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中)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以上三個初級的問題解決以後,接下來會碰到稍微有點難度的進階問題:一
: 、衛廣法是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 一般我們不會這樣說。通常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的法律,叫做「普通
: 法」,例如民法和刑法;而專門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就叫做「
: 特別法」,例如衛廣法和公司法,都是特別法。區別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用意,是
: 在有兩個以上規定「同一事項」的法律彼此發生衝突時,決定要用哪一個法律,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
: 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這就是所謂「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
您對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操作其實有點似是而非
所謂的普通法與特別法,其實是指有上下位關係、可包攝共同事項之複數構成要件
其中較抽象者,就是普通法;較具體者,就是特別法
或者說,其中範圍較大者(大類),就是普通法;較小者(小類),就是特別法
正是因為若我們在此讓普通法優先的話
特別法會完全沒有被運用的可能性(因為它只是其中的小類)而淪為贅文
所以我們才會承認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規則
基本上這只是在
1.法律關於同一事項所應賦予之法效果有衝突
2.法律未明示解決衝突的方法
時,才需要引用此一規則
你拿「民法、刑法」來例示普通法;「公司法、衛廣法」來例示特別法
這是有問題的
這裡有一個字面法學派的陷阱
因為我們說「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本身並沒有錯,的確有這個說法
但「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特別法」,和「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的「特別法」
兩個「特別法」的意思並不一樣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比較的是構成要件而不是法典
或許你把後者以「主民法、主刑法」、後者以「輔民法、輔刑法」來稱呼
可以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所以說您的操作「似是而非」
是因為你對於此一規則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但你以下的操作基本上結論是合理的
兩構成要件要規範的「不是同一事件」
所以無論你是針對構成要件或法典
對於結論都沒有影響
: 所以,衛廣法和公司法都有規定「公司設立許可」的條件,可說是對同一事
: 項做了不同規定。公司法是規範一般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登記條件,它
: 就可以成立;衛廣法是專門規範衛星電視廣播事業,而且除了法律條文規定的條
: 件以外,還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成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
: 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
: ,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在「公司設立許可」這件事情上,或者可以說衛廣法是
: 公司法的特別法,兩個規定不一樣的時候,應優先適用衛廣法的規定,一旦衛廣
: 法沒有規定或規定得不清楚,才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 而衛廣法第十條是在規定「外資比例」,這部份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所以雖
: 然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但它是規定「可以在我國營業的外國公
: 司」的條件,和這家公司「可以投資多少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上」是完全不同的
: 兩件事,因此,公司法和衛廣法在這兩個不同事項上的各別規定,並沒有普通法
: 和特別法的位階關係。
我自己的看法是認為
就算你想批評的見解自己說自己是根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規則
但它根本不是
他們所根據的,其實是一種體系的解釋
也就是說,把公司法和衛廣法的用語放到同一個體系下去看
而來限定這些用語的的解釋可能性
因此
提到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可能是多餘的了
這根本是體系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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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otung 來自: 61.229.98.109 (11/29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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