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月薪嬌妻裡的事實婚姻

看板Japandrama (日劇)作者 (the gift of life)時間9年前 (2017/01/12 18:00), 9年前編輯推噓3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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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cyt2081 (腦包鷹逃之妖妖)》之銘言: : 事實婚姻這個東西在台灣是不合法的吧? : 不過看完之後 : 我覺得這個制度很棒呢因為手續很簡單 : 沒看月薪的人應該和我之前一樣不知道有這個制度 : 網上還有歸納事實婚姻的好處 : 但關於這個的資料還是很少 : 今天追完十一集了我內心很澎湃 : 害我突然好想跟喜歡的人提這個想法哈哈哈哈哈XDDD 日本事實婚和婚姻在程序上的不同, 就是事實婚不必辦理登記、不必遷戶籍、不必改姓這三點, 日本人由於沒有沒有身分證,在租屋或辦手機時, 需要證明身分和居所而必須出示的證件叫住民票。 而事實婚就是有意以夫妻身分關係共同生活, 卻因特定因素(不想遷戶籍或改姓)不想做結婚登記的兩人, 在申請住民票時,容許其中一方以未屆妻或夫的名義登錄, 對外證明兩人有作為夫妻的意思,以及同居的事實。 所謂的入籍,就是把戶籍地從原生家庭遷到夫家, 台灣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妻子的戶籍可以維持在娘家, 同時配偶雙方也都不必改從對方姓氏。 所以基本上我們可以這樣想:日本事實婚所做的住民票登錄, 具有公示效力,程序上相當於只是不必改姓及入籍的婚姻登記, 但是,它比較側重賦予共同生活所需的保障和便利, 像是成立家屬關係、互負扶養和忠貞義務、家事債務及生活費分擔、 社會保險資格與婚姻相同、分手也擁有財產分配及贍養費請求權等。 但是如果是像這幾年同志家庭所訴求的, 配偶雙方均擁有子女的親權、互相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 繼承遺產或是享有稅賦上的配偶扣除額等權利上, 沒有結婚登記的事實婚是不受這些保障的。 至於台灣有沒有事實婚,答案其實算是有。叫做事實上夫妻。 例如,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 ……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 也承認事實上夫妻分手有贍養費請求權。 最高法院104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按所謂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 前者,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 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 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雖然這些都只是個別法庭就個案所做的判決,並非成文法源, 但我國法律在實務上這些判決先例,對後續的司法個案仍具有相當大的拘束力; 問題在於,如果每對事實上夫妻都要上法庭才能取得應有的權利,很不經濟, 所以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理由書認為: 「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 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 鑒於上開伴侶與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之相似性, 立法機關自得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等情, 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 2013年伴侶盟提出的伴侶法草案,就是事實婚的法制化, 只是不限異性伴侶,而是不分性別的兩人以類似配偶形式的意思, 有意長期經營,並已有共同生活事實,都應該平等受到伴侶法的保障。 換言之,就和大家對月薪嬌妻這部戲中所做的事實婚討論一樣, 異性伴侶除了選擇婚姻以外,如果也能受到事實婚的保障會更好, 那麼伴侶法就不該被拿來作為限制同性伴侶結婚的同志專法來制定。 同理,若異性伴侶可自由選擇要走入婚姻或以事實婚的型態共同生活, 就不該限制同性伴侶除了伴侶法外,也能選擇享有更高保障, 同時負擔更大義務的法律上婚姻。 (我本來只是想來看一下劇情討論而已...orz) --                     Wer mit Ungeheuern kämpft, mag zusehn,                     dass er nicht dabei zum Ungeheuer wird.                   Und wenn du lange in einen Abgrund blickst,                     blickt der Abgrund auch in dich hine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47.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drama/M.1484215241.A.31B.html

01/12 18:12, , 1F
我好奇的是平匡也是租屋 為什麼他可以給別人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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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入籍,所以選擇事實婚避免入籍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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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屋也可設戶籍,不然買不起房子的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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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戶籍也不是建立在有土地/房屋所有權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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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也可以啊,只是台灣都亂搞幫房東省稅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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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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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會叫你出多出來的那部分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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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8:52, , 8F
長知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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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房東的籍會跟稅金有關嗎?不是要向房東索取收據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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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房東才會產生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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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客設籍後都會去申請租屋補貼 房東有租金收入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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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租賃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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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業:試論日本之事實婚與台灣制度之異同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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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還沒成為判例前,都不算有拘束力,只能算有說服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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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9:26, , 16F
長知識了 這篇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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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客入籍後就不適用自用住宅 如果房東有在上班 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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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應該會被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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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9:55, , 19F
原po是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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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9:58, , 20F
太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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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呀,所以有些房東會禁止房客把戶籍遷到租屋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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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繳更多稅,回應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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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具有如婚姻生活共同意思」舉證上就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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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申請租屋津貼跟抵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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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類婚姻走法院即使贏了 真的也只有「適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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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 詳細可以看判決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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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檯面(登記戶籍)就變鐵証了 國稅局就有可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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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不請津貼和抵稅也沒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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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0:23, , 29F
不過也可以硬凹朋友設籍在我家之類的 但信不信就不知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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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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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1:11, , 31F
這篇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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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1:22, ,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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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1:24, , 33F
其實最主要是房屋稅,非自用住宅稅捐處一定查的到。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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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補的稅比房屋稅補繳&房屋使用用途被稅捐處強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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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還不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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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判決太吃法官了,萬一今天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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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麼久以來,也只有幾例是有,沒有的例應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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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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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21, ,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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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49, , 40F
專業推 長知識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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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1:26, , 41F
推~好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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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2:27, , 42F
推 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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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4:02, , 43F
那種透天改建隔套房的 ㄧ棟租金收入隨便也ㄧ兩百萬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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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4:54, , 44F
此篇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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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42, , 45F
法律系的浮出水面了。「從月薪嬌妻一劇探討台灣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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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1:30, , 46F
認真給推,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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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5:58, , 47F
好專業,長知識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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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8:26, , 48F
專業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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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08:46, , 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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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2:01, , 50F
透天一間讓你有十個房間,一間收5000,一年才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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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一定都是滿租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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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是中南部價 我家附近的四樓透天改格20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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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不滿租看外面停多少台車和晚上燈亮幾盞就大概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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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除了台北、新北以外的價吧,沒到中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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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桃園就是差不多5000上下,學生租不起太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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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也是屋況環境好點的基本七千起跳 而且說的是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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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向的 學生幹嘛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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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chter (1.171.60.39), 01/16/2017 1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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