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終於退伍了)時間19年前 (2007/03/07 10:0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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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stbook (antitheist)》之銘言: : 今天聽演講, : 一直強調509號釋憲文, : 說公眾人物說的話媒體無法去查證, : 只能報導, : 所以就算報導的事情是假的, : 要告也要告那個公眾人物 : 媒體則是...怎麼知道是假的? : ...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 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 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 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式中,依 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 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9%87%8B%E5%AD%97%E7%AC%AC509%E8%99%9F 附上wiki連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64.171 ※ 編輯: Rinehot 來自: 220.137.64.171 (03/07 10:07)

03/07 10:18, , 1F
好像修到別人的推文了 抱歉@@
03/07 10:1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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