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者:不管撤不撤照 新聞局做了壞示範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13 02:39)推噓7(7推 0噓 4→)留言11則, 2人參與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林濁水前天以其參與立法的身份在蘋果發表的文章,
: 對這個問題的背景因素及利弊說明得相當清楚;
: 以「文化保護論」而言,衛廣法第十條確實是個漏洞,
: 解釋上是否一定須拘泥於狹義形式要件,並不是那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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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是不是護航,還是據實陳述衛廣法第十條確係政治妥協下的漏洞,
自有立院公報可資證明,不必如此予以泛政治化聯想。
至於廖老師的「就法論法」,事實上也不像他講的那麼斬釘截鐵。
首先,所謂「外國人」應如何認定?民法上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外國法人的認定標準,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說:
一、準據法說。非依本國法設立登記者,即為外國法人。
二、住所地說。其主公司設立於外國者,即為外國法人。
三、控制說。實質控制該法人經營權之自然人為外國人者,即為外國法人。
這也就是新聞局要求 TVBS 解釋其最大股東東方彩視是否為空殼公司,
及其董事長梁乃鵬身份問題之原因。蓋採何說不侷限於字面上狹義的形式要件,
應權衡各種解釋方法之利弊,並探求立法者原意;
既然立出這條法的理由是要在吸引外資以促進產業發展,
和保護本國文化利益作一個折衝,則必須思考哪一種解釋途徑最能達成它的目的。
從吸引外資、促進產業發展的角度而言,應該是希望資本來源愈多元愈好,
所以衛廣法第十條並不是指「每一位外國人」,
而是指「所有外國人」直接持股加起來的總數不能過半;
目標是既可開放外國人投資,又可避免寡占,特別是像TVBS這樣的新聞媒體,
資本分散才能限縮每位股東的經營權,確保新聞自由的結構獨立性。
若由本國公益層面考量,則受到外資的干涉愈少愈好,自不待言。
無論欲達成上述兩大目的其中的哪一個,對於「外國人」的解釋,
均宜採實質控制說為佳。因此,外國法人百慕達公司直接占有 TVBS 47% 的股權,
並以占有東方彩視 100% 股權的方式實質控制 TVBS 剩下的 53% 股份,
在此情形下,只要東方彩視或百慕達公司中外國人股東的持股,
超過 TVBS 股權總數的 50%,則依控制說,已構成違反衛廣法第十條的要件。
新聞局的解釋並非毫無道理,倘不如此解釋,使外商得以人頭或轉投資等方式,
無限制的迂迴進入本國傳播市場,掌握經營權以操控新聞專業,
甚至透過企業併購,壓縮小眾媒體的生存空間,主導本國傳播市場,
則衛廣法第十條將會形同贅文,而上述兩大立法目的,都失去落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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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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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77.88 (11/13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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