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那我就給你明燈
※ 引述《Jedic ()》之銘言:
: 很多人的盲點
: 用一個「可受公評」
: 就把不論 1.單純描述事實、2.褒、3.貶,4.不雅的文字言詞侮辱、5.影射
: 都包含進去了
: 參劈錯就錯在
: 他可以公開地用各種形容詞
: 來發表他對任何公眾人物甚至非公眾人物的看法
: 即使不是創作,也沒有問題
: 因為那就是他的感受、他的看法、他的思想、他的創作
: 任何人把他自己所擁有的表達出來
: 放到公開場合都不會有錯
你上面說參劈錯了...又說公開場合不會有錯...
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 但是他必須守住一個底限
怎樣算是底限?那就朗誦四書五經就好啦!!
: 那就是不對別人造成困擾、傷害、抹黑、影射
: 用一種雙關語的方式去使不特定第三人產生聯想
: 只是更擴大的傷害罷了
我才不相信麻及寫歌從來沒有對別人造成困擾過...
我記得之前被熱狗調侃過的藝人..
雖然心裡可能不爽但口頭上不都說謝謝指教嗎!!
為什麼不能表面上風度一點呢!!
: 前面舉過最簡單的例子
: 今天把麻吉換成別人好了
: 我可以寫「志玲在夜店吹喇叭」嗎?
: 只因她是公眾人物
: 我有自由創作的權利
: 所以她得活該倒楣忍受我的濫用?
那請問立法委員的院會上口無遮攔的濫罵...
難道就有比較好?她們可是祖宗三代一起罵..
自由創作是該有個底限...
不該髒話連篇不該妨礙風俗..
但是今天三劈並沒有以上的情形ㄚ!!
再加上...再說是誰先鼓吹創作自由的!!
不要跟我說黃立成沒有喔!!
: 法律是用來規範權利義務的
: 法律中還有一部分保留給善良風俗來裁定
: 所以權利義務的界定
: 最後還是來自於人的情感
: 如果今天參劈換成寫「志玲在夜店吹喇叭」
: 難道志玲就不會覺得參劈太過分了嗎?
: 做得太過分,就是超越了你所擁有的權利
: 只不過有時候還在灰色地帶罷了
: 而造成別人難過
: 傷害就已經存在了
: 說什麼:這在嘻哈文化中是沒什麼好介意的、大不了寫歌婊回去阿
: 講這些話的人真的是教育失敗的產物
那有一天中共打過來了...你就不要打回去...
饒舌世界本來就是動口的世界!!
如果大家各寫各的互相吹捧...
我想很多人應該都會捨饒舌音樂而去吧!!
你說這些人是失敗的產物...
我不否認我是...
但是板上很多人都是在為HIPHOP而在奔波努力的人./..
請問妳對我們做過些什麼?
開唱片行?
介紹好音樂?
請我們想要聽的藝人來?
只要這三點就好...
做到再來長篇大論八!!
: 這跟--{先打了別人,然後說:「你可以打回來阿」}--有什麼兩樣?
: 為什麼別人要接受你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互動方式?
: 別人有先同意嗎?
: 我懶得跟凡夫俗子計較態度問題了
: 錯就錯,笨就笨
: 不能提出關鍵思想,只會爭吵「態度」「口氣」問題的人
什麼是key point?
今天他不尊重一個人的生命就是關鍵!!
: 說你錯是我對你的指點 說你笨是我太直接一棒打醒你
: 執著在被說笨被說錯上面
: 那就更不只是笨和錯了
你很聰明...那我想請問...
今天案發的狀況...我可以建議小個改告對方預謀殺人,恐嚇,重傷害嗎!!
然後精神賠償當天在場的每個人!!!!
因為她們也讓當天的觀眾身心受到折磨!!
我真的沒有很激烈...只是提出我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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