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4 16:37)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7 (看更多)
再論TVBS股權爭議──從基本法律概念談起
2005/11/24 00:10
西區老二
前次拙作發表後,有一位老師問我能不能寫白話一點,的確這個案件牽涉到
很多對許多人而言顯得相當複雜的法律常識,實在是不可多得的法律題材,所以
我很樂意重新用「白話文」從基本的法律面說明我的看法,來檢驗新聞局是否如
某些媒體所言真的是「違法濫權」?
一、新聞局是不是衛廣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主管機關?
是。這個答案太簡單了,就規定在衛廣法第三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主管機關有沒有權力解釋它主管的法規?
是。這個答案也很簡單,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理由書就說:「主管機
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
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主管機關對它主管的法規有作解釋的權力,法律
上叫做「有權解釋」;而主管機關根據這個權力作出來的解釋,法律上叫做「解
釋性行政規則」。
三、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是。這個答案並不難。它不但對內有拘束作這個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
級機關的效力,大法官解釋也承認它有作為一種「法源」的對外效力﹝例如釋字
第二一六、三八五、四○七、四一五、五二五、五二九號等解釋﹞,只要不牴觸
它所解釋的這部「母法」﹝例如新聞局解釋衛廣法第十條當中「外國人」三個字
,衛廣法就是這裡所稱的母法﹞,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都有拘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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