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吐嘈] 這個臉書看了很不想活

看板TuTsau (吐槽)作者 (呵呵 我把照片刪掉了)時間15年前 (2011/02/26 21:08), 編輯推噓6(606)
留言12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 引述《zerofantacy (錢是靈魂 愛是生命)》之銘言: : 一開始心叔在問有沒有人提供~這個部落格看了很想死~PTT : 裡面有哪些文章是有貼連結到他那邊網頁的 : 隔天看到他發言說 : TO XXX:謝謝你的愛護!有什麼相關聯結再傳訊息來, : 已經請人備份處理了~先刪了! :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嚴重事情嗎? 有沒有人可以對這方面法律問題比較熟的可以幫忙解釋呢? 他雖然把有連結的東西都備份起來 但不代表只要是有連結到他那兒去的文章都可以被他告吧 他的部落格一直是公開的網路資訊 而且對他的討論只要沒有用不實指控妨礙到他的名譽 一般感覺的陳述要說可以視為犯罪的話 根本就是現代的文字獄了吧 (我看到他那些照片還說自己笑的像陽光就是很想死啊) 反正他也備份了 他真要告的話好像今天刪了也沒用 不如我們自己先來看看哪些東西踩到法律的界限之外 而哪些東西又是應該可以受到公評的 而在模糊地帶的 除了刪文之外,有什麼樣的法條可以引用來支持自己的立場 我最討厭有人動不動想要拿自己請得起律師來威脅人 而且我也不想看到這個人導致大家噤若寒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4.37 ※ 編輯: CubaJr 來自: 123.193.84.37 (02/26 21:13)

02/26 22:31, , 1F
刑法310條
02/26 22:31, 1F

02/26 23:51, , 2F
如果真的要對抗,可以備份他所有文章,一條條列出違規事項
02/26 23:51, 2F

02/26 23:53, , 3F
老伯之前被鄉民說:當街打人違法,他就刪了
02/26 23:53, 3F

02/26 23:53, , 4F
但是鄉民一被說要告,全部低頭道歉,他根本不怕
02/26 23:53, 4F

02/26 23:54, , 5F
他寄的那些私信,有些詞也下的很重,老話一句
02/26 23:54, 5F

02/26 23:55, , 6F
告人沒甚麼,看你敢不敢而已
02/26 23:55, 6F

02/27 00:02, , 7F
妨礙名譽的法律追溯期是六個月
02/27 00:02, 7F

02/27 12:16, , 8F
六個月的計算是從文章發出還是被發現起算?
02/27 12:16, 8F

02/27 12:50, , 9F
原PO始作俑者XDD 加油加油~~
02/27 12:50, 9F

02/27 17:26, , 10F
當然是發出
02/27 17:26, 10F

02/27 17:27, , 11F
XXXX從知道文章發文者是誰開始起算
02/27 17:27, 11F

02/28 22:26, , 12F
樓上奇女子,敢當面嗆老頭,跟一般鄉民高下立判
02/28 22:26, 12F
文章代碼(AID): #1DQFjZz5 (TuT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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