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記者的著作權

看板Reporter (記者)作者 (nowhere man)時間15年前 (2009/06/09 18: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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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hufywlp (佛心)》之銘言: :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 其他文書。 : 所以,純新聞是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這樣說是沒錯 問題是 報社可以主張 著作有很多種形式 他的內文或許沒有著作權 但如果透過媒介散布 或者轉貼 報社還是可以主張他的權利 就像文徵明的畫沒有著作權 但是 如果故宮出借這幅畫給某公司製版 印成海報或放 在網路上 你拿去用 或者翻拍海報 對方還是可以告你 一般來說 即使是純新聞 你只能用引述方式呈現 或者改寫 也不能未經對方同意 就轉貼 新聞 如果對方要追究 還是會被追究 : 照片、特稿則另當別論 : 不過,據了解,最近中央社法務到處發存證信函給與中央社報導接近的媒體 : 指控該媒體記者侵權 : 不過,這種官司真的打了,應該也無法成立啦 為何不能成立? 其實成立機會很高 : 要記得 著作權是告訴乃論,而且侵權的界定也還有一些模糊空間 : 所以真的要侵權成立,並不容易 著作權已經不是告訴乃論了 如果涉及常業犯或有明顯的營利行為 是屬於公訴罪喔 我不贊成這樣的修法方向 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千萬要小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21.25
文章代碼(AID): #1ABZZBvP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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