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者:不管撤不撤照 新聞局做了壞示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13 02:39), 編輯推噓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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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林濁水前天以其參與立法的身份在蘋果發表的文章, :  對這個問題的背景因素及利弊說明得相當清楚; :  以「文化保護論」而言,衛廣法第十條確實是個漏洞, :  解釋上是否一定須拘泥於狹義形式要件,並不是那麼絕對。

11/12 18:38, , 1F
廖先生就法論法..林先生是只有講現實面的問題..
11/12 18:38, 1F

11/12 18:39, , 2F
廖他所主張的控制方法..其實很容易以立場的曖昧引發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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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老林的說法,聽起來真的很像是在給新聞局護航
 林先生是不是護航,還是據實陳述衛廣法第十條確係政治妥協下的漏洞,  自有立院公報可資證明,不必如此予以泛政治化聯想。  至於廖老師的「就法論法」,事實上也不像他講的那麼斬釘截鐵。  首先,所謂「外國人」應如何認定?民法上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外國法人的認定標準,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說:  一、準據法說。非依本國法設立登記者,即為外國法人。  二、住所地說。其主公司設立於外國者,即為外國法人。  三、控制說。實質控制該法人經營權之自然人為外國人者,即為外國法人。  這也就是新聞局要求 TVBS 解釋其最大股東東方彩視是否為空殼公司,  及其董事長梁乃鵬身份問題之原因。蓋採何說不侷限於字面上狹義的形式要件,  應權衡各種解釋方法之利弊,並探求立法者原意;  既然立出這條法的理由是要在吸引外資以促進產業發展,  和保護本國文化利益作一個折衝,則必須思考哪一種解釋途徑最能達成它的目的。  從吸引外資、促進產業發展的角度而言,應該是希望資本來源愈多元愈好,  所以衛廣法第十條並不是指「每一位外國人」,  而是指「所有外國人」直接持股加起來的總數不能過半;  目標是既可開放外國人投資,又可避免寡占,特別是像TVBS這樣的新聞媒體,  資本分散才能限縮每位股東的經營權,確保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  若由本國公益層面考量,則受到外資的干涉愈少愈好,自不待言。  無論欲達成上述兩大目的其中的哪一個,對於「外國人」的解釋,  均宜採實質控制說為佳。因此,外國法人百慕達公司直接占有 TVBS 47% 的股權,  並以占有東方彩視 100% 股權的方式實質控制 TVBS 剩下的 53% 股份,  在此情形下,只要東方彩視或百慕達公司中外國人股東的持股,  超過 TVBS 股權總數的 50%,則依控制說,已構成違反衛廣法第十條的要件。  新聞局的解釋並非毫無道理,倘不如此解釋,使外商得以人頭或轉投資等方式,  無限制的迂迴進入本國傳播市場,掌握經營權以操控新聞專業,  甚至透過企業併購,壓縮小眾媒體的生存空間,主導本國傳播市場,  則衛廣法第十條將會形同贅文,而上述兩大立法目的,都失去落實的基礎。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77.88 (11/13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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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廣法第10條規定「直接持有」是指股份直接被為外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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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而新聞局在88年2月作出的解釋文「至於外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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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持有部分,則不受限制」還真有點自打嘴巴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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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東方彩視是本國法人,那百慕達或可解釋為間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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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東方彩視真的可以確定是本國人嗎?這是本文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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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彩視與百慕達長期持有的股權超過百分之七十,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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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衛廣法立法意旨,只是88年新聞局做出的解釋文,如今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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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外資合理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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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我認為重點應放在法人的國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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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不違反八八年新聞局對直接、間接持股的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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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3:50, , 14F
hmm...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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