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想飛)時間19年前 (2005/11/29 01: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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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再論TVBS股權爭議──從基本法律概念談起 :  2005/11/24 00:10 :  西區老二 :    前次拙作發表後,有一位老師問我能不能寫白話一點,的確這個案件牽涉到 :  很多對許多人而言顯得相當複雜的法律常識,實在是不可多得的法律題材,所以 :  我很樂意重新用「白話文」從基本的法律面說明我的看法,來檢驗新聞局是否如 :  某些媒體所言真的是「違法濫權」? :    一、新聞局是不是衛廣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主管機關? :    是。這個答案太簡單了,就規定在衛廣法第三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 :  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    二、主管機關有沒有權力解釋它主管的法規? :    是。這個答案也很簡單,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理由書就說:「主管機 :  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 :  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主管機關對它主管的法規有作解釋的權力,法律 :  上叫做「有權解釋」;而主管機關根據這個權力作出來的解釋,法律上叫做「解 :  釋性行政規則」。 這裡你混淆了「解釋」與「解釋性行政規則」兩個詞的意義了 解釋性行政規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159條2項2款: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所以 你把解釋性行政規則定義成「主管機關根據這個權力作出來的解釋」 這是錯誤的 解釋,是適用法條的一個步驟 大部分的條文因為過於抽象, 所以適用到個案的時候,必須先加以解釋 重點在於這裡的「解釋」,是為了要適用個案的 充其量,它只是說理的一部分 說得好,這個適用就有說服力;說得爛,這個適用就可能違法 嚴格的說來, 「單純的解釋」是沒有你說的所謂「法律效力」的 解釋,只是法條適用到個案時,此一適用的「效力的支撐」 行政程序法裡面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可不一樣 因為他不是解釋 他是「行政規則」 基本上它就是法令的一個種類 跟一般的行政命令一樣,須依法發佈,通常我們稱作「函釋」 它適用的對象是一般人、適用的事件也是抽象的 當運用到個案的時候,也可以加以解釋 :    三、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是。這個答案並不難。它不但對內有拘束作這個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 :  級機關的效力,大法官解釋也承認它有作為一種「法源」的對外效力﹝例如釋字 :  第二一六、三八五、四○七、四一五、五二五、五二九號等解釋﹞,只要不牴觸 :  它所解釋的這部「母法」﹝例如新聞局解釋衛廣法第十條當中「外國人」三個字 :  ,衛廣法就是這裡所稱的母法﹞,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都有拘束的效力。 請問新聞局有曾經發佈過針對衛廣法第十條的「函釋」嗎? 如果沒有的話 那新聞局此一處分 所根據的應該只是自己對於條文所作的解釋 如果只是解釋 那你引的那些釋字就統統不能用了 基本上,你引的釋字都是針對行政命令 而非針對「解釋」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98.109 ※ 編輯: juotung 來自: 61.229.98.109 (11/29 01:40) ※ 編輯: juotung 來自: 61.229.98.109 (11/29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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