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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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就立法論的部分所提出來的說法即使有討論的空間,. 但還是看不出來你要如何導出因此是法官應受質疑的結論?. 至於有關解釋適用法律的部分,. 你之前一路將行為自由(強制部分)受侵害等同性自由(猥褻部分)受侵害. 的解釋方法,. 已經有版友指出這在學說及實務上都不被普遍接受。. 而現在你更提出強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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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較趕,草草回覆,不周之處請見諒. (1)抓胸接吻是否為猥褻行為?. →若認定事實後採否定看法,自然沒有刑224的問題,不用再往下討論。. (2)不是所有違反意願的行為,都會構成強制猥褻. =輕微的自由意志侵害,不能認為是刑224的強制。. →這沒有爭議。. (3)偷襲行為是對自主權的輕微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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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的定義,從來就不是「致使不能抗拒」. 你google到的,是強盜罪的必要條件。. 強制這名詞,泛指被害人自由意志受到壓抑的情形,. 所以刑法裡沒有哪個要件直接寫「強制」,只有條文名稱會用強制。. 群體生活中有許多難以避免的、抑制個人自由意志的情形。. 如果這所有的強制行為都要處罰,是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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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恕刪. 強制猥褻罪,就如同字面上的意義,要"強制"進行"猥褻"才能成立. 只有強制行為或是只有猥褻行為皆不是強制猥褻罪. 而其中強制的定義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通常會有爭論的地方在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關於這點,前篇推文中的E版友已經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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