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回應低音號爭議一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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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Benjaminx (DragonPeng)
標題: [轉錄]└主辦單位回應低音號爭議一事全文
時間: Thu May 28 11:54:44 2009
有關部份老師及學生於音樂比賽專屬網站留言板中主張:不應刪除「低音號」一 事,經
洽詢9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諮詢委員,並彙集縣市政府主辦單位意見,大多認為:一
、95學年度前,豎琴、低音號、電子琴、古典吉他原為「公開組」參賽項目。而針對「公
開組」的比賽,各方質疑的意見有:
(一)參賽者不分國小、國中、高中職或大專學生,混合比賽,顯不公平。
(二)公開組不需經過縣市政府初賽,逕行參加決賽。相對於其他個人項目比賽,需經歷初
賽篩選才能進入決賽,有失公允。
(三)公開組因總參賽人數較少,且逕行參加決賽即可能獲得全國性的獎勵,
是機會的不平等,而且造成比賽資源運用的不效率。
(例如:低音號93學年度報名32人,實際參賽16人,95學年度報名26人,實際參賽11人。
其中棄權、不錄取、不予計分者多。詳見最新消息中之附表。)
二、自96學年度起,已取消辦理「公開組」豎琴類組比賽,97學年度則取消低音號、電子
琴、古典吉他。
三、96學年度部分縣市政府初賽時曾增辦某些類組,惟參加人數均未達次屆增辦類組之規
定。故96學年度檢討會決議:「97學年度不增加類組」。
四、公開組之各項比賽宜回歸至與其他各樂種相同的比賽規定,經由縣市政府初賽選拔後
再參加決賽,方能維持此比賽的永續性與公平性。
五、「9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肆、三、(二)規定:「倘本學年度有3個初
賽主辦單位辦理本要點未列舉之比賽類組,則各主、協辦單位均可於該學年度本項比賽檢
討會時提案增列,案經檢討會決議增加該類組比賽後,自次屆起,於比賽實施要點中增列
之。」又實施要點肆、三、(五)規定:「各初賽主辦單位辦理初賽時可自行決定比賽類組
,不受實施要點規定之限制。」因此,建請依規定向主辦初賽之縣市政府爭取增加相關類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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