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上)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4 16: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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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TVBS股權爭議──從基本法律概念談起  2005/11/24 00:10  西區老二    前次拙作發表後,有一位老師問我能不能寫白話一點,的確這個案件牽涉到  很多對許多人而言顯得相當複雜的法律常識,實在是不可多得的法律題材,所以  我很樂意重新用「白話文」從基本的法律面說明我的看法,來檢驗新聞局是否如  某些媒體所言真的是「違法濫權」?    一、新聞局是不是衛廣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主管機關?    是。這個答案太簡單了,就規定在衛廣法第三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主管機關有沒有權力解釋它主管的法規?    是。這個答案也很簡單,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六號解釋理由書就說:「主管機  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  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主管機關對它主管的法規有作解釋的權力,法律  上叫做「有權解釋」;而主管機關根據這個權力作出來的解釋,法律上叫做「解  釋性行政規則」。    三、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是。這個答案並不難。它不但對內有拘束作這個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  級機關的效力,大法官解釋也承認它有作為一種「法源」的對外效力﹝例如釋字  第二一六、三八五、四○七、四一五、五二五、五二九號等解釋﹞,只要不牴觸  它所解釋的這部「母法」﹝例如新聞局解釋衛廣法第十條當中「外國人」三個字  ,衛廣法就是這裡所稱的母法﹞,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都有拘束的效力。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4.72 ※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84.72 (11/25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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