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兵特戰」傷兵多 一季就喊卡

看板FTV (民視)作者 (R1)時間15年前 (2011/05/31 09:28), 編輯推噓5(506)
留言1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郝孝祖昨強調,「特戰」非提前結束:「本來的規畫,就不可能像『新兵』播那麼長,但 : 應該至少會做滿13集。」劇組現在主拍傘訓,未來國軍支援告一段落後,則會轉拍山訓, : 預計在台北、桃園等山區取景。 問個問題,我記得法條有規定一般民人是不得穿有階級+姓名的軍裝的, 我以未來不支援仍持續拍攝的論點來看, 那劇組要怎麼拍,學員就算了,教官呢? 只要有跟國防部有申請就ok? 還是虛構的就無所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250.55

05/31 09:51, , 1F
沒有法條....
05/31 09:51, 1F
有吧... 妨害秩序罪 http://tinyurl.com/3lkodk9 補連結 妨害秩序足以阻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刑法分則特於第七章明定處罰。綜其主要犯罪形 態有下列各端: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 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二、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乃前罪之 延伸,但自成獨立形態,是為聚眾強脅罪,一稱騷擾罪(二五○條)。三、以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是為恐嚇公眾罪(一五一條)。四、以 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是為妨害集會罪(一五二條)。五、以文字 、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煽惑他人犯罪。(二)煽惑他人違 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是為煽惑罪(一五三條)。此外,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 紀律或逃叛者(一五五條),亦為煽惑罪之另一形態。六、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 訟者,是為包攬詞認罪(一五七條)。其以挑唆包攬為常業者,處罰從重(同前)。七、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是為侮辱國徽國 旗罪(一六○條)。八、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 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其 遺像者,是為悔辱 國父遺像罪(同前)。刑法更就參與犯罪結社(一五四條)、私招軍 隊(一五六條)、僭行公務員職權(一五八條),及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一五九條)分 別規定罪名。各罪之法定本刑最重者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忠謨) 感謝指正@@ ※ 編輯: rescuestrike 來自: 118.161.250.79 (05/31 10:19)

05/31 10:20, , 2F
覺得自己的推文有點引戰,刪掉XD
05/31 10:20, 2F

05/31 10:58, , 3F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應該是配合其他犯罪事證才成立吧
05/31 10:58, 3F

05/31 10:59, , 4F
例如假借公務員名義行使職權等等
05/31 10:59, 4F

05/31 11:05, , 5F
拍戲的話主觀構成要件不會該當的啦
05/31 11:05, 5F

05/31 11:08, , 6F
假設國防部不同意也不犯法嗎?
05/31 11:08, 6F

05/31 12:17, , 7F
你演警察也不需要警政署同意阿
05/31 12:17, 7F

05/31 13:55, , 8F
拍海角七號有經過郵局同意嗎
05/31 13:55, 8F

05/31 13:57, , 9F
不過演條伯,現在他們都會故意把車輪塗黑,就沒有"服章
05/31 13:57, 9F

05/31 13:58, , 10F
"的問題,也順便可以賣去對岸
05/31 13:58, 10F

08/17 12:02, , 11F
假設國防部不同意也不犯 https://muxiv.com
08/17 12:02, 11F
文章代碼(AID): #1Dv4GgAW (FTV)
文章代碼(AID): #1Dv4GgAW (F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