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8/07/01 18: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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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178 (阿魯巴原蟲)》之銘言: : 其實你的見解 也是某些學者的見解 我認為並不洽當 : 因為你把所謂的性自主權看成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犯 : 學者過度闡釋自由意志的侵犯 搞到後來 : 變成被害人腦子想什麼 就構成什麼犯罪的誅心論 : 事實上所謂的侵犯自由意志 在操作強制猥褻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 從哪裡看出來 : 就是要從客觀侵害程度、方式來看 這才是根源所在 : 但是 : 國內某些學者的心態似乎以為這樣操作強制猥褻的客觀構成要件 : 太過物化性自主的概念 太過丟臉 所以上綱自由意志的概念來填補這個空缺 : 其實這樣也不是不可以 只要可以操作就好 : 如果覺得像是強迫人家聽黃色笑話也要用刑法處罰的話 這樣也沒什麼不可以 : 事實上也因為你採取上述這種論點 因此 下面就舉了十分奇怪又不適當的例子 : : ♦另一個認為屬輕微侵害的理由,可能是考慮搶奪罪的存在 : : →趁人不備刺她一刀,跟喊殺後刺她一刀比起來,是比較輕微的傷害? : : →趁人走進房間背對你時,把她鎖在房內,是比較輕微的私行拘禁? : : →主人睡著時闖入她家,是比較輕微的侵入住居? : : 如果這些生命身體自由法益的保護,都不去考慮搶奪和強盜的區分, : : 那為何保護身體權和自由權的性自主條文就那麼特別, : : 非得把趁人不備的情形,不分輕重一股腦兒全排除適用? : 對傷害罪這種身體法益來說 重點在於受傷的程度、部位 : 尤其該罪構成要件又沒有「強制」 不知道這和是不是趁人不備有什麼關係 : 侵入住居也是一樣的道理 : 至於私行拘禁 拿背對行為人當例子 其實是引喻失義 : 因為實際上 被害人會有轉過來開門的時候 : 比較好的例子是 行為人把被害人鎖住兩秒鐘後再打開門 : 這時候我們就可以來討論 這樣是不是也構成私行拘禁 : 強制猥褻中「強制」的爭議就在這裡 所以你的意思是,猥褻後被害人必然若無其事, 所以其強制正如同她在不知情的時候房間鎖住又打開一般輕微? 這些例子當然奇怪,問題是何以把妨害性自主用趁人不備來限縮就不奇怪? 當然,如果你認為強制猥褻的保護法益不是自由意志, 那我可以理解你的說法。 : 你說其標準應該取決於行為本身,而非將「被害人得否防備」摻在強制概念裡面 : 問題在於「被害人得否防備」(一般人標準)正是「行為本身」的一種態樣 是的,當然。 我反對的是強制嚴重與否,以得否防備來二分? : 這不是和稀泥 如果這種指控是真的話 : 強制性交的規定 甚至其他犯罪的規定 都是和稀泥 : 我們也可以指摘 : 「法秩序裡,一切『沒有插進去的行為』必具有較低的可非難性」叫和稀泥 : 因為SM式的強制猥褻比某些強制性交更具有攻擊性和多樣性 : 我們也可以指摘 : 「法秩序裡,一切『把人殺死』必具有較低的可非難性」叫和稀泥 : 因為把人慢慢打成植物人比一刀砍死更具有攻擊性和多樣性 : 部分學者一直不願意承認的是 強制猥褻中的強制 : 其實就是 怎麼摸 的問題(其實猥褻這個概念也差不多 於此不贅) : 逸脫了這個概念 僅靠自由意志來演譯 本罪就會像脫疆野馬 沒有局限 : 而更重要的(如果這個議題和媒亂相關) 也是我之前推文講的 : 縱使我上述的說法 差不多也是法院的看法 這些學者不採 : 你也不同意 : 涉及的也是學說的爭議 法院有他自己的一套學說 : 法院並沒有發明一個無法運作的制度 或是用錯誤的邏輯演譯 沒有不敬的意思。我的質疑是, 這些判決自個兒說侵害自主權是強制猥褻的強制標準, 那麼,你的實務架構是指什麼? -- 處在黑暗中, 將會被黑暗淹沒... 走到陽光下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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