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影劇幕後--編劇不能寫的故事」 -20 …
來源:傳學鬥電子報 http://enews.url.com.tw/scs/55583
四大主題-契約/薪資/智慧財產權
文/林昶宏、林品芊、鄭淳于、簡旭伶
編劇寫戲天經地義,但是深入探訪編劇工作狀況與條件,各種讓人瞠目結舌的內幕可能比
「八點檔」還荒謬。根據訪談,他們大多都經歷過風風雨雨,剛起步的更是四處碰壁,受
訪編劇總是反問:「聽到這裡,還有人想當編劇嗎?」也許編劇們遭受不平待遇的癥結點
在於契約,若少了契約的保障,編劇在權利、義務、經濟上皆處於劣勢;然而,訂了契約
也不見得就能高枕無憂。本主題將從契約角度出發,探討編劇工作不穩定、勞動環境惡劣
的原因,並嘗試為此現象找出解套辦法。
契約:天下常有白幹的活
一般來說,製作公司與編劇合作通常以案為主,內容談妥就能動筆,所謂「談」包含兩種
情形:口頭約定或是白紙黑字。
不少編劇吃過「口頭約定」的悶虧。製作方若想提案子,通常會先找編劇試寫,而這段期
間當然沒有酬勞可領,編劇也無法確定案子能否通過,甚至不知道將在哪裡播出。往往,
編劇努力完成劇本了,卻意外得知計畫被腰斬,或是對方上演失蹤奇案,更糟的是,丟出
去的劇本下落不明、遭人盜用、改編。的確,出一張嘴於法無據,但一字一句寫明了就有
保障嗎?
契約多由製作方提供,內容包括繳交時程、劇本需求,其中也會言明「拍攝並播出」的部
分才列入酬勞計算、製作方得以「未達成期望」為由任意換人。唯有熬出頭的編劇才有和
製作方商談判的空間;而新人大多視工作機會為重,對契約不敢過問太多。偶爾,還會遇
上簽了約卻抽腿閃人的製作單位,或欠款未付。對此,編劇也只能摸摸鼻子繼續接下個案
子,若要告上法院,反而要負擔龐雜的時間成本與訴訟費用;一旦提告,也會讓其他製作
單位有所顧忌而不敢與該編劇合作。最後只能昭告朋友該製作團隊不講信用,期許不要有
下一位受害者。
說穿了,契約僅供參考!這造成編劇傾向與合作過且信得過的單位共事,畢竟比起契約上
瑣碎的條文,編劇更在乎拿不拿得到錢。
薪資:有付錢就要偷笑
「有付錢就要偷笑」。編劇的辛酸感慨完全反映出口頭約定與契約效力的薄弱。未談費用
先寫本,或是製作單位經費不足砍掉劇本預算的情形所在多有。提到錢,編劇酬勞計算沒
有一定標準,端看製作方開價,通常不高,如能佔製作費的10%就算優渥了!
大環境雖如此,大愛劇場卻是其中少數開出固定編劇費的例外。常見的支付方式是將所有
編劇費分階段支付,以集為單位,寫多少,領多少,約定的集數全部寫完就等於收到所有
款項。這和業界普遍以「播出集數決定編劇費用」的隱形行規截然不同。至於編劇酬勞的
多寡則和編劇作品品質、統籌或寫手的差別、收視率有密切關係。
過去產出作品有一定水準的編劇,就形同樹立起個人品牌,有較高的機會和製作單位議價
;但絕大多數的編劇並不會和製作方討論薪水,因為製作單位最在意、也最忌諱的,就是
錢。另外,編劇統籌和寫手的收入也有所差別,統籌能從編劇費中拿較多的部分,寫手則
根據寫作後播出多寡,按比例領取剩下的錢。
如果在商業電視台播出後收視率告捷,有的製作單位會提供分紅獎金鼓勵編劇,不過獎金
額度不固定。相對來說,假使收視率低迷不振,編劇隨時要捲舖蓋走人。至於編劇學歷、
年資、得獎都不是商議薪資的關鍵。
著作權:賣斷的要不回
事實上,編劇的收入來源應該還要包含作品的權利金,但是台灣戲劇產製條件尚未發展成
熟,或者應該說,還差得很遠!遇到劇本被盜用、剽竊了,只能安慰自己未來還會有更多
更好的創作,這件作品就算了。
劇本著作權在台灣的常態是由製作單位買斷。一旦作品交付拍攝,其後的成果都是由製作
方收割,不論是重播、或發行DVD,編劇不會有額外進帳,獲利還是歸製作單位。
其中,作品是由編劇主動提交企劃,還是製作單位找上編劇合作,兩種情形會有不同的著
作權歸屬,不過,主導權仍握在電視台或製作單位手上。究其因,在談合作契約時,便少
有編劇主動談到著作、修改、與讓渡等權利;再加上偶有聯合編劇共同寫作的情況,著作
權歸屬就更加模糊,最後還是只能任憑擺佈。此外,製作方若在合作過程中另聘編劇接手
、救火,而原編劇沒有在最初的契約表明自己的權利,接手的編劇就看似搶人飯碗,常會
引來編劇之間不必要的猜測、攻詰。
目前,只有在劇本改寫為小說時,編劇才可以收取版稅,不過製作方也常以第三人修改劇
本作為規避手段,堅稱非原編劇作品,一翻兩瞪眼,誰也說不清楚誰才是版權所有人。
反思:
從契約規定中可以發現製作方諸多不合理的對待,且遇多數編劇到問題時只能馴化自己逆
來順受,阿Q地當作學經驗、學教訓,不計較環境的同時也姑息了環境惡化。或許戲劇產
業中,有才能的編劇可以得到善待,懷才不遇的編劇不是不得善終輾轉求去,就是繼續委
屈隱忍,直到熬出頭的那天來臨。此類拿不到酬勞的「必經之路」,對編劇人才培育更是
一大傷害。
我們認為,唯有建立一套明確有系統的契約規範,保障最低生產條件(參見WGA契約整理
),甚至在待業空窗期靠著作權維持生計(參見著作權),讓付出的勞動力得以回收,才
可能吸引更多創作者入行。不過,市場上永遠都有可替代的編劇或是剛從學院出來的新人
可聘雇,在戲劇製作的險灘上前仆後繼,編劇間無以建立工作條件共識,是最大的難題。
編劇這一行若能超越個人層次的「認份埋首」,成立工會共同擬訂定型化契約、申訴管道
、保障最低薪資,將會是最根本的賦權之道。
WGA契約整理
美國劇作家工會與影視製作人協會每三年會換一次最低基本協約,以下列出我們認為台灣
編劇未來可以參照的條文。
薪資付給的方式:
在寫作一開始,編劇繳交第一份資料的時候就必須付給全部薪資百分之十的費用。
公司必須盡量在發行(上映)的24小時範圍內付給薪資,最遲不可超過七天。
DVD的劇本發行費用:
編劇得到$5000美金的費用。公司可以在三十天內發行動態圖像的劇本在DVD內,且無論是
否腳本有包含在DVD內。
預算限制:
黃金時段和非黃金時段的節目製作,分別有不同的製作預算標準。在不同預算範圍內,各
訂定應付給編劇最低的薪資額度。
黃金時段 非黃金時段
15分鐘長度的預算 $150,000 $60,000
編劇應得的最低薪資 $4,044 $2,717
60分鐘長度的預算 $300,000 $200,000
編劇應得的最低薪資 $13,048 $9,031
90~120分鐘長度的預算 $900,000 $450,000
編劇應得的最低薪資 $25,405 $17,786
*以上為美金計算
劇本相關費用
重寫費 潤飾費用 故事或情節大綱敘述
15min 2,929 1,466 1,359
15~30min 4,890 2,441 2,265
45~60min 9,249 4,632 4,291
75~90min 13,627 6,806 6,341
75~90min 18,000 8,999 8,361
*以上為美金計算
台灣電視劇的普遍現象是,編劇必須常常修改劇本來符合拍攝狀況或是電視台需求,而都
是無償工作的狀態,而WGA則是規範了重寫和修改的費用,來保障編劇的工作權益。
重播費
以一星期播映一次(或是少於)得給予編劇的費用
第二次 100%最低限度費用
第三次 黃金時段:100%最低限度費用
非黃金時段:75%最低限度費用
第四次 50%最低限度費用
第五次 50%最低限度費用
第六次 25%最低限度費用
第七次 10%最低限度費用
其他次數 每次播映付費5%最低限度費用
電視劇常常都是一再重播的,尤其是收視良好的戲劇節目,而基本上首播之後編劇就再也
拿不到任何收益,這些收視費用都歸電視台所有。WGA則是規範了每一次重播的費用必須
是按照百分比的來支付費用。
過去的舊節目在新媒體上播放
戲劇類 租金= 發行商收入的1.2%
電子銷售(網路下載等)=發行商收入的0.36~0.65
電視節目類 租金= 發行商收入的1.2%
電子銷售(網路下載等)=發行商收入的0.36~0.7
著作權
著作權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標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者
的名譽、聲望與其他無形之人格權利。在法理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
與或繼承。但著作人格權可以約定不行使。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係指著作人完成其著作,就其著作所產生有關財產方面的權利。包括: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
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買斷與抽版稅
「買斷」是指著作權的「讓與」,多半是簽屬著作權讓渡書,一旦讓與他人,著作人本身
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抽版稅」則是指著作權的「授權」,簽的是著作授權書,著作人
本身保有著作財產權,只是授權他人於一段時間內使用。
(引自葉玟妤(2006)。《媒體人的法律保護》。台北市:商周出版,199頁。)
著作權Q&A
Q:劇本的著作權歸屬?
編劇在完成其劇本之時,即享有該劇本之著作權。倘若編劇與製作單位或電視台為僱用關
係,在沒有其他契約約定下,依法受雇人(編劇)為著作人,著作權則歸雇用人所有。
若編劇與電視台或製作單位為聘用關係,即電視台或製作單位出資聘用編劇撰寫劇本,若
無契約規定出資人為著作人時,依法受聘人(編劇)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Q:在劇本完成之後,著作權的授權問題?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的原
則,應該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如果對於利用的事項約定不明的
話,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未授權。
因此,授權契約的內容最好針對授權利用的地域、授權期間、授權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
利用的方法、使用報酬的金額及報酬的給付方法等等事項加以約定,當然是要由立約人雙
方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議訂明。
(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56&path=3266)
Q:劇本若為共同創作完成,如由統籌與協力編劇共同完成,則著作權的歸屬為何?
如果一個著作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參與創作之下完成的,每一個人的創作是不能夠分離利用
的話,就是一種共同著作。既然是共同著作,當著作完成時所取得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
產權也只有一個而已,所以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呈現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共有狀態,原
則上必需由著作人全體同意才可以行使。
(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417&path=3266)
Q:編劇改作他人著作,如:小說、漫畫等,是否擁有著作權?
所謂「改作」指的是用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先已經存在的著作
,另外創作成一個新的著作。例如把武俠小說拍成電影;這時被利用的武俠小說,稱為原
著作,而拍出來的電影,是一個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著作權,稱為衍生著作。因此,
編劇在原著之基礎上進行改寫,其改寫作品受著作權保護,他人若想要再利用原著改編之
劇本,需經該編劇之同意。
(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39&path=3266)。
Q:劇本在創作過程中,常常有「這是誰的點子」的爭議,請問概念、想法是否受助作權保
障?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想、觀念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理論保障的為「表達
」,也就是將抽象的觀念具體呈現之著作(表達)。因此,由大家聊天而形成的故事原型,
雖非該編劇之原創,但著作由他具體完成,故為著作權享有者。
常用之著作權法
著作人與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
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財產權之讓與、行使與消滅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
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
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
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
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
之。
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
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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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17.41
※ 編輯: vehicle 來自: 118.171.117.41 (12/1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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