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那我就給你明燈

看板Hip-Hop (嘻哈音樂)作者 (狗腿誠)時間17年前 (2008/07/30 18:26), 編輯推噓4(404)
留言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Jedic ()》之銘言: : 很多人的盲點 : 用一個「可受公評」 : 就把不論 1.單純描述事實、2.褒、3.貶,4.不雅的文字言詞侮辱、5.影射 : 都包含進去了 : 參劈錯就錯在 : 他可以公開地用各種形容詞 : 來發表他對任何公眾人物甚至非公眾人物的看法 : 即使不是創作,也沒有問題 : 因為那就是他的感受、他的看法、他的思想、他的創作 : 任何人把他自己所擁有的表達出來 : 放到公開場合都不會有錯 你上面說參劈錯了...又說公開場合不會有錯... 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 但是他必須守住一個底限 怎樣算是底限?那就朗誦四書五經就好啦!! : 那就是不對別人造成困擾、傷害、抹黑、影射 : 用一種雙關語的方式去使不特定第三人產生聯想 : 只是更擴大的傷害罷了 我才不相信麻及寫歌從來沒有對別人造成困擾過... 我記得之前被熱狗調侃過的藝人.. 雖然心裡可能不爽但口頭上不都說謝謝指教嗎!! 為什麼不能表面上風度一點呢!! : 前面舉過最簡單的例子 : 今天把麻吉換成別人好了 : 我可以寫「志玲在夜店吹喇叭」嗎? : 只因她是公眾人物 : 我有自由創作的權利 : 所以她得活該倒楣忍受我的濫用? 那請問立法委員的院會上口無遮攔的濫罵... 難道就有比較好?她們可是祖宗三代一起罵.. 自由創作是該有個底限... 不該髒話連篇不該妨礙風俗.. 但是今天三劈並沒有以上的情形ㄚ!! 再加上...再說是誰先鼓吹創作自由的!! 不要跟我說黃立成沒有喔!! : 法律是用來規範權利義務的 : 法律中還有一部分保留給善良風俗來裁定 : 所以權利義務的界定 : 最後還是來自於人的情感 : 如果今天參劈換成寫「志玲在夜店吹喇叭」 : 難道志玲就不會覺得參劈太過分了嗎? : 做得太過分,就是超越了你所擁有的權利 : 只不過有時候還在灰色地帶罷了 : 而造成別人難過 : 傷害就已經存在了 : 說什麼:這在嘻哈文化中是沒什麼好介意的、大不了寫歌婊回去阿 : 講這些話的人真的是教育失敗的產物 那有一天中共打過來了...你就不要打回去... 饒舌世界本來就是動口的世界!! 如果大家各寫各的互相吹捧... 我想很多人應該都會捨饒舌音樂而去吧!! 你說這些人是失敗的產物... 我不否認我是... 但是板上很多人都是在為HIPHOP而在奔波努力的人./.. 請問妳對我們做過些什麼? 開唱片行? 介紹好音樂? 請我們想要聽的藝人來? 只要這三點就好... 做到再來長篇大論八!! : 這跟--{先打了別人,然後說:「你可以打回來阿」}--有什麼兩樣? : 為什麼別人要接受你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互動方式? : 別人有先同意嗎? : 我懶得跟凡夫俗子計較態度問題了 : 錯就錯,笨就笨 : 不能提出關鍵思想,只會爭吵「態度」「口氣」問題的人 什麼是key point? 今天他不尊重一個人的生命就是關鍵!! : 說你錯是我對你的指點 說你笨是我太直接一棒打醒你 : 執著在被說笨被說錯上面 : 那就更不只是笨和錯了 你很聰明...那我想請問... 今天案發的狀況...我可以建議小個改告對方預謀殺人,恐嚇,重傷害嗎!! 然後精神賠償當天在場的每個人!!!! 因為她們也讓當天的觀眾身心受到折磨!! 我真的沒有很激烈...只是提出我的反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21.121

07/30 18:32, , 1F
它看不懂啦 只是來亂的 我想它連used to love her都沒聽過
07/30 18:32, 1F

07/30 18:33, , 2F
我覺得我好像太認真了XD
07/30 18:33, 2F

07/30 18:33, , 3F
其實加班沒事做XD
07/30 18:33, 3F

07/30 18:34, , 4F
太衝了!!
07/30 18:34, 4F

07/30 18:37, , 5F
大叔我很peaceㄟ!!
07/30 18:37, 5F

07/30 18:47, , 6F
某J可能要藉由筆戰才能獲得高潮 大夥不用太認真
07/30 18:47, 6F

07/30 19:16, , 7F
我也覺得不用把時間花在他身上 拿去聽音樂比較划得來
07/30 19:16, 7F

07/31 11:54, , 8F
我也加班沒事做~~
07/31 11:5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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