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 TVBS 股權爭議 (三)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公司法沒有規定本國公司的外資比例,
: : 可是他有規定什麼叫外國公司,
: : 因此,倘若衛廣法對於外國法人的定義和公司法不同,
: : 那當然是「同一事項」有所抵觸
: 請勿將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法人」的概念混為一談。
請尋其本
1. TVBS的股東東方彩視,是不是公司法上的本國公司? 是。
2. 公司是不是法人? 是
3. 按照你的定義,新聞局是不是要把東方彩視定義成外國人? 是。
4. 所以新聞局對東方彩視國籍的定義,是不是和公司法不同? 是。
我是不太懂你接下來講的什麼高一邏輯啦,
我只知道跟本案沒什麼關係
: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 如果公司法的外國公司等於外國法人,請問:
: 沒有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
: 卻是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就不是外國法人嗎?
公司法的外國公司是外國法人,
難道外國法人就一定要是公司法的外國公司嗎?
連這種基本邏輯的若A則B,若B不一定則A都不懂,
唉.....
: 難道這樣的公司會變成本國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 其次,外國人包括外國公司,並不表示外國公司等於外國人。
: 這是很簡單的高一數學邏輯。圖示如下:
: ┌已認許→外國公司﹝公司法第四條﹞
: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 ┌外國法人┤ └未認許→非合法公司
: 外國人┤ └在中華民國境外營業的外國公司
: └外國自然人
: 很明顯的,規定什麼是合法的外國公司,不等於規定什麼叫外國人,
: 不屬於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不必然就變成本國人,
: 它還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
: 因此衛廣法跟公司法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對「同一事項」作規定,
: 所以沒有 LLD 版友「想當然耳」的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 在這裡,LLD 版友對同一事項的認定,正犯了邏輯上所謂的「構成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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