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三)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2: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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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 :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 :  如果公司法的外國公司等於外國法人,請問: : :  沒有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 : :  卻是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就不是外國法人嗎? : :  難道這樣的公司會變成本國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 公司法的外國公司是外國法人, : 難道外國法人就一定要是公司法的外國公司嗎? : 連這種基本邏輯的若A則B,若B不一定則A都不懂, : 唉.....  既然你知道A→B≠B→A,那就更證明了 LLD 版友完全看不懂我的文章。  我提出的疑問句,就是要證明上述原命題為真,逆命題未必為真的道理。  亦即,公司法定義了外國公司,不等於公司法有定義外國法人。  我前文也寫得很清楚:「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  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呵,我這不就是在說明A→B≠B→A嗎?  LLD 版友截斷我的文章,故意忽略我已證成的邏輯,再把我說過的話拗成我不懂,  這樣的討論水準,恕我直言,實在太糟糕了。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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