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三)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2:45)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 :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 : 如果公司法的外國公司等於外國法人,請問:
: : 沒有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
: : 卻是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就不是外國法人嗎?
: : 難道這樣的公司會變成本國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 公司法的外國公司是外國法人,
: 難道外國法人就一定要是公司法的外國公司嗎?
: 連這種基本邏輯的若A則B,若B不一定則A都不懂,
: 唉.....
既然你知道A→B≠B→A,那就更證明了 LLD 版友完全看不懂我的文章。
我提出的疑問句,就是要證明上述原命題為真,逆命題未必為真的道理。
亦即,公司法定義了外國公司,不等於公司法有定義外國法人。
我前文也寫得很清楚:「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
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呵,我這不就是在說明A→B≠B→A嗎?
LLD 版友截斷我的文章,故意忽略我已證成的邏輯,再把我說過的話拗成我不懂,
這樣的討論水準,恕我直言,實在太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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