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NCC: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修正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時間19年前 (2007/07/11 18:36)推噓7(16推 9噓 34→)留言59則, 9人參與討論串18/33 (看更多)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 放寬置入行銷 納入新媒體,p.2 p.4﹞;「可考慮採取歐
: : 盟與美國媒改團體建議的作法,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不採取完全禁絕的作
: : 法,而配之以要求清楚資訊揭露的方式,以及尊重媒體工作者自主性的前提
: : 下,有限度地開放」﹝洪貞玲、劉昌德/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p.8﹞
: 洪貞玲、劉昌德/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
: http://www.twmedia.org/modules/mydownloads/visit.php?cid=5&lid=4
: p.7-p.8
: 至於商業影響媒體內容方面,近年來媒體實務界與學界對於「置入性行銷」的弊病有相當
: 多的討論與批判;特別是政府透過置入性行銷的商業手段,更一度引起國會討論是否對置
: 入性行銷採取更嚴格的管制措施。事實上,在置入性行銷可視為一種廣告的前提下,我國
: 現行法規對於這種商業力量影響媒體內容的新手段,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例如,廣
: 電三法都要求「節目」與「廣告」清楚區分,如果違反此一規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
: 可給予電視業者警告或罰鍰之處罰。因此,以當前的法規觀之,商業力量、乃至於政治力
: 量透過置入性行銷來影響與箝制言論自由的作法,並非無法可管,而一方面是因為主管機
: 關不願意積極作為,另一方面是執行上有所窒礙難行之處所致(劉昌德、羅世宏,2005)
: 。針對此點,或可考慮採取歐盟與美國媒改團體建議的作法,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不採
: 取完全禁絕的作法,而配之以要求清楚資訊揭露的方式、以及尊重媒體工作者自主性的前
: 提下,有限度地開放(Commercial Alert, 2005; WGA, 2005; Commission of the
: EuropeanCommunities, 2005)。
: 歐盟的部分上面已有敘述,除了亮紫色的部分外,在前後文應可看出所謂「有限度的
: 開放置入性行銷」的標的為「媒體之傳播內容」,並無指出可開放新聞置入性行銷。
本段結論:現行法完全禁止任何置入性行銷,
因為依法節目與廣告必須清楚區分,且新聞應包含於節目的概念之中。
因此:「新聞廣告化在現行法下是完全禁止的。」
: : ,「NCC呼籲各新聞台,新聞節目受委託、贊助、對價播出新聞節目時,
: : 應在報導同時,明確告知收視大眾資金來源,讓社會大眾明確認知」﹝1089
: : 5 5/19 [新聞] 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金來源」,所以這些
: 10895篇
: [新聞] 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金來源 中國時報 2007.05.19
: 我特意去找了2007.05.19左右NCC的新聞稿和公告,並沒有找到相關的新聞稿
: 於是我用"置入性行銷 新聞 site:http://www.ncc.gov.tw/"google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59次委員會議紀錄 96年4月24日
: 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879
: 第七案:有關本會提升電視新聞品質行動方案討論案。
: 提案單位:傳播內容處
: 說明:本方案前提請本會本(96)年1月25日第138次委員會議審議,會議達成共識為「(
: 一)本方案所稱『電視新聞』係指新聞頻道及綜合頻道中之新聞節目。(二)推動本方案
: 之重要內容及研議精神:1、新聞置入性行銷之禁止。2、本方案在手段上應先促成公權力
: 低度介入之『自律』,次而『他律』,最後才是『法律』」。傳播內容處嗣為辦理廣徵外
: 界對本會處理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協助黑道拍攝、播放恐嚇光碟案之意見,且為充實本
: 「行動方案」之故,又於本(4)月3日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從TVBS節目造假事件談未來如
: 何提升新聞品質」座談會,經彙整受邀學者意見及遵依本會委員提示重新修正本方案內容
: ,謹再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 決議:本方案之撰擬仍未臻成熟,其問題描述應再強化,內容亦缺實證資料及整體
: 方向仍有討論空間,請傳播內容處依委員所提意見調整補強後,再另行提案討論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紀錄 96年5月31日
: 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2207
: 請傳播內容處研究世界先進國家對置入性行銷之管制方式及廣告管理趨勢,作為本會政策
: 擬訂及未來修法之參考,另本會第166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本會將儘速研議修法,明
: 文禁止政府機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臺
: 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亦應併案辦
: 理,並將擬訂之政策方向或法規草案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 (編按:簡短整理,從以上會議紀錄中可看出NCC關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研究由今年1月15
: 日開始,至4月24日作成禁止新聞置入性行銷之決議,5月31日研議修法明文禁止
: 禁止政府機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
: 各新聞臺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
: 知。亦即目前對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
: 金來源」係指未立法之前的過渡措施,NCC的立場依舊要禁新聞置入性行銷,簡言
: 之,waynedd你被中國時報和你自已的選擇性認知騙了)
本段結論:「目前對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我們NCC雖然早就開會研究過知道了,
甚至也在自己認為無法可管的前提下開過罰單處罰過別人了,
可是還是可以公開說這真是駭人聽聞,科科。」
某人很高興的引了兩段資料,馬上就前後不一自打嘴巴,
還可以洋洋得意的甘為NCC鷹犬,自以為得益甚多,可笑,可笑。
: : 歐美媒體監督團體、國內傳播學者,甚至NCC 都是該如我一樣被貼上「媒亂
: : 價值觀錯亂」的標籤?
: 你所有提出的資料我看完了
: 斷章取義、片面認知,這就是最後的結論
: 問題一:新聞究竟可不可以販售? waynedd和各位版友你覺得?
事實上這裡面包含了許多層次的問題,在某人自以為的討論中從來沒有釐清過。
首先,置入性行銷是否完全等於是廣告?
其次,接受贊助跟置入性行銷是否是同義詞?
再來,置入性行銷在考量技術上有多種呈現可能的時候是否必須一律禁止,
是否只要有拿錢或有收受利益就一定全部不行?
最後,置入性行銷是否非得動用國家公權力去管制而無法交由市場機制去解決?
若是應該使用國家公權力,就新聞與其他節目其管制密度是否宜有區分?
除了電子媒體外,諸如電影、雜誌、報紙等等置入性行銷的手法是否也應該一併管制?
其管制理由為何?有無其他侵害更小的管制手段?等等等等等。
這裡面除了言論自由與消費者保護外,還有公平交易與促進產業活動的經濟建設議題,
某人從頭到尾就是一句新聞絕不可賣,還不容質疑,
對NCC的種種腦殘做法與自我矛盾卻不置一詞,也不見其提出什麼有建設性的做法。
人家好心告訴你現在產業的現狀是怎樣,也不見你感謝一聲。
到底是要怎樣討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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