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超偶掠奪詞曲版權 金曲評審痛批

看板SuperIdol (超偶)作者 (我是誰)時間17年前 (2008/08/02 20:3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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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eyah (齊)》之銘言: 「版權」一詞在我國除電影法第25條之外,並無規定。 依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認為,著作權與版權,僅翻譯用語不同,其實質內容一致。 (其實都是copyright的翻譯) 換言之,「著作權」等於「版權」。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即有明文規定。 又民法有一詞「出版權」,即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出版人得以印刷或其他方法重至及發行之權利。 簡單講,就是著作之重製及散布。 有學者認屬於著作權之權能一部,但實際上,著作權的權能遠比出版權還多。 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又可分為重製權、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 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權利。 是以,出版權之權能較窄,著作權之權能較廣。 最後是著作權法中另有「製版權」之概念,在著作權法第79條。 其差別是製版權與著作權在權利上無法同時存在。因為製版權是針對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作或美術著作」。 且製版權僅能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法重製;而著作權之權能如上述。 三著作權有人格權部分;製版權則無。 四製版權之保護僅有十年,著作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 五製作權採登記主義;著作權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 推 ienjan:有沒有哪位能解釋一下版權和著作權差別在哪????? 08/02 16:43 : 版權的概念大致上可以分為 : 1.:「賦予作者及其繼承者的著作人格權 ,以避免其作品遭到扭曲, : 並確認其為作品的作者」 : 2.:「包含『一系列的權利(a bundle of right)』, : 如複製的權利、散佈的權利、展示或表演的權利、以及去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 : ↑灌錄成CD  ↑鋪貨販賣 ↑這不用解釋吧 ↑例如一些音樂MIX之類的 : (這些權利是由作品創作者、所有者、收藏地所擁有;或由創作者或所有者賦予第三方這些 : 權利。) : 而著作權是製作財產權的一種,是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者,為保護 : 創作發明者之權益,遂以法律所創設之權利,此權利可以一直保存到身後50年,也可以 : 交與繼承。 以上沒錯。 : 例如今天我寫了一本書,把版權簽約給出版社,出版社才能印刷出版, : 一但版權賣給出版社之後,即除了出版社,任何人都不能重製、散佈(連作者也一樣)。 : 但著作權還是在我身上,因為是我寫的。 : 簡單來說,版權可以被轉移、販賣,但著作權不能。 這裡的觀念就有點錯了,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具有可分性, 你舉之例,讓與給出版社的有「重製權」與「散佈權」, 而除此兩權能以外的著作財產權仍在原著作人身上。 (當然,身為經濟上強者的出版社,通常不會只買這兩種權能。) : 著作權拿到地方法院去公證就可以了,不需要做登記,只要你創作完就擁有著作權, : 但法律上為了證明時間點的問題,可以到地方法院的公證處辦裡,公證費750元。 : 至於版權要去智慧財產局做登記,規費2000元。 這裡講的應該是製版權,因為只有製版權才需要登記。 : 其實不一定要把版權給製作單位,看可不可以協商用授權的方式交給他們, : 一樣去智產局登記一份授權契約,製作單位可以使用,版權也還在自己身上。 : (畢竟10萬元要賣斷實在太搶劫了吧。) : 以上淺見,有錯誤請指正。 以下講一下新聞內容的各方講法: 公告上寫「參賽者詞曲音樂版權將歸主辦單位所有」。 我覺得這句話解釋起來真的很恐怖,不論有無得名, 只要曾經「參賽」,音樂版權就歸主辦單位。 換言之,是以「參賽」當作版權讓與的對價,真的很夭壽。 幸運的才有機會得到10萬元的獎金(這根本不算酬勞了)。 三立節目監製王淑娟說:「比賽是有獎金的,金額也高出目前寫歌行情, 得獎者把版權簽給主辦單位很正常,就像參賽者參加超偶比賽, 也會要他們簽一份同意表演播出版權給電視台,不然要怎麼播?」 這句話是似是而非的講法,因為就算是詞曲創作,也只要簽公開表演播出同意書即可。 因為著作權還是在創作者身上,他們既然同意節目播出,即無問題。 薛聖棻又說:「簽詞曲經紀代理合約或版權, 只是為了方便日後出版品的作業,…」 王治平:「著作權還是屬於作者的,所以只要有人使用一次, 作者就收一次費用,並無吃虧。」 依薛哥和王治平的講法,採取的方式,應該是目前唱片公司所採的方式, 亦即取得音樂著作權利,但通常依各種使用情況給予著作人相對酬勞。 上次記得黃國倫有講,他的我願意好像賺了好幾百萬,現在在KTV只要點一次, 他就賺個幾塊錢。這種方式對於著作人是最有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49.44 ※ 編輯: s488716 來自: 59.116.49.44 (08/02 20:54)

08/02 20:47, , 1F
我覺得薛聖棻應該請你們當法律顧問
08/02 20:47, 1F

08/03 04:47, , 2F
這篇才是對的
08/03 04:47, 2F

08/04 20:12, , 3F
沒錯,只需作者針對單曲授權即可,三立的作法實在可議
08/04 20:12, 3F
文章代碼(AID): #18b5Knlt (SuperI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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