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在音樂授權遇到的失敗 (長文)
※ 引述《faang (昉)》之銘言:
: 到此我想說應該大功告成了吧,但為求慎重,我又致電主辦單位,
: 主辦單位竟表示,我在投稿時必須「肯定」假若得獎之後能夠播映。但我不解的是,
: 我又還沒得名,也可能根本到最後沒得名,怎麼現在就要我提供授權?
對主辦單位來講,如果得獎的作品有法律上的問題,是很麻煩而且會極力去避免的。
所以要求參賽者自行搞定著作權的問題,這是相當合理的吧…
就是一套遊戲規則而已。
: 我又再次致電風潮,對方表示關於公開播映問題,要去找音樂著作權人協會,”ARCO”,
: 以及”MUST”。
: 最讓我不爽就是ARCO,他碼的就是死要錢。我跟他表明我是學生,參加非商業用途公部門
: 比賽,而且我雖有得到獎金,但是事後的公開播映並未得到利益。
: 我很不能理解,我沒得到利益,而且也不是我拿去放映,
: 是台北縣政府拿去放映,(主要播放地點如政府網站,公益用”第三頻道”)等等。
問題是,你如果得到獎金,怎麼會算是沒得到利益?
: 我表示,能不能以「相對」金額付款,例如得獎金額的10%,之類,對方不接受,
: 說必須是「絕對」的金額,而且要取得授權必須開出明確的使用範圍,
: 假如你要在捷運站月台的小電視放,幾個月台都要寫出來,一個月台大約1500!
: 我都還沒得名也不一定會得名,你覺得我拿得出來這個資料嗎?
: 況且再次重申我又不是主辦單位,我哪知道要在哪裡放映的詳細資料?
其實這邊就是在商言商,這還好,經驗上,我覺得都是可以在合約上加些但書。
既然你都說了,商業音樂,顧名思義啊,有些費用的產生是免不了了。
你覺得它太貴,它死要錢,它太不合理,
那你可以選擇不用,可以用其他比較好談的音樂。
: 關於MUST這邊,則是陷入與主辦單位認知不同的問題。MUST表示,在網站上公播,
: 那應該是網站所有人(即台北縣政府)來談,不是我。
: 但我把這件事告知台北縣政府主辦單位,
: 對方竟然是要「我」談,還說規章寫得很清楚是要作者提供完整授權,
: 啊到底是怎樣啊!
你才是使用者,MUST授權給你,你再授權給主辦單位播放,這樣有哪裡不對勁?
你是要負責任的,可不是中間跳過,變成MUST授權給主辦單位啊。
: 最後再抱怨一下台北縣政府新聞處,我對他們這樣的作法真的很不能苟同。
: 我今天已經取得「參加比賽」的授權,但我卡住的是「公開播映」的授權。
: 先不管法律規範如何,但我覺得,播的人又不是我,我只參加比賽、盡我本分,
: 結果是要拿去播的人什麼忙都不幫,錢也不出(風潮表示,在網頁上播放費用一年6000,
: 北縣府表示參賽者自己要出,換言之假若得名,6000是跑不掉)。
: 此外又要在公用頻道放,又要被ARCO收費。然而我也不能選擇「不播」...
: 因為是線性剪輯,不像非線性剪輯想換音樂就換,
: 所以被這長達一個月的接洽搞得心力交瘁。
但,在業界來說,這種法律上的東東,是要非常小心謹慎的耶。
總不能說音樂還沒有取得授權,但我已經把聲音畫面都Mi在一起了,
就以此理由說不換音樂。
這是本末倒置的。
: 比賽截止日已經要到了,我投降,我只是個學生,我還要準備開學,
: 我有我的生活,我也請不起法務來跟你們周旋。
: 更何況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得名,花這些時間精力可能是白忙一場。
: 如果我今天是確定已得名,當然是拼了命也得解決問題啊!
: 但不是嘛!所以我放棄參賽了!
: 如果要說我有什麼錯,那就是我為什麼要用別人的音樂呢?是啊!我得到教訓是,
: 1.非線性剪輯剪輯專案檔一定要留著,才能換音樂
: 2.請結交會作曲的朋友
: 3.千萬別碰馬修連恩的音樂,太複雜了
相信你經過這一遭,以後就不會再發生如此憾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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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33.20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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