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 引述《mu178 (阿魯巴原蟲)》之銘言:
: 其實你的見解 也是某些學者的見解 我認為並不洽當
: 因為你把所謂的性自主權看成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犯
: 學者過度闡釋自由意志的侵犯 搞到後來
: 變成被害人腦子想什麼 就構成什麼犯罪的誅心論
: 事實上所謂的侵犯自由意志 在操作強制猥褻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 從哪裡看出來
: 就是要從客觀侵害程度、方式來看 這才是根源所在
: 但是
: 國內某些學者的心態似乎以為這樣操作強制猥褻的客觀構成要件
: 太過物化性自主的概念 太過丟臉 所以上綱自由意志的概念來填補這個空缺
: 其實這樣也不是不可以 只要可以操作就好
: 如果覺得像是強迫人家聽黃色笑話也要用刑法處罰的話 這樣也沒什麼不可以
: 事實上也因為你採取上述這種論點 因此 下面就舉了十分奇怪又不適當的例子
: : ♦另一個認為屬輕微侵害的理由,可能是考慮搶奪罪的存在
: : →趁人不備刺她一刀,跟喊殺後刺她一刀比起來,是比較輕微的傷害?
: : →趁人走進房間背對你時,把她鎖在房內,是比較輕微的私行拘禁?
: : →主人睡著時闖入她家,是比較輕微的侵入住居?
: : 如果這些生命身體自由法益的保護,都不去考慮搶奪和強盜的區分,
: : 那為何保護身體權和自由權的性自主條文就那麼特別,
: : 非得把趁人不備的情形,不分輕重一股腦兒全排除適用?
: 對傷害罪這種身體法益來說 重點在於受傷的程度、部位
: 尤其該罪構成要件又沒有「強制」 不知道這和是不是趁人不備有什麼關係
: 侵入住居也是一樣的道理
: 至於私行拘禁 拿背對行為人當例子 其實是引喻失義
: 因為實際上 被害人會有轉過來開門的時候
: 比較好的例子是 行為人把被害人鎖住兩秒鐘後再打開門
: 這時候我們就可以來討論 這樣是不是也構成私行拘禁
: 強制猥褻中「強制」的爭議就在這裡
所以你的意思是,猥褻後被害人必然若無其事,
所以其強制正如同她在不知情的時候房間鎖住又打開一般輕微?
這些例子當然奇怪,問題是何以把妨害性自主用趁人不備來限縮就不奇怪?
當然,如果你認為強制猥褻的保護法益不是自由意志,
那我可以理解你的說法。
: 你說其標準應該取決於行為本身,而非將「被害人得否防備」摻在強制概念裡面
: 問題在於「被害人得否防備」(一般人標準)正是「行為本身」的一種態樣
是的,當然。
我反對的是強制嚴重與否,以得否防備來二分?
: 這不是和稀泥 如果這種指控是真的話
: 強制性交的規定 甚至其他犯罪的規定 都是和稀泥
: 我們也可以指摘
: 「法秩序裡,一切『沒有插進去的行為』必具有較低的可非難性」叫和稀泥
: 因為SM式的強制猥褻比某些強制性交更具有攻擊性和多樣性
: 我們也可以指摘
: 「法秩序裡,一切『把人殺死』必具有較低的可非難性」叫和稀泥
: 因為把人慢慢打成植物人比一刀砍死更具有攻擊性和多樣性
: 部分學者一直不願意承認的是 強制猥褻中的強制
: 其實就是 怎麼摸 的問題(其實猥褻這個概念也差不多 於此不贅)
: 逸脫了這個概念 僅靠自由意志來演譯 本罪就會像脫疆野馬 沒有局限
: 而更重要的(如果這個議題和媒亂相關) 也是我之前推文講的
: 縱使我上述的說法 差不多也是法院的看法 這些學者不採
: 你也不同意
: 涉及的也是學說的爭議 法院有他自己的一套學說
: 法院並沒有發明一個無法運作的制度 或是用錯誤的邏輯演譯
沒有不敬的意思。我的質疑是,
這些判決自個兒說侵害自主權是強制猥褻的強制標準,
那麼,你的實務架構是指什麼?
--
處在黑暗中, 將會被黑暗淹沒...
走到陽光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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