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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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11→)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uotung (想飛)時間19年前 (2005/11/29 10: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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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集中討論焦點,恕刪. 這裡我再提幾點意見:. 1.. 查「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為:.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 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相較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第十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 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還有1386個字)

推噓1(1推 0噓 7→)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uotung (想飛)時間19年前 (2005/11/30 02: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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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 法律原則上就最好是靠(相對而言)較為直接性的文義來解決爭議. 只有在直接性的文義大家原則上都願意接受的情形下. 我們去談修法、制度改革才有意義. 否則就會像現在一樣. 人人解釋法律都要回到最根本的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去繞一圈. 那些東西反而是最模糊、最抽象、最不可能有共識的東西. 導致修
(還有79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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