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NCC: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修正
看板media-chaos (媒亂(媒體亂象))作者lostt (事不過三!)時間19年前 (2007/07/12 12:58)推噓1(1推 0噓 7→)留言8則, 1人參與討論串28/33 (看更多)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因為這兩段引述的人都是你,文責該你負。
當然
: 現行法到底是禁止還是不禁止?當然要你回答也有困難,
: 畢竟NCC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11567篇第一段kaky列出的法規剛好解開了這個疑問
「台灣就與歐盟均有廣告跟節目定義,及兩者應區分。而在歐盟則另有*sponsored*
規範。而我國並沒有,也就是你節目有無接受贊助法規無法管,但是法規可以管
你有沒有區分廣告跟節目,也就只能從內容審查,差別在這。」
a. 亦即,現行法規對新聞資金來源有無相關罰責? ans. 無
b. 現行法規對節目(包括新聞)與廣告未區分有無相關罰責? ans. 有
c. NCC是否打算禁止金錢介入新聞? ans. 是,但目前只能道德勸說,法規研擬中
亦即,現行法規下新聞是可以販售的(phaq歹勢啦,我嗆你可說是理直氣壯法不通)
,或者可以說,販售新聞不會有罰責(新聞局三立5則新聞、顏媽祖,200萬廣告費)
而只能從"產出物"當中判斷節目、廣告有無區分來據以裁罰
b.針對的對象是"節目產出物,即節目效果有無和廣告混淆"
a.和c.針對的對象則是"新聞節目背後的資金來源"
這是兩者最大的差別
舉11550篇waynedd舉的例子之一
「某報記者說,業務和該團的公關公司談妥只要登十篇文章,廣告費兩百萬元」
﹝目擊者No.51 p.53﹞,waynedd的評論:在資本主義的台灣,媒體最後還是會
服膺於商業行為,像是NCC 裁罰大約是十萬至二十萬﹝2006﹞,但是媒體寫個
十則報導就進帳兩百萬,媒體被抓到頂多認為這是被政府抽成。
十萬至二十萬的罰責,是
b. 現行法規對節目(包括新聞)與廣告未區分有無相關罰責? ans. 有
a. 亦即,現行法規對新聞資金來源有無相關罰責? ans. 無
在未來
c. NCC是否打算禁止金錢介入新聞? ans. 是,但目前只能道德勸說,法規研擬中
未來所有新聞都將不允許被媒體集團本身以外的資金介入
現在只能要求媒體在過渡期間將資金來源予以明示,這應該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道德勸說
在c.之下,新聞節目中外來資金將全面淨空
至於非新聞、非兒童節目可否開放置入性行銷,
b.是否會走向歐盟經驗則有待觀察,我尚未看到NCC對這方面的態度的資料
這是我認為對現行法規、裁罰案例、NCC作為最合理的解釋
"11563篇 NCC自打嘴巴是罰完之後說無法可管"
此法非彼法
"罰完",是用b.廣告、節目未區分開罰的
"無法可管",是指a.未有明定法律可對販售新聞的行為開罰,而未來將走向c.
NCC在這裡應該沒有自打嘴巴的問題
NCC應該也沒有搞不清楚現行法到底是禁止還是不禁止
以上若有誤也請指正
: 其實可以不必再說麥卡錫了,
: 近的蘇案,遠一點但還是很近的白色恐怖,
: 甚至余光中的狼來了,通通都是本地發生過的「以指控作為證據」的前例,
: 歷史經驗不假外求,你講麥卡錫懂的人有幾個?
: 但是,這些都是因為跟權力(尤其是政府權力)結合才產生可怕的後果,
: 請問鄉民打嘴砲在板上不平而鳴為什麼要受到這麼嚴格的審查標準的檢驗?
: 罵錯了,指正他也就是了,為什麼非得要給人家扣一個麥卡錫的帽子不可?
: 更何況你也不能確信你知道他講的是錯還是對,就先送一頂帽子,
: 我真的覺得這樣的話要討論起來實在很困難。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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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17.32
※ 編輯: lostt 來自: 219.70.217.32 (07/12 14:0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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