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TuTsau ]
討論串[吐嘈] 這個臉書看了很不想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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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可以對這方面法律問題比較熟的可以幫忙解釋呢?. 他雖然把有連結的東西都備份起來. 但不代表只要是有連結到他那兒去的文章都可以被他告吧. 他的部落格一直是公開的網路資訊. 而且對他的討論只要沒有用不實指控妨礙到他的名譽. 一般感覺的陳述要說可以視為犯罪的話. 根本就是現代的文字獄了吧. (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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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只有他會備份....... 依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同法第107條第一款則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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