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超偶掠奪詞曲版權 金曲評審痛批
推
08/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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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概念大致上可以分為
1.:「賦予作者及其繼承者的著作人格權 ,以避免其作品遭到扭曲,
並確認其為作品的作者」
2.:「包含『一系列的權利(a bundle of right)』,
如複製的權利、散佈的權利、展示或表演的權利、以及去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
↑灌錄成CD ↑鋪貨販賣 ↑這不用解釋吧 ↑例如一些音樂MIX之類的
(這些權利是由作品創作者、所有者、收藏地所擁有;或由創作者或所有者賦予第三方這些
權利。)
而著作權是製作財產權的一種,是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者,為保護
創作發明者之權益,遂以法律所創設之權利,此權利可以一直保存到身後50年,也可以
交與繼承。
例如今天我寫了一本書,把版權簽約給出版社,出版社才能印刷出版,
一但版權賣給出版社之後,即除了出版社,任何人都不能重製、散佈(連作者也一樣)。
但著作權還是在我身上,因為是我寫的。
簡單來說,版權可以被轉移、販賣,但著作權不能。
著作權拿到地方法院去公證就可以了,不需要做登記,只要你創作完就擁有著作權,
但法律上為了證明時間點的問題,可以到地方法院的公證處辦裡,公證費750元。
至於版權要去智慧財產局做登記,規費2000元。
其實不一定要把版權給製作單位,看可不可以協商用授權的方式交給他們,
一樣去智產局登記一份授權契約,製作單位可以使用,版權也還在自己身上。
(畢竟10萬元要賣斷實在太搶劫了吧。)
以上淺見,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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