無罪(假藥),因為她的確事先不知情
: 這邊就看舉證部分怎麼去凹~~~因為刑事法很重視"是否具有犯意"~~
: 2.民事部分:
: 但民事部分的債務問題竟很難說了...畢竟她的確是公司負責人,也授權
: 總經理藤木處理公司事務.....民法上的確是要負授權人責任...龐大債務躲不掉~~
: 以上是跟朋友討論過後得到的一些意見......
: (我看戲太認真了= =bb,朋友都快受不了了 ......)
: 不過最近每天看麗魂哭哭,看了好心疼@"@
: 只希望律師能幫麗魂脫罪..............
: 至於藤木建弘,.....真想看他去關!!!!!>"<
: 今天建明勸他面對司法,不要怕被關
: 建弘居然還推託說他"捨不得麗魂被關............."
: 明明是他怕的要命
: 要麗魂不要打電話
: 自己不斷的跟家人通話見面
: 真的太自私了!!!!!!!!!!!>"<
: p.s強吻罪並非無罪,是不違反刑法強制猥褻,但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強制罪.......
: 當初因為檢察官以違反"強制猥褻罪"起訴....所以法官才以不符合法律要件
: 判無罪....但不代表該名被告沒有觸犯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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