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怒火街頭 - 該如何選擇?
1. 很抱歉拖到現在才回應(擦汗)
2. 我想先聲明一點概念:
這篇我用了兩個名詞「事實」「真相」,來表達兩個抽象的階段
文筆不太好還希望大家能看懂 (抹汗)
※ 引述《sambeck ()》之銘言:
: 不好意思好像LAG很久,我最近因為步步驚心而火紅的鄭嘉穎,才追這部劇...
: 無意間看到此篇文章
: 有些感想想跟大家討論
: 我也是念法律系的,但是念得沒有很好
: 敘述有錯的話,還請前輩指教
: 首先,我記得法律倫理有學過,尤其是近年來廢除死刑討論得沸沸揚揚
: 廢死刑其中一個論點就是"法官不是神",只有神有資格決定生死,因此不該有死刑
: 我引申這個論點是想說
: 每一件案子,只有當事人知道真相
: 不管是誰(法官 律師 陪審團)都沒人知道真相..
: 法官也只能以證據推測其所認為的真相而判決..
: 以這個論點,我想討論原po下列議題
: ※ 引述《lygshhk (siying)》之銘言:
: 恕刪部分文章..
: : 第一.
: : 今天L.A就認定他是誤殺,而領著被告帶著陪審團往誤殺的方向判罪
: 據我觀看此劇的情節,L A並無一開始就認定是誤殺,
: 而是當時在與當事人羅秉稀討論案情時,
: L A不認同王思苦引導羅秉稀的口供...
: 如果LA有證據,發現真相是何大強獨立一人在牆後繼續毆打當事人
: 我相信L A也會以傷人罪的方向替羅秉稀打這場官司..
EP18 31:25 L.A:「如果羅秉晞有份殺人,他就應該負起他的責任,就是這麼簡單」
當時的情況,是還不曉得真相,到底當事人是傷人還是誤殺,因為思苦已經引導口供了
秉著L.A的原則,只要「真相」如何他就如何打,他只照「真相」打
但要注意的是,這個「真相」,是經過一切證據所顯示的,包括人證物證
但其實即便有再完整的證據,「事實」是用「推論」得出所謂「真相」
因為「事實」已經過去了,「認定真相」跟「發現真相」沒有衝突
你我都認為L.A是憑真相處理案件的,而不像周大狀要的是必贏,或是王思苦要的是名聲
然而我上一篇文章所要表示的是:「找出真相這件事不是律師要做的事」
: : 然後法官判下了誤殺所該承擔的刑罰
: : 看似一切理所當然
: : 然而如果今天L.A認定錯誤呢?
: : 第二.
: : L.A認為他的當事人該承擔他所做的罪責,也就是誤殺罪
: : 所以他並非秉持著: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 : 而是秉持者:他要替他做過的錯事受到應有的報應
: : 這...把法官/陪審團這個角色的功能放在哪裡?
: 至於律師的職責是否應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先..
: 其實,我也有思考過
: 我也一直以來都這樣認為
: 但是,我還是找了我國的律師法
: 第一條 (律師之使命)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我在推文是這樣表示的
台灣屬大陸法系,香港屬英美法系
兩者的程序、法源、原則或有不同
但就本篇所討論的基本角色的概念的大方向應該是相差無幾的
我所說的大方向,是非常籠統的方向,我籠統的嘗試解釋:
我的意思是,不管哪個法系,方向就是要找出一個案件的事實並加以處理
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做法,譬如我國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調查,香港不可
這就是原則、程序的不同。
私以為拿台灣律師法比香港律師的原則實有不妥,故不加評論。
(我有想google香港律師守則之類的東西,但很可惜找不到,無法有完整資料討論)
: 著實讓我一驚!!念法律這麼久,我居然從未認真看過這條文
: 律師是以 "實現正義" 以及 "誠實執行職務"為使命...
: 並不是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使命
: 因此 L A不贊同王思苦引導供詞是對的
: 不得利用不誠實的手段贏取官司也是對的...
: 當然如果A律師不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使命
: 其他律師卻有
: 那A律師哪有人要找他打官司
: 但是"積非成是"並不是一個對的觀念...
: 只是為了賺錢,大家都向現實低頭...
: : 這樣跟刑警stone的觀念也有點相似
: : 那stone是魔警,L.A是否就是魔律師?!
: stone是偽造證據,LA是依照正確的法律程序
: 我認為應該沒有相似之處
如同上述,偽造證據/法律程序是手段
兩者的手段不同,方向(或言目的)是一樣的
都是先入為主然後尋方法制裁之
: : 例二可以延伸,如果一名醫師接到急診,他發現case是社團話事人
: : 他認為話事人罪大惡極,他要懲罰他
: : 所以本來可以急救100%的程度,就只急救到50%
: : 因為醫師不願意幫case醫治到最好的程度
: 這個例子怪怪的,如同我一開始就闡明的原則
: 我們是人不是神,沒有資格決定別人的生死
: 就不用再找醫師倫理來佐證
: 就醫生來說救活他每一個病人是他們的使命....
: 而律師使命如前所述是以秉持著"誠實"的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公平正義"
我們所討論的是L.A違背香港律師的原則
所以我才舉出醫師這樣一個極端的例子
: : 這兩部(怒火街頭、真相)的正派角色,雖然都大快人心
: : 但其實諗深一層,這些念頭之於律師都是不該出現的
: : L.A、Mavis的所謂原則,其實對當事人都是很不公平的
: : 可以因為爭點不夠,能力不足而不接
: : 但如果是因為認為當事人不是無辜而不接,那這名律師已經把自己當成法官了
: 其實,我國訴訟法有規定重大案件或者最高法院的案子
: 都需要委任律師,理由為因為普通人不明白法規容易造成法院審判的延誤
: 或是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例如不知道幾天以內要完成哪些訴訟程序)
是的,沒錯。律師/辯護人有一項功能就是如此
: 並不是因為當事人無不無辜,或是為了要證明當事人無辜
: 因為就算當事人不無辜,也應該接受"正當的法律審判"得到他應得的懲罰
........
這一段我不太明白
無不無辜是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
是判決之後的結論
怎會在審理中就有「無不無辜」的說法
: 我想LA的想法應該是,如果他明明就有發現證據 證明當事人不是無辜的
(修文:抱歉我沒看清楚,所以本來放在這邊的一段修了一點放到底下第四行)
: 但是他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當事人的利益,
: 而隱匿證據或是以不正當手段來贏取官司...
: 因此違背公平正義跟自身的良心
這一段沒錯,L.A氣的點的確是這個
當被害人失去反擊能力→那五人停手→不知為何滾到牆邊監視器照不到
之後到底是只有何大強一個繼續毆打還是五個有份毆打
則要看五個人的供詞
而五人的辯護律師裡,有三個人是一夥的,一個是孤立無援的,王思苦和L.A是另一個
而思苦已經引導他當事人的供詞了,L.A非常生氣:
你居然為了同P.K合作,妨礙司法公正,這樣我就不能靠審理中五人供詞來找出真相了
我只憑真相來打官司的啊!!! 你怎麼這樣我真的很生氣! 我不玩我撤銷自己!
: 所以我想LA並非把自己當作法官
: 而是他堅持"公平正義"與"誠實"
: 就像證人作證都要發誓,所說的一切都是事實以及"事實的全部"
: 故意隱匿也是做假供...有刑事上的罪責..
: 其實我國很多律師,也有在訴訟中中斷委任的情形...
: 當然原因很多,不全然都是因為當事人真的有罪...
: 但是我想說的是,"實現公平正義"才是律師的使命.....
: : 所以最後一個案子,
: : 拐杖假英國佬拿個鷹頭杖就把索腿正天后打去領便當
: : 王師傅替P.K辯護,站在一個職業道德的立場
: : L.A其實沒資格罵他
: : 我個人所譴責王師傅的也只是因為:
: : 「你老友死掉你還有心情接這個案子?!」
: : 「這個案子的受害者是你老友耶!!」
: : 而不是因為P.K真的有做過卻居然幫他辯護
: : P.K、思苦一開始的觀念
: : 除了所謂上位,這也才是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 : 相反馬太的case,王思苦發現他有罪,而放任他的辯方證人說出對被告不利的證供
: : 這才是很大的問題
: : 如果真的該指責 P.K 或 思苦 的
: : 就是如某位版友所說的
: : 他們在對的觀念下使用了不正確的手法
: : 以上
: 後面這個案子我還沒看,就....略過..
: : ~~~~~~~~~~~~~~~~~~~
: : PS. 這兩部都讓我看得很爽
: : 真相未開播前有些版友還擔心會被怒火搶盡風頭
: : 幸好兩部雖然都是律政劇,卻有不同的重點跟主題
: : 不知道是不是學過法律,感覺真的很棒XD
: 另外,我覺得律師的公平正義與無罪推定是沒有衝突的
: 相反的我覺得律師並不可以用"以當事人的最大利益"這個原則
: 來磨滅自己的良心...
其實所謂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私以為該立法目的是:
「讓當事人受到妥當的對待」
1.在偵查中,不讓當事人的權益受損。
包括有權緘默,拘留時間48小時後能放出來,確保當事人所能行使的權力
2.在審理中,以合理的方式推翻不利當事人的證供。
3.在判決/裁定中,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處置。
包括保釋、爭取合理的刑期
譬如真相的弒父罪,經過法院依據證據審理之後
他是真的殺了人,但是基於特殊情由所致
就香港而言,在辯方律師的角度,應該是以合理方式推翻不利當事人的證據
而在無法推翻的證據之下,經陪審團裁定後,幫他爭取合理的刑期
如果秉持得是這樣的角度,就無須"抹滅良心"
但當然,除非有立法解釋來明確定義
否則,每個人看待的角度不一定都相同
: 也就是說,如果律師被當事人欺騙,這個無可厚非(就是也沒辦法啦)
: 但是如果"明知"就有違公平正義了...
: 其實,我有些學長都說等真正到了實務上
: 這些理論通通都是屁XD...
說是屁就太強烈了 :P
但是實務跟理論真的差很多(心有戚戚焉)
: 可是我覺得還是有些人願意不違背良心做事的
: 就像上面所說的,即使大家都這樣做事,不代表它就是對的
: 這齣戲,精彩度還不錯...
: 編劇感覺對法律感觸很深,不然寫不出這樣的劇情....
香港法律我也不太懂,僅就看了不少律政劇加上法感
歡迎大家討論
話說我還欠一篇「創世紀司法護航文」
嗚嗚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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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9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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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nixon大,我有google到這個
但是看到英文就卻步了
抱歉英文我是死穴~"~
※ 編輯: lygshhk 來自: 1.161.96.147 (10/2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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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9:0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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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9:00, 5F
請問你說得是第一集要賠償的案子嗎? 因為那是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才有檢控
民事訴訟是兩個當事人自己的事,所以沒有檢控介入
※ 編輯: lygshhk 來自: 1.161.96.147 (10/26 19:36)
推
10/26 21:09, , 6F
10/26 21:0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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