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三論法律人seiku法學觀念 (一)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海德堡學生王子)時間19年前 (2005/11/28 23: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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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  不過看到版上還是有熱心版友持續關注此一議題, : :  某些法律概念還是有澄清的必要,以免討論的方向變得似是而非、以訛傳訛。 : :  本案縱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然而 TVBS 股權結構的問題不正是進行式嗎? : :  不管新聞局是否變更解釋,它願意改正就沒問題了,不是嗎? : 那麼,我退一百萬步來說,就算新聞局真的有正當性改變解釋(當然我覺得沒有) : 那他憑什麼對TVBS罰一百萬? : 難道他要對TVBS說:「因為你在我的解釋改變之前,依我改變之前的解釋行事, :           所以我要懲罰你?」 : 用法律的語言來說,新聞局的行為已經是釋字六○五號曾有田大法官 : 協同意見書中說的「真正溯及既往」 : seiku啊seiku,這一點你又要當作沒看到了對吧?  此次再度印證了 LLD 版友真的不會看法律文,  他把曾有田大法官的見解完全弄反了。  請先看看曾有田大法官怎麼說:    「後者﹝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法令公布施行後,對前已開始迄未完結之事                               ‧‧‧‧  實,向將來發生效力,亦即新法將法律效果的發生,連結到其公布施行前既存之                             ‧‧‧‧‧‧‧‧  事實;而前者﹝真正溯及既往﹞則指法令公布施行後,回溯對前已完結之事實回  ‧‧  溯生效。」  TVBS 在新聞局開罰前,資本結構改變了嗎?沒有!  它到現在的股東都還是香港百慕達,以及百慕達 100% 投資的東方彩視,  所以它的股權結構事實仍在進行中,並未「完結」,而新聞局的罰鍰舉動,  是曾大法官說的:「對前已開始迄未完結之事實,向將來發生效力,  亦即新法將法律效果的發生,連結到其公布施行前既存之事實」。  這叫做「不真正溯及既往」!  曾大法官又說:    「法律溯及既往之概念應僅限於法律回溯對施行日期前已完結之事實生效。」    「至於行政或司法機關適用法令涉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所採取之見解,依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尚非本院所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  可見 LLD 版友不但假裝沒看到曾大法官說新聞局的見解不受違憲審查,  連有看到的地方都把它看顛倒;從今年三月換照審查起,  新聞局便屢次針對 TVBS 股權結構的適法性疑慮,發函要求說明,  到了十一月才作出處分,恐怕 LLD 版友也假裝沒看到吧。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177
文章代碼(AID): #13YoSNp9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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