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評法律人seiku的法學觀念 (下)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二、衛廣法對「外國人」的定義是不是一定要跟公司法一樣?
: 答案也是不一定。不同的法律,規範的目的不一樣,例如所得稅法的規範目
: 的是保障我國賦稅制度的公平健全,所以它的主管機關財政部對「親屬」一詞所
: 作的定義,就和規範私人間生活關係的民法不太一樣;像前面所說的,財政部的
: 定義只要不牴觸所得稅法這部母法當中的規定,所得稅法裡說的親屬,就按照財
: 政部的定義來解釋。
你有看清楚釋字四一五號嗎?
1. 是所得稅的母法對親屬的定義與民法的不同,而不是財政部的解釋
2. 就是因為財政部的解釋抵觸了母法,所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總而言之,這個例子證不到你的論點
「主管機關可以用解釋抵觸其他法律」
: 相同的情況,除非衛廣法條文另有規定,否則新聞局怎麼定義外國人,衛廣
: 法裡的外國人就按照新聞局的定義來解釋。因為,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 曾經提到,這種牽涉到主管機關專業的技術性細節,不必非得要用法律條文的形
: 式加以規定。而且衛廣法和公司法都是由立法院制定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兩
: 者位階一樣高,所以衛廣法裡的外國人即使和公司法說的不太一樣,在適用衛廣
大法關第四四三號,
就是說如果要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
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
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才被宣告違憲
立法機關有授權新聞局自由解釋第十條,或外國人的定義嗎?
衛廣法的定義和「主管機關對衛廣法外國人的定義」位階是不一樣的
所以,你一直拿「新聞局對衛廣法的定義」代換成「衛廣法的定義」
然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在第一個連結就不成立了
: 法的時候依照衛廣法的定義,在適用公司法的時候照公司法的定義,它們沒有互
: 相牴觸的問題;例如TVBS就算違反衛廣法被撤照,不能經營衛星頻道事業,假如
: 它改變經營項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繼續經營的合法公司。
: 當上述問題通通釐清了以後,我們其實就能夠理解,新聞局作為衛廣法的主
: 管機關,它就有權解釋衛廣法條文的意義,而且它不一定要採取和公司法相同的
: 解釋,它自己作的解釋就是一種有效的法律。既然「外國人」這個概念本身就有
: 好幾個不同的定義﹝如準據法說、住所地說、實質控制說﹞,那麼新聞局要採取
: 其中哪一個,單純就法律層面來看,並沒有「違法」的問題;只在政治層面還有
: 討論它是不是「合理」的空間。
所以,應該要把違法和濫權分開討論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也沒有人會說一審法官違法
如何解釋衛廣法,的確是新聞局的權力
但是,新聞局在解釋衛廣法時,
有沒有依據之前新聞局自己的解釋,
有沒有依照學理依據,
有沒有探究立法意旨,
如果以上都沒有,那麼新聞局在TVBS一案,
究竟是依法行政,還是政治考量,自然就有探究的空間
而如果是政治考量,自然就是所謂濫權 (濫權是不一定違法啦)
另外,我對你有點遺憾的是,
你在一開始的文章中,還有一些不太嚴謹的推論
結果到了這幾篇,等於是在耍無賴了
因為「學理上有實質控制一說」
所以「新聞局採實質控制說有學理依據」
學理依據這麼簡單就可以成立啦? 法律人所受的訓練真的是這樣嗎??
: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大家都認為全面開放外資,就算媒體被壟斷也沒關係,
: 新聞局的解釋方法就可能會被批評為不合理;相反的,如果大家認為保護本國的
: 新聞自由很重要,必須限制外資,以免外資的過度介入會妨礙到我國的公共利益
我覺得,你真的很喜歡用你的法律相對優勢的知識,講一些似是而非的話
你是個法律人,還是想要做個法律專家呢?
第一、第十條不是全面開放,它限制了直接投資
第二、它的立法目的是防患「市場」被壟斷,而不是單一公司被壟斷
你在之前的文章信誓旦旦的說壟斷是指單一公司,
被我舉出立法者原文之後就沒有正面回應,
如果真的回不出來,難道不用承認當初自己的錯誤嗎?
還是你覺得只要過一陣子,大家就忘了,你又可以拿出來再講一次
玩那種看誰回到最後一篇的遊戲嗎?
第三、違不違法不是「大家」覺得,而是當初立法者覺得
像這樣的話由你這個法律人講出來,我真是覺得....
: 、甚至是國家安全的話,我們就會支持新聞局的解釋是一種合理的解釋。因此,
: 我們不能曲解法律,說新聞局違法濫權,在尚未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前,先誤導
: 大家的判斷。
為了版友看文方便,我再解釋一下你的邏輯
「因為新聞局是主管機關,所以他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砥觸其他法律也沒有關系」
我對你的攻擊是
1. 新聞局之前已經有過解釋,說tvbs的股份結構合法
2. 砥觸其他法律有關系
3. 壟斷是指市場而不是指單一公司,探究立法意旨,
不限制TVBS的股份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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