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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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 法律原則上就最好是靠(相對而言)較為直接性的文義來解決爭議. 只有在直接性的文義大家原則上都願意接受的情形下. 我們去談修法、制度改革才有意義. 否則就會像現在一樣. 人人解釋法律都要回到最根本的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去繞一圈. 那些東西反而是最模糊、最抽象、最不可能有共識的東西. 導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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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集中討論焦點,恕刪. 這裡我再提幾點意見:. 1.. 查「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為:.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 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相較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第十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 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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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TVBS違法不是法律問題.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種類).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 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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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版友閱讀困難,恕我刪節您的大作。. 上開行政程序法我不是沒讀過,但如前文所述,我儘量不引用太多法律條文,. 旨在避免一般不是學法律的讀者產生「進入障礙」,. 不過您的意見相當珍貴,而我也在考慮在未來正式的文章中,. 將相關法條,和新聞局的「函示」均詳細羅列。. 其實您的見解,或和姚文智的思路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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