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Re: [情報] 殲滅 醫師之役
※ 引述《Arf (啦啦啦...啦啦啦.)》之銘言:
> 至少對我而言,社會救濟的最低標準是,他們要放棄投票權跟結紮。
還有我主張使用醫療救濟的人,必須放棄醫療過失的求償權,只能請求故意。
簡單說,如果不是故意犯錯,例如故意在點滴裡放殺蟲劑,就沒資格告醫師。
過失的求償權要不然就是放棄,要不然也該給支付醫療費用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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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bbs.csie.nc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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