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Lea Salonga)時間17年前 (2008/07/01 20:05),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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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inguin ( )》之銘言: : 時間較趕,草草回覆,不周之處請見諒 : (1)抓胸接吻是否為猥褻行為? : →若認定事實後採否定看法,自然沒有刑224的問題,不用再往下討論。 : (2)不是所有違反意願的行為,都會構成強制猥褻 : =輕微的自由意志侵害,不能認為是刑224的強制。 : →這沒有爭議。 : (3)偷襲行為是對自主權的輕微侵害? : ♦法院認屬輕微侵害,甚至不構成自主權的侵害, : 理由是: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業已終了 : →連行使自主權的機會都不給耶... : →手段輕不輕微有討論的空間,依案件事實會有不同心證。 : →一律認定為不構成侵害,係無視自主權被侵害的事實。 : ♦另一個認為屬輕微侵害的理由,可能是考慮搶奪罪的存在 : →趁人不備刺她一刀,跟喊殺後刺她一刀比起來,是比較輕微的傷害? : →趁人走進房間背對你時,把她鎖在房內,是比較輕微的私行拘禁? : →主人睡著時闖入她家,是比較輕微的侵入住居? : 如果這些生命身體自由法益的保護,都不去考慮搶奪和強盜的區分, : 那為何保護身體權和自由權的性自主條文就那麼特別, : 非得把趁人不備的情形,不分輕重一股腦兒全排除適用? : 個人意見是這樣的: : 個案事實不構成本罪的正當性, : 在於行為非猥褻,或者行為的強制作用不相當。 : 偷襲行為可能是輕微的強制,也可能是相當於強暴脅迫的強制, : 其標準應取決於行為本身,而非將「被害人得否防備」摻在強制概念裡面, : 理所當然的認為只要偷襲,就不是刑法禁止的性犯罪。 : 或稀泥的結果,讓不少人無視偷襲行為的攻擊性和多樣性, : 反而認為法秩序裡,一切偷襲猥褻必具有較低的可非難性。 : 這個跳躍式的結論,支持者並沒有提出任何論證過程。 : 而沒有邏輯推演的見解,跟老百姓的「我覺得」是同義詞。 : 那麼,當吾人「我覺得」不同於一般人「我覺得」時, : 是誰該負起說明責任? 雖然你就立法論的部分所提出來的說法即使有討論的空間, 但還是看不出來你要如何導出因此是法官應受質疑的結論? 至於有關解釋適用法律的部分, 你之前一路將行為自由(強制部分)受侵害等同性自由(猥褻部分)受侵害 的解釋方法, 已經有版友指出這在學說及實務上都不被普遍接受。 而現在你更提出強制行為的成立不需要考慮被強制一方的因素, 恕我無知,不過我之前尚未看過這樣的說法, 由你的文字中仍看不出這種說法的合理性, 你僅提出這樣解釋強制行為就可以處罰, 卻無意於解釋為什麼要處罰你定義的那種強制行為及妨害性自主行為。 依你曾經使用的一些術語來判斷, 你應該對法學不陌生, 那麼在提出這種詮釋時, 為什麼不花時間處理一下這樣解釋強制這個客觀要素之後, 可能引發的其他立法目的、犯罪構成理論、甚至是比例原則上的問題呢? 而且你不只一次將本次新聞實際發生的, 在被害者睡眠時的偷襲行為, 定性為暴力的、具攻擊性的, 來符合你想要提出的架構, 我以為,不論是判決理由或學說討論上, 都是先排除了暴力或攻擊性的行為的存在, 才使得評價趁其不備的行為可非難性有其意義, 如果行為本身已經具有危險性了, 再來說不去非難它有所不當, 自然有道理, 但很明顯地不是本案的事實情況, 所以如果你想要藉此機會順便宣揚你對刑法條文的新詮釋, 這還是跟本案的法官有什麼可議之處沒有關係。 (不好意思岔個題) 我更無法理解的是你在之前的文章有彰化會這樣判, 台北某院就不會的言論, 這實在是令人費解, 難不成你認為這與法官在地理上的出身有關? 我想彰化地院有多少法官是彰化人, 台北諸院又有多少法官是台北人, 是不是請你先參考一下, 而無論如何不應該是理解這次事件需要考慮的。 又或者你的意思在於北彰民風不同, 那麼請你別以台北人對性自主意涵之理解來否定彰化的, 更不用說這種多半在現實上不存在的差別也與法益應受保障的程度沒有關係。 我相信你應該沒有什麼特別的負面意思, 不過實在有讓人聯想的空間, 又或者是我自己誤解了。 言歸正傳, 而假如你對法學原本沒有深入的理解, 你可以利用你不多的時間更深入去看看在相關條文的討論上, 學界肯定或否定刑法§224條修正條文的具體論證和理由, ^^^^^^^^^^^^^^ 此外請務必你意識到這類事件都還涉及到法官依法審判原則、罪刑法定主義、 控訴原則等等憲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上位法律原則。 我國的實務意見在法律的觀點上的確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 這絕對是可受公評之事。 但如果對實務意見的質疑是基於個人說理不足, 或者枉顧其他解釋規則的理解, 又或是對其的質疑是基於一種想制裁人卻無法律可用的強烈動機, 也許反而比較屬於一種和稀泥的論理方式。 至少,這不是法律為了盡到司法在法治國家所必須滿足的機關義務, 所能容忍的論理方式。 這類新聞所以應受批評之處也在於, 為了自己的新聞效果而犧牲司法(被報導對象)的形象, 手段是將一個司法不應去迎合, 甚至反而堅絕要去避免的要求強加於其上, 那便是大眾的喜好。 如果媒體在類似事件無法成立《刑法》但可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前提下, 處理的方法是呼籲檢察官勿濫為起訴、 或呼籲被害人積極提出告訴、 或提醒社會大眾此二法之間的異同關係, 或以專題的方式訪問學界對如此立法方式的意見, 甚至是附帶解釋法官受各種法律原則之限才做此判決的法律原則有什麼意義, 凡此種種, 都不會使得這類新聞淪為受批評的目。 相反地, 我們還是比較常看到, 一旦有任何機會可以在群眾中炒作一種「司法不公」的假象時, 媒體便見獵心喜。 例如前不久蕭揚龍更審無罪的新聞, 媒體的處理方式一方面較為冷靜, 另一方面則對其中可能牽涉到的無限期羈押人權問題(同時也是憲法、刑訴 問題)沒有任何敏感度。 最後,如果你是真正熱心於我國司法的健全, 那麼也建議你正視一下媒體這種攻擊司法形象時, 所採用的方式所帶來的問題, ──攻擊那些雖然符合法律原則, 但不符合其自我宣稱的人民觀感的判決: 也就是將合乎直覺或情緒, 而非合法做為評斷司法的標準── 那麼我國憲政及法治文化的基礎, 正在被媒體及大眾自我消融動搖。 這對司法來說恐怕是更值得憂心的媒體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64.93 ※ 編輯: RookieRun 來自: 124.11.64.93 (07/01 20:06)

07/01 20:33, , 1F
好吧。你把我沒主張過的硬套在我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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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33, , 2F
又提了學者不曾主張過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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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來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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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我們待的是不同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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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35, , 5F
那麼,我就不浪費各位的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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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莫怪,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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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0:48, , 7F
雖然不能很懂 但感謝各位的發言
07/01 20:4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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