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論法律人seiku法學觀念 (一)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 我認為在網路上找人 PK 並沒有什麼意義,涉及人身攻擊尤不可取,
這樣的意義在於,有些學有專精的法律人,
他有相對優勢的法律知識,卻不把它用在體察立法真意
反而是文過飾非,將法律塑造成一種「主管機關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的面貌
能夠讓網友看清這些人的背後動機,基本上還是有意義的
另外,這邊既然是媒抗版,討論的又是登在媒體上的投書
看看這些投書有沒有達到媒抗版的要求,還是像某些記者一樣,
斷章取義刻意誘導,也是符合版旨的一件事
: 不過看到版上還是有熱心版友持續關注此一議題,
: 某些法律概念還是有澄清的必要,以免討論的方向變得似是而非、以訛傳訛。
: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因此倘若照你說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解釋的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下級機關有拘束力
: : 那麼TVBS沒有違法,可說毫無疑義了
: : 就算新聞局今天要改變這個解釋,根據信賴保護原則,
: : 也不應該說解釋改變之前股權結構有任何違法,其理甚明
: : 我一直不願意提這一點出來,因為我覺得在探討tvbs一案時,
: : 應該是從學理解釋的角度去分析,
: 本案縱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然而 TVBS 股權結構的問題不正是進行式嗎?
: 不管新聞局是否變更解釋,它願意改正就沒問題了,不是嗎?
那麼,我退一百萬步來說,就算新聞局真的有正當性改變解釋(當然我覺得沒有)
那他憑什麼對TVBS罰一百萬?
難道他要對TVBS說:「因為你在我的解釋改變之前,依我改變之前的解釋行事,
所以我要懲罰你?」
用法律的語言來說,新聞局的行為已經是釋字六○五號曾有田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中說的「真正溯及既往」
seiku啊seiku,這一點你又要當作沒看到了對吧?
: 再者,變更解釋和修法一樣,是法秩序中常見的情況,
: 有沒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還要看它所保護的是公益或私益;
: 在釋字第六○五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就指出:
: 「其實只有在之前法令並未規定的情形,因為人民對新法的法信賴完全不存
: 在,所以才需要絕對不溯既往原則,以避免人民因為對舊秩序的信賴而遭受不利
: 益。....因為改變現狀往往有害有利,可能是有利多數,有害少數,則只要立法
: 者對於新法效力適用範圍的界定,也可以說是對於新舊事實的界定,能夠通過比
: 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審查,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就會是一個沒有違反憲法上
: 的信賴保護原則,而可以獲得憲法背書的形成自由。」
: 很明顯的,衛廣法本質上著重的是人民的公益,而不是媒體經營者的私益,
: 因為,如果要保護媒體經營者的私益,根本就不需要用衛廣法來管制。
: 當涉及公益與私益的衝突時,﹝包括我前文一再強調的,
: 媒體經營權﹝商業自由﹞和媒體從業人員的新聞自由或公眾視聽權益的衝突﹞
: 就要看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下一篇,我會說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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