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怒火街頭 - 該如何選擇?

看板HK-drama (港劇)作者時間14年前 (2011/09/30 06:49), 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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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好像LAG很久,我最近因為步步驚心而火紅的鄭嘉穎,才追這部劇... 無意間看到此篇文章 有些感想想跟大家討論 我也是念法律系的,但是念得沒有很好 敘述有錯的話,還請前輩指教 首先,我記得法律倫理有學過,尤其是近年來廢除死刑討論得沸沸揚揚 廢死刑其中一個論點就是"法官不是神",只有神有資格決定生死,因此不該有死刑 我引申這個論點是想說 每一件案子,只有當事人知道真相 不管是誰(法官 律師 陪審團)都沒人知道真相.. 法官也只能以證據推測其所認為的真相而判決.. 以這個論點,我想討論原po下列議題 ※ 引述《lygshhk (siying)》之銘言: 恕刪部分文章.. : 第一. : 今天L.A就認定他是誤殺,而領著被告帶著陪審團往誤殺的方向判罪 據我觀看此劇的情節,L A並無一開始就認定是誤殺, 而是當時在與當事人羅秉稀討論案情時, L A不認同王思苦引導羅秉稀的口供... 如果LA有證據,發現真相是何大強獨立一人在牆後繼續毆打當事人 我相信L A也會以傷人罪的方向替羅秉稀打這場官司.. : 然後法官判下了誤殺所該承擔的刑罰 : 看似一切理所當然 : 然而如果今天L.A認定錯誤呢? : 第二. : L.A認為他的當事人該承擔他所做的罪責,也就是誤殺罪 : 所以他並非秉持著: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 而是秉持者:他要替他做過的錯事受到應有的報應 : 這...把法官/陪審團這個角色的功能放在哪裡? 至於律師的職責是否應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先.. 其實,我也有思考過 我也一直以來都這樣認為 但是,我還是找了我國的律師法 第一條  (律師之使命)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著實讓我一驚!!念法律這麼久,我居然從未認真看過這條文 律師是以 "實現正義" 以及 "誠實執行職務"為使命... 並不是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使命 因此 L A不贊同王思苦引導供詞是對的 不得利用不誠實的手段贏取官司也是對的... 當然如果A律師不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使命 其他律師卻有 那A律師哪有人要找他打官司 但是"積非成是"並不是一個對的觀念... 只是為了賺錢,大家都向現實低頭... : 這樣跟刑警stone的觀念也有點相似 : 那stone是魔警,L.A是否就是魔律師?! stone是偽造證據,LA是依照正確的法律程序 我認為應該沒有相似之處 : 例二可以延伸,如果一名醫師接到急診,他發現case是社團話事人 : 他認為話事人罪大惡極,他要懲罰他 : 所以本來可以急救100%的程度,就只急救到50% : 因為醫師不願意幫case醫治到最好的程度 這個例子怪怪的,如同我一開始就闡明的原則 我們是人不是神,沒有資格決定別人的生死 就不用再找醫師倫理來佐證 就醫生來說救活他每一個病人是他們的使命.... 而律師使命如前所述是以秉持著"誠實"的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公平正義" : 這兩部(怒火街頭、真相)的正派角色,雖然都大快人心 : 但其實諗深一層,這些念頭之於律師都是不該出現的 : L.A、Mavis的所謂原則,其實對當事人都是很不公平的 : 可以因為爭點不夠,能力不足而不接 : 但如果是因為認為當事人不是無辜而不接,那這名律師已經把自己當成法官了 其實,我國訴訟法有規定重大案件或者最高法院的案子 都需要委任律師,理由為因為普通人不明白法規容易造成法院審判的延誤 或是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例如不知道幾天以內要完成哪些訴訟程序) 並不是因為當事人無不無辜,或是為了要證明當事人無辜 因為就算當事人不無辜,也應該接受"正當的法律審判"得到他應得的懲罰 我想LA的想法應該是,如果他明明就有發現證據 證明當事人不是無辜的 但是他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當事人的利益, 而隱匿證據或是以不正當手段來贏取官司... 因此違背公平正義跟自身的良心 所以我想LA並非把自己當作法官 而是他堅持"公平正義"與"誠實" 就像證人作證都要發誓,所說的一切都是事實以及"事實的全部" 故意隱匿也是做假供...有刑事上的罪責.. 其實我國很多律師,也有在訴訟中中斷委任的情形... 當然原因很多,不全然都是因為當事人真的有罪... 但是我想說的是,"實現公平正義"才是律師的使命..... : 所以最後一個案子, : 拐杖假英國佬拿個鷹頭杖就把索腿正天后打去領便當 : 王師傅替P.K辯護,站在一個職業道德的立場 : L.A其實沒資格罵他 : 我個人所譴責王師傅的也只是因為: : 「你老友死掉你還有心情接這個案子?!」 : 「這個案子的受害者是你老友耶!!」 : 而不是因為P.K真的有做過卻居然幫他辯護 : P.K、思苦一開始的觀念 : 除了所謂上位,這也才是替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 相反馬太的case,王思苦發現他有罪,而放任他的辯方證人說出對被告不利的證供 : 這才是很大的問題 : 如果真的該指責 P.K 或 思苦 的 : 就是如某位版友所說的 : 他們在對的觀念下使用了不正確的手法 : 以上 後面這個案子我還沒看,就....略過.. : ~~~~~~~~~~~~~~~~~~~ : PS. 這兩部都讓我看得很爽 : 真相未開播前有些版友還擔心會被怒火搶盡風頭 : 幸好兩部雖然都是律政劇,卻有不同的重點跟主題 : 不知道是不是學過法律,感覺真的很棒XD 另外,我覺得律師的公平正義與無罪推定是沒有衝突的 相反的我覺得律師並不可以用"以當事人的最大利益"這個原則 來磨滅自己的良心... 也就是說,如果律師被當事人欺騙,這個無可厚非(就是也沒辦法啦) 但是如果"明知"就有違公平正義了... 其實,我有些學長都說等真正到了實務上 這些理論通通都是屁XD... 可是我覺得還是有些人願意不違背良心做事的 就像上面所說的,即使大家都這樣做事,不代表它就是對的 這齣戲,精彩度還不錯... 編劇感覺對法律感觸很深,不然寫不出這樣的劇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132.194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06:55)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06:56)

09/30 07:16, , 1F
有趣值得討論,不過最近有點忙XD 過陣子才能回應原PO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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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0:13, , 2F
我只想說,如果討論香港背景的律師,卻不用本地的律師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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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0:13, , 3F
理規範,而是用台灣律師法第一條下去思考,是不有點怪?
09/30 10:13, 3F
我承認的確有點怪,我知道香港是英美法系,台灣是大陸法系.. 對香港的風土民情與法律的習慣我也的確沒有深入研究.. 但我是以原PO說雖然不同法系,但是法律的理論大同小異的背景而討論的.. 在台灣幾乎普遍也都是覺得律師應該以當事人的利益為主.. 我也一直這樣認為...這好像變成一種職業道德... 有錢的人最大,可是在接受這樣觀念的過程中,我一直覺得好像有點怪.... 難道法律專為有錢人存在嗎? 有錢人可以請得起有經驗的律師,打官司技術較好的律師 所以他們就可以壞事做盡也不用受到應得的懲罰... 那我們還要法律做什麼? 沒有法律最公平...反正打一架看誰力氣大? 法律不是為了社會的和諧?

09/30 12:43, , 4F
你沒有工作經驗吧?
09/30 12:43, 4F
我懂您的意思,文中我也說明很多人為了賺錢不得不像現實低頭 但是我覺得有些原則還是應該要存在的..或是應該要被認同的 就像"誠實" 很多人為了生活,可能對老闆對客戶不誠實.. 但是不代表"不誠實"就是對的...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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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我的意思不是為了錢 而是接觸多一點案件與了解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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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7:52, , 6F
人背景後 其實對、錯、善、惡、誠實、公平、正義 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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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像電視演得這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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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誤解您的意思... 您說也是對的,這些是道德的方面... 所以法律為了避免這些爭論,明文規定例如故意殺人 過失殺人 故意傷害 刑度也都不一樣.... 也建立了一套法律邏輯,根據動機 行為 來確定當事人的罪責... 為了公平,所以相同的動機跟行為基本上就應該要有相同的刑度(這是理論上) 也是為了遏阻犯罪.. 我所提到的也是如此,如果有模糊地帶..當然以當事人利益為先,畢竟"無罪推定" 我所指的是事實很明顯擺在眼前卻"故意"仍以當事人利益為先... 而為了減低刑度或是免刑而扭曲事實隱匿證據的行為... 像是王思苦為贏得官司引導羅秉稀口供.. 如果羅秉稀說謊,王思苦就有扭曲事實的行為... 當然這些事情只有當事人跟律師知道,但是我想強調的是"良心"... 就像有沒有說謊,如果沒有人戳破你,也只有你自己知道..所以說謊就是對的嗎? 律師是不是以當事人利益為原則,說真的也只有律師自己知道 他大可以說都是當事人欺騙我...(其實是不是又是另外一回事) 但我還是想認為律師在我國律師法上,並不是這麼利益取向的工作 現實上,我就不評論了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18:07)

09/30 17:58, , 8F
站在被害人的立場 律師為犯人脫罪或爭取較輕刑罰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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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藉口、為了錢向現實低頭 但有部份罪犯在成長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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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機會接受良好教育 受到社會許多不公平的對待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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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換到這種罪犯角度來看 會發現這社會同樣沒給他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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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 當我接觸越多這種社會底層的犯罪人後 越覺得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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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某程度是一種"社會共業" 誰是誰非並不一定清楚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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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理論,我也很認同.. 但是我覺得這是整個法律制定面的問題... 如果每個犯法的人都是以這些理由脫罪... 那就真的完全不需要法律了 更何況法律也有明文制定減刑原則,法官要參考犯罪人的人格 受教育程度 家庭環境.. 而給予一個適當的刑度... 這些審判都應該是以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審判下的決定.. 如果法律也有制訂不佳之處,也應該是以立法院或者人民共同決定更改法律條文 而不是以不誠實的法律手段來爭取...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18:12)

09/30 18:08, , 14F
所謂的公平正義、壞事作盡…這種想法,某一方面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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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8:09, , 15F
不等於未審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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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以明知有明確事實的的前提下,所舉的例子... 重點在"故意隱匿證據"與"扭曲事實"的所謂打官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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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實現正議及誠實執行職務應該是指在你拿到的證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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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這樣的準則做事,和王思苦明知事實卻以當事人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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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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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我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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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即使犯了罪也有他的權益,替他爭取最低的刑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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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真正"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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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沒錯,謝謝您認真看我的文...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18:16) ※ 編輯: sambeck 來自: 119.77.132.194 (09/30 18:35)

10/01 08:12, , 21F
我覺得看戲不要太認真 開心就好 真的 我也是念法律系= =
10/01 08:12, 21F
文章代碼(AID): #1EXFOJWc (HK-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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