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三)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麻將人格)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1: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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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公司法沒有規定本國公司的外資比例, : : 可是他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 : : 因此,倘若衛廣法對於外國法人的定義和公司法不同, : : 那當然是「同一事項」有所抵觸 :  請勿將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法人」的概念混為一談。 請尋其本 1. TVBS的股東東方彩視,是不是公司法上的本國公司? 是。 2. 公司是不是法人? 是 3. 按照你的定義,新聞局是不是要把東方彩視定義成外國人? 是。 4. 所以新聞局對東方彩視國籍的定義,是不是和公司法不同? 是。 我是不太懂你接下來講的什麼高一邏輯啦, 我只知道跟本案沒什麼關係 :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  如果公司法的外國公司等於外國法人,請問: :  沒有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 :  卻是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就不是外國法人嗎? 公司法的外國公司是外國法人, 難道外國法人就一定要是公司法的外國公司嗎? 連這種基本邏輯的若A則B,若B不一定則A都不懂, 唉..... :  難道這樣的公司會變成本國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  其次,外國人包括外國公司,並不表示外國公司等於外國人。 :  這是很簡單的高一數學邏輯。圖示如下: :                    ┌已認許→外國公司﹝公司法第四條﹞ :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     ┌外國法人┤         └未認許→非合法公司 :  外國人┤    └在中華民國境外營業的外國公司 :     └外國自然人 :  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 :  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  所以沒有 LLD 版友「想當然耳」的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  在這裡,LLD 版友對同一事項的認定,正犯了邏輯上所謂的「構成謬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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