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guinguin ( )時間17年前 (2008/06/30 17:42)推噓7(7推 0噓 35→)留言42則, 5人參與討論串6/9 (看更多)
※ 引述《narnic (霹靂無敵大西瓜)》之銘言:
: 強制猥褻罪,就如同字面上的意義,要"強制"進行"猥褻"才能成立
: 只有強制行為或是只有猥褻行為皆不是強制猥褻罪
: 而其中強制的定義為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通常會有爭論的地方在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關於這點,前篇推文中的E版友已經有提出
: 強制的意義解釋可以參考「搶奪」、「強盜」這兩者的不同點
: 搶奪和強盜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強制"與否,可粗略地表示成
: 搶奪:不當取得對方財物,對方當下有察覺,但是來不及反應
: 強盜:使對方"不能抗拒"的情況下,不當取得對方財物
: 簡單的說,強制與否,就在於是否使對方"不能抗拒"
: 而來不及抗拒或反應並不算在不能抗拒的範圍內
: 所以說,強制中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實並不是指對方願不願意
: 而是指是否有使對方「不能抗拒」的情況
: 在路上看到正妹,突然伸出鹹豬手摸對方屁股,對方並非不能抗拒,所以不是強制
: 躲在陰暗處,看到正妹前來,突然跳出來將鹹豬手觸摸對方下體兩秒
: 對方並非不能抗拒,所以不是強制
: 趁著大搶購的時候偷摸垂涎已久的隔壁美麗人妻乳房十秒
: 別說對方是否不能抗拒,連有沒有察覺都是個問題,所以不是強制
: 以上這些,很明顯的都有猥褻事實,但是並不太符合強制條件
: 所以強制猥褻罪一般而言很難成立
強制的定義,從來就不是「致使不能抗拒」
你google到的,是強盜罪的必要條件。
強制這名詞,泛指被害人自由意志受到壓抑的情形,
所以刑法裡沒有哪個要件直接寫「強制」,只有條文名稱會用強制。
群體生活中有許多難以避免的、抑制個人自由意志的情形。
如果這所有的強制行為都要處罰,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所以不同的犯罪類型,會有不同程度的強制要求。
例如強盜罪的強制,要求比較高,須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強制罪的要求就低多了,連拔鑰匙之類的,都構成強制罪。
而對於強制猥褻罪,套句彰化地院的標準,是「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
有的行為對自由意志的妨礙很輕微→例如不上床就分手這種鬼話
有的行為無從界定為強制→例如盯著人家胸部猛瞧
上列行為確實不足以壓制性自主決定權,對此也沒人會有意見。
有問題的是,
只因為財產犯罪裡有「搶奪財物」這個類型,
所以性犯罪裡的強制概念,就要排除「偷襲身體」這種行為嗎?
...這是典型的拿明朝劍斬清朝官
也許正因為部份法律人把「財產侵害」的條文,硬是套在「性犯罪」的概念上,
才會產生抓胸強吻是「輕微」侵害性自主決定權的奇妙見解。
老話一句,
以被害人來不及反應,來推論對性自主權的壓抑不嚴重,
並沒有任何邏輯上或經驗法則上,可以自圓其說的根據。
: 很明顯的,這次記者刻意忽略法律爭議點
: 也刻意忽略強制猥褻罪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甚至還刻意扭曲法律意義
: (強制的定義以及解釋是我google到的,記者搜尋資料能力不可能比我還差)
: 只想將讀者引導至「法官腦殘,人民血尿」這種結論
: 這不譴責記者,說不過去啊
類似案件在北部某院審理,結論不會是強制猥褻無罪;
彰院的見解,如果連法律同業間都覺得可議,
我想法官該被檢視的程度應該是高於記者的。
--
處在黑暗中, 將會被黑暗淹沒...
走到陽光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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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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