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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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89 (加油啊!!)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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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當初商周和蔡兆陽之間的關係才出來的解釋文. 效力應該是讓媒體更自由. 我記得我們老師是說. 509號是讓"真實舉證"責任. 由撰文者轉移到被報導的人. 也就是如果今天記者寫 李蓮英是人妖. 李蓮英必須證明自己不是人妖. 才能告記者. 老師當初教的...因為解釋文 我自己看了半天 也還是覺得很深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inehot (終於退伍了)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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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
(還有33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stbook (antitheist)時間19年前 (2007/03/07 09: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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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演講,. 一直強調509號釋憲文,. 說公眾人物說的話媒體無法去查證,. 只能報導,. 所以就算報導的事情是假的,. 要告也要告那個公眾人物. 媒體則是...怎麼知道是假的?. ...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 年度搞笑發言選 [2005~2007]. ** 為什麼砂石不用空運,省時又可以節省
(還有4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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