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記者的著作權消失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所以,純新聞是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照片、特稿則另當別論
不過,據了解,最近中央社法務到處發存證信函給與中央社報導接近的媒體
指控該媒體記者侵權
不過,這種官司真的打了,應該也無法成立啦
要記得 著作權是告訴乃論,而且侵權的界定也還有一些模糊空間
所以真的要侵權成立,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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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
06/09 18:18, , 1F
06/09 18:1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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