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三)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7 06: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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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公司法沒有規定本國公司的外資比例, : 可是他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 : 因此,倘若衛廣法對於外國法人的定義和公司法不同, : 那當然是「同一事項」有所抵觸  請勿將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法人」的概念混為一談。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如果公司法的外國公司等於外國法人,請問:  沒有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  卻是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就不是外國法人嗎?  難道這樣的公司會變成本國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其次,外國人包括外國公司,並不表示外國公司等於外國人。  這是很簡單的高一數學邏輯。圖示如下:                    ┌已認許→外國公司﹝公司法第四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外國法人┤         └未認許→非合法公司  外國人┤    └在中華民國境外營業的外國公司     └外國自然人  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  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所以沒有 LLD 版友「想當然耳」的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在這裡,LLD 版友對同一事項的認定,正犯了邏輯上所謂的「構成謬誤」。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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