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怒火街頭 - 該如何選擇?

看板HK-drama (港劇)作者 (siying)時間14年前 (2011/07/16 00:23), 編輯推噓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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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卡 口卡 口卡 肚子很餓沒消夜吃 話說原篇的推文是想推倒Y大啦XD 最近性子很急都不翻到最後一頁就急著推文了 = =a 最近TVB連兩檔律政戲我真的看得很爽XD 我現在是法律學系剛畢業,所以對相關的話題很感興趣 猶記得四年前面試的時候,教授問我們這些還沒碰觸過法律的新人說: 「你們怎麼會來想讀法律? 你們認為法律的功用是什麼?  如果你是律師/檢察官/法官,你認為你所該秉持的原則是什麼?」 當時自然很多人都回答聽到爛掉的公平啊、正義啊、公道啊%︿&$︿*&$︿& 然後教授就說,其實司法機關的每個職務都有它的功用 法官如果一開始就念著公平正義,那會不會覺得被告有點可疑 就為了公平正義而重判他? 律師如果一開始就念著公平正義,那是否對就向被告戴起有色眼鏡? 這其實很嚴重 第一. 今天L.A就認定他是誤殺,而領著被告帶著陪審團往誤殺的方向判罪 然後法官判下了誤殺所該承擔的刑罰 看似一切理所當然 然而如果今天L.A認定錯誤呢? 第二. L.A認為他的當事人該承擔他所做的罪責,也就是誤殺罪 所以他並非秉持著: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而是秉持者:他要替他做過的錯事受到應有的報應 這...把法官/陪審團這個角色的功能放在哪裡? 這樣跟刑警stone的觀念也有點相似 那stone是魔警,L.A是否就是魔律師?! 例二可以延伸,如果一名醫師接到急診,他發現case是社團話事人 他認為話事人罪大惡極,他要懲罰他 所以本來可以急救100%的程度,就只急救到50% 因為醫師不願意幫case醫治到最好的程度 這兩部(怒火街頭、真相)的正派角色,雖然都大快人心 但其實諗深一層,這些念頭之於律師都是不該出現的 L.A、Mavis的所謂原則,其實對當事人都是很不公平的 可以因為爭點不夠,能力不足而不接 但如果是因為認為當事人不是無辜而不接,那這名律師已經把自己當成法官了 所以最後一個案子, 拐杖假英國佬拿個鷹頭杖就把索腿正天后打去領便當 王師傅替P.K辯護,站在一個職業道德的立場 L.A其實沒資格罵他 我個人所譴責王師傅的也只是因為: 「你老友死掉你還有心情接這個案子?!」 「這個案子的受害者是你老友耶!!」 而不是因為P.K真的有做過卻居然幫他辯護 P.K、思苦一開始的觀念 除了所謂上位,這也才是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相反馬太的case,王思苦發現他有罪,而放任他的辯方證人說出對被告不利的證供 這才是很大的問題 如果真的該指責 P.K 或 思苦 的 就是如某位版友所說的 他們在對的觀念下使用了不正確的手法 以上 ~~~~~~~~~~~~~~~~~~~ PS. 這兩部都讓我看得很爽 真相未開播前有些版友還擔心會被怒火搶盡風頭 幸好兩部雖然都是律政劇,卻有不同的重點跟主題 不知道是不是學過法律,感覺真的很棒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11.190 ※ 編輯: lygshhk 來自: 118.160.211.190 (07/1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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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就是有看真相的相關領域觀眾卻不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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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我也想啊,但是我家網路無法跟到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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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來推倒l大好了(害羞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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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喜歡之前Mavis當檢控的部份,不去接觸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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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原則就頗不賴的,不過原來香港的檢控是只看表面證供而無法 深入接觸證人,學到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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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跟台灣的法律應該差滿多的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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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屬大陸法系,香港屬英美法系 兩者的程序、法源、原則或有不同 但就本篇所討論的基本角色的概念的大方向應該是相差無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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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證據做事,就是為了專業,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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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接觸太過之後,你自己會有判斷,那其實對自己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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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能替他爭取到最大利益,就像上面說的,有人可能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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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才發現當事人有罪…可是他是你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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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必須以他的利益為考量呀,所以不如就按證據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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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總覺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似乎太傾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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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法律原則都有優缺 此原則的優點就是寧縱誤枉 但缺點就...大家都感覺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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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前幾集的弒父案(目前只看到這裡) 三年前死者被告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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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 眼鏡哥照著當時的證據為他辯護 沒錯 三年後才發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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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死者真的有虐妻 但這次卻是站在兇手的一方指證三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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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甜姐長期遭受虐待 明明兩個觀點互相矛盾 但你能說他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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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不管三年前還是三年後 的確都是照著證據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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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香港的法律精神是:檢控需要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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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被告有罪 而不是被告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如果這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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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大說到這個論點 我講個題外話 在我學到刑事訴訟法後,重看創世紀(不知道重看幾次了看不膩XD) 可憐的岑穎欣受到「台灣司法近乎野蠻的判刑」 我記得我當時看的真的超氣 編劇根本沒認真做功課 殺人罪這麼重大,應該是合議制,而且是五人合議制 還有很多很多很多很多,整個就把台灣司法寫得多野蠻= = 我如果有機會來整理一下PO一篇出來替台灣司法出點聲音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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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疑點利益的確是歸於被告 stone不也是因為這樣被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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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stone被放出後還是沒辦法得到真正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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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是靠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才被放出,所以他仍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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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耿於懷,替自己的清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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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周圍的人或多或少也都還在懷疑他當年他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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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律師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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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有點覺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是告訴人家被告可能沒犯罪,而無法堂正的說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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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確對釐清事實的真相沒有幫助 LA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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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香港和台灣的法系是不同的 香港是罪宜唯輕 疑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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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單姦殺案被告無罪釋放也是因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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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這件事時也說"事情真相為何 沒有人知道" 這個原則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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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造成很多懸案、很多兇手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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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於被告 而我們也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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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都是互通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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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有陣子在幫律師打文件,打久了也會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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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的每個case真的都是他自認為無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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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也有違背良心去打的官司?當然我沒敢問他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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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2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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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我爸媽問我談話節目在談論的法(政)律(治)議題 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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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講認真的 他們都會生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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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的不就應聲蟲嗎? 子女:對阿~他們就是賤! 父母: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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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不就似於無罪推定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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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足夠的證據確定被告為有罪以前 都必須推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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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造成冤獄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也是同樣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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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明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被定罪 但在輿論上卻有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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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 如果沒有這個原則 L.A.退出前的那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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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哥哥就會冤獄了 雖然這個原則真的有好有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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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雖然需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著想 但還是可以選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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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後來做的都是公益律師 選擇幫助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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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沒有不顧當事人利益只有實現正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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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L.A.而言他所做的是並存的 第一個案子從謀殺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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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 不就是對當事人有利,也跟正義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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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苦的做法在王太的案子裡真的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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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律師並不代表要為當事人為到罔顧正義也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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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職責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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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代表恪守己職就必須枉顧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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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一定有罪 不夠證據而去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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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了當事人明明知道有罪偏偏打成無罪甚至誣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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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他們很盡責但不就違背了意義嗎 兩者應該是可以不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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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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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假裝盡力打XD 但心中保持那份正義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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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思苦那樣嗎XD 我覺得思苦真的是很奇特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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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索腿皇后那個案子 思苦除了接近蔣狀應該就沒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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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了 不過通常當思苦那角色最後都會暗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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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是個人選擇問題 職業本身出發點應該是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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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這篇 因為我總不覺得律師是要維持公平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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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非常講職業道德,你接了這個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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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相信你當事人是無辜的,盡全力去替他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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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覺得,不管證據怎樣,判罪是法官&陪審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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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律師,不然豈不等於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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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只會說,證據不夠沒得打,不會說他有罪我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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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討論的無公平公義的律師都是我們看劇,演的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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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個是好人,邊個是壞人,但律師是應該只能看證據有沒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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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壞人,也有他的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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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目前所了解到的香港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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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思苦在王太案子,你說他是維護正義?還是利益所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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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利益大過正義吧,她不過是樂的順水推舟,不用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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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35, , 135F
扎 1兼2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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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86c5Ax (HK-drama)
文章代碼(AID): #1E86c5Ax (HK-dra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