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五)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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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你有看清楚釋字四一五號嗎? : 1. 是所得稅的母法對親屬的定義與民法的不同,而不是財政部的解釋 : 2. 就是因為財政部的解釋抵觸了母法,所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 總而言之,這個例子證不到你的論點 : 「主管機關可以用解釋抵觸其他法律」  這裡又再次證明真正沒看清楚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的是 LLD 版友,  甚至誤讀、扭曲他人文意,令人十分無言。  第一,我有說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是在講財政部的解釋和民法不同嗎?沒有!  ﹝這裡 LLD 版友又犯了一次「稻草人謬誤」﹞  請再看一次,我在本版第 9016 篇提到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時是怎麼說的:    「三、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是。這個答案並不難。它不但對內有拘束作這個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  級機關的效力,大法官解釋也承認它有作為一種「法源」的對外效力﹝例如釋字  第二一六、三八五、四○七、四一五、五二五、五二九號等解釋﹞,只要不牴觸  它所解釋的這部「母法」﹝例如新聞局解釋衛廣法第十條當中「外國人」三個字  ,衛廣法就是這裡所稱的母法﹞,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都有拘束的效力。」  我在這裡要論證的是「解釋性行政規則是有效力的法源」,  而釋字第四一五號就是這麼說的: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家長家屬,有時未必登記為一戶,如警察人員,  其戶籍必須設於服務地區(財政部六十九年四月二日臺財稅第三二六三一號函)  ,即其一例。」  這證明了大法官把財政部函示,也就是解釋性行政規則,當成一種法源,  並且這個函示雖然抵觸了戶籍法第四條「凡在一家共同生活者為一戶」的規定,  它還是有效的!不就更證明了解釋性行政規則並不會因為抵觸其他法律而無效嗎?  ﹝當然,除了抵觸它的母法──所得稅法──以外﹞  第二,在釋字四一五號解釋中,被宣告違憲的並不是財政部的解釋,  而是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限縮了母法,  也就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適用範圍,不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才違憲的。  顯然不是像 LLD 版友說的:「就是因為財政部的解釋抵觸了母法,  所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四一五號不但沒有說財政部的解釋違憲,  反而肯定這號解釋的見解。連到底是什麼東西違憲都搞不清楚,還能論證什麼呢?  至於 LLD 版友緊咬「壟斷」一詞的意義,  我也早在本版第 8974 篇最後兩段引用大法官解釋做了明確的說明,  而 LLD 版友卻妄稱我沒回答,這又犯了「隱藏證據」的邏輯謬誤。  套句 Robert Wilson 的名言:「你不須吃藥來獲得幻想,  不正當的語言可使你的世界充滿各種不同的鬼魅。」  錯誤的邏輯,比無知更可怕。謹與各位版友共勉。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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