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三)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3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公司法沒有規定本國公司的外資比例,
: 可是他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
: 因此,倘若衛廣法對於外國法人的定義和公司法不同,
: 那當然是「同一事項」有所抵觸
請勿將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法人」的概念混為一談。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如果公司法的外國公司等於外國法人,請問:
沒有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
卻是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就不是外國法人嗎?
難道這樣的公司會變成本國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其次,外國人包括外國公司,並不表示外國公司等於外國人。
這是很簡單的高一數學邏輯。圖示如下:
┌已認許→外國公司﹝公司法第四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外國法人┤ └未認許→非合法公司
外國人┤ └在中華民國境外營業的外國公司
└外國自然人
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
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所以沒有 LLD 版友「想當然耳」的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在這裡,LLD 版友對同一事項的認定,正犯了邏輯上所謂的「構成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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