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記者的著作權消失

看板Reporter (記者)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6/07 00:1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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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所以,純新聞是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照片、特稿則另當別論 不過,據了解,最近中央社法務到處發存證信函給與中央社報導接近的媒體 指控該媒體記者侵權 不過,這種官司真的打了,應該也無法成立啦 要記得 著作權是告訴乃論,而且侵權的界定也還有一些模糊空間 所以真的要侵權成立,並不容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6/09 18:18, , 1F
你為未免著作權法想得太單純 如果這樣通訊社早就倒光
06/09 18:18, 1F
文章代碼(AID): #1AAfLVWY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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