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媒體觀察 對NCC核准中廣股權轉讓案的質疑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 (事不過三!)時間19年前 (2007/07/07 18:30), 編輯推噓7(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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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來拋磚 ※ 引述《Sunstein (Cass)》之銘言: : 函請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甚至國安局有沒有違法的動作,除了 : 推卸責任以外看不出有什麼正當的動機。趙是不是利用空殼公司來 : 間接持有中廣,這是NCC 自己要判斷的問題。其他機關雙手一攤說 : 查不到東西(他們喜歡的用語大概是「查無相關記錄,請貴會逕依 : 權責辦理」,之類的),NCC 也不能說是其他機關都沒有意見所以 : 我就放行。如果其他機關沒有意見你NCC 就沒有意見,那NCC 諸公 : 領薪水是幹嘛?還是叫謝志偉的阿罵來審就好了。 : 舉個例子來說,這個案子其中一個關鍵在於購買公司資本額太小, : 而購買金額太高,資金是打哪來就有點令人好奇。當然其他的併購 : 案中資金來源未必是重要的議題,你買家要用借的用挪的隨便你。 : 但是在媒體管制中,資金來源涉及到反壟斷以及是否遵循「外資」 : (不管有沒有包括中資)管制的問題。如果買家沒有清楚解釋資金 : 來源,NCC 是不應該隨便放行的,不管其他機關是不是有明確的查 : 到什麼證據,倘若這幾個「疑似」空殼公司的買家無法清楚解釋資 : 金來源,NCC就是不應該放行。 : 附帶一題,經濟部商業司是負責公司登記的。這家公司是否為空殼 : 公司以規避廣電法相關資金規範,這本來就是主管機關NCC的權責。 : 商業司懶得理你也是可以預見的。 : 這一段涉及兩個層面的議題: : 首先是前面討論的:這是申請「許可」性質的案件,不一定是說其他機 : 關查不到東西你NCC 就非得放行。買家對資金來源是否有清楚的解釋, : 這是你NCC 的審查權責,不要想要寫幾封公文就往其他機關推。 上面洋洋灑灑兩大段說了NCC有權責去判斷四家低資本額、空殼公司疑慮是否符合規定 又說了NCC把追查資金的責任推給其他機構 但依認真的rossio聽過uus的NCC錄音檔之後 推 rossio:據uus大提供的錄音檔及新聞報導 第1點資金查證是機密公文 07/06 19:26 → rossio:所以要他們公布有困難 第2點NCC沒有法律賦予的調查工具 07/06 19:29 據NCC的說法是他們查證了、也依權責判斷了 但由於機密公文不能公佈 也就是說,在無法看到機密公文之前根本無從判斷NCC在資金審查上是否瀆職和推卸責任 而洋洋灑灑兩大段已經對NCC判了利用公文往返推卸責任的罪行,這樣的推論是有問題的 (版主m文的標準是...?) 亦即,就NCC目前的回應來看,若要指證NCC放水未追查資金來源 第一步必需要驗證這資訊是否真為機密不可公佈之資訊 第二步,若此真為機密,是否有相關機制可揭發NCC利用機密掩蓋瀆職的事證 否則,在實際資金追查資料付之闕如和NCC宣稱其為機密公文之下 NCC放水瀆職的指控並不具有堅實的立論點和證據,頂多稱為猜測和懷疑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17.32 ※ 編輯: lostt 來自: 219.70.217.32 (07/07 18:48)

07/07 20:30, , 1F
機密?這跟你討厭的阿扁有什麼兩樣?
07/07 20:30, 1F

07/08 10:27, , 2F
NCC行文給其他單位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們可以直接要求
07/08 10:27, 2F

07/08 10:28, , 3F
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說明。行文給其他單位幹嘛?
07/08 10:28, 3F

07/09 22:59, , 4F
一F,你會喜歡Time國際年度十大醜聞的主角?
07/09 22:59, 4F

07/09 23:01, , 5F
回到機密,總統機密不能離國家機密保護法和憲釋字627而不受
07/09 23:01, 5F

07/09 23:03, , 6F
監督,NCC所言的機密也應受機制監督(文中第一步、第二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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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23:04, , 7F
非只能帶進棺材的機密,這應該不是很難理解的道理吧?
07/09 23:04, 7F

07/09 23:18, , 8F
回二樓,申請人提供資料和行文其他單位應該同時進行吧?
07/09 23:18, 8F

07/09 23:20, , 9F
只有專責單位有職權和能力去調查申請人資料是否屬實
07/09 23:20, 9F

07/09 23:48, , 10F
申請人不偽造文書提出來的資料當然都是真正,你NCC就是看
07/09 23:48, 10F

07/09 23:49, , 11F
這些資料自行下判斷,自己負起決策的責任。那有哭著要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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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23:51, , 12F
幫你的無能擦屁股的道理?人家就沒有自己的業務要辦?
07/09 23:51, 12F

07/09 23:52, , 13F
至於該要那些資料才能判斷,就是你NCC對自己主管法令的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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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23:54, , 14F
悉度問題,行那種沒頭沒腦的文去別的單位,得到無關痛癢的
07/09 23:54, 14F

07/09 23:56, , 15F
的回函也是理所當然的。
07/09 23:56, 15F

07/10 00:02, , 16F
從何得知NCC行了"沒頭沒腦"的文? 從何得知是"無關痛癢"的回
07/10 00:02, 16F

07/10 00:05, , 17F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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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00:06, , 18F
此外,NCC認定的責任如同kaky舉的"法官&法醫",法官和法醫本
07/10 00:06, 18F

07/10 00:07, , 19F
有其行動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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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00:09, , 20F
當然,NCC若為法官,NCC行文的金管會等單位不一定是扮演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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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00:10, , 21F
不懂可以不用亂牽,什麼「行動倫理」是什麼東西?
07/10 00:10, 21F

07/10 00:11, , 22F
比喻很容易失當,尤其是當你不是很清楚法律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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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00:10, , 23F
的角色,還是應就實際規範來厘清責任
07/10 00:10, 23F

07/10 00:12, , 24F
把NCC直接比作法官已經是不倫不類了,法醫?
07/10 00:12, 24F

07/10 00:12, , 25F
按法律行事、依權責辨事就是遵從行動倫理,就字面的意思
07/10 00:12, 25F

07/10 00:14, , 26F
如果要討論NCC的角色和舉例適不適當就另外發文吧
07/10 00:14, 26F

07/10 00:15, , 27F
承著Sunstein和kaky發文去討論比在這裡推文討論有意義
07/10 00:15,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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